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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4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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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9日)

深人发〔2006〕44号

   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管理工作,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管理工作,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中,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的专业技术职位数(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职数)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百分比。
   第四条 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位总数,分别按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的编制总数比例核定。

第二章 职位结构比例标准和职位设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由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事业单位的类型、职责、任务、专业技术工作难易程度、知识技术密集程度等因素制定,并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位总数限额内,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及实际情况,按照职位分类的有关原则和规定,设置专业技术职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位的设置范围应符合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和国家有关专业系列的规定。属行政、后勤工作的,不设专业技术职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区分主系列和辅助系列。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位的数额、等级不得超过主系列专业技术职位的数额、等级。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的专业技术职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核定,第四职级及以下各职级的职数,由各单位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位总数限额内,自行确定。

第三章 职数审核

   第十条 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及设置方案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和首次申请下达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职数的事业单位,应按所定结构比例的下限核定职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浮动比例区间内,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请调高结构比例:
   (一)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业务职能调整,专业技术难度提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业务职能调整、增加或减少编制数等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新增或减少职数的,须重新核定专业技术职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调入下列人员,其所需专业技术职数可另外申请,实行职数专人专用。上述职数专用人员退休、解除聘任合同后,专用职数予以收回。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市优秀专家;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
   (八)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九)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转干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六)项所涉及的人员,若晋级聘任,可继续使用专用职数。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涉及的人员专用职数,仅限于此类人员的首次聘任和同一职级的续聘。若晋级聘任,则要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数。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所指的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是指从国外直接来深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职位聘任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位实行竞争择优聘任方式,且聘任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职位,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开展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工作,现已超过核定的结构比例上限的事业单位,应通过竞聘上岗或退休、解除聘任合同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适当预留职位空缺,以吸引聘任学科带头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及职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事主管部门、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职位职数变化情况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一、科技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一职级职位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10—15%
30—35%
35—40%

应用研究
8—10%
30—35%
40—45%

技术监测
5—8%
18—22%
45—50%

技术服务
3—5%
15—20%
50—55%


  二、教育类
  (一)高等院校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一职级职位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本科院校
10—15%
30%—35%
35%—40%

高等专科、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校
5—10%
25%—30%
45%—50%


  (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30—35%
45—50%

初中
15—20%
55—60%

小学
5—8%
50—55%

幼儿园
5—8%
40—45%


  (三)其他教育机构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一职级职位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教育研究
10—15%
30—35%
35—40%

教学指导
——
45—50%
35—40%

教育和教学服务
——
20—25%
45—50%


   三、文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一职级职位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文物、博物
6—8%
10—12%
45—50%

图书、档案
5—7%
10—13%
40—45%

群众文化
3—5%
10—15%
40—45%

文艺研究和文艺创作
10—15%
30—35%
35—40%

艺术院团
8—10%
10—15%
40—55%

文化场馆
——
5—10%
40—45%


  四、卫生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一职级职位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综合医院、中医院
5—10%
15—18%
40—45%

专科医院
8—10%
15—20%
40—45%

疾病控制、血液管理机构
5—10%
15—18%
35—40%

健康教育、医学信息等机构
3—5%
10—15%
40—45%

门诊部等其他医疗机构
3—5%
10—15%
20—30%


  五、体育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一职级职位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体工队
5—10%
15—20%
45—50%

业余训练单位
——
10—15%
40—45%

体育场馆
——
5—10%
40—45%


  六、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一职级职位
第二职级职位
第三职级职位

城市工程管理
3—5%
15—20%
40—45%

公共设施管理
——
5—10%
40—45%

社会福利事业
——
3—5%
40—45%

事务性服务
——
——
40—45%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1986年1月1日,国家教委外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接受、培养工作。为促进中国和各国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青年之间的友谊,本委热烈欢迎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
本委主要接受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的留学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国友好团体派遣的留学生,并鼓励中国的高等院校同外国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近70所,分布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放的专业包括文、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
为了使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有关部门与我委进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并生活得愉快,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二、申请
6.申请办法:凡以中国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其有关接受事宜,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同驻在国有关部门商谈,或由本委同有关国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洽商。已在中国的外国人申请入学者,应由申请人所属国的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委提出。
7.申请材料
(1)填写并交验本委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按照本委印制的《健康证明》所列项目,严格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医院的正式健康证明,不合格者不能来华。来华后如发现不符合我健康标准,应在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3)有关学历证件和成绩单的复印件并经过公证的英文或法文译文。
(4)报考艺术专业的进修生,除提供(1)、(2)、(3)所需材料外,还应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的推荐信,并提供本人的以下材料:
进修艺术史者应交验有关论文;进修音乐者应交验30分钟的声乐或器乐演奏录音带;进修美术者应交验三幅作品或6张作品的彩色照片;进修作曲者,交验作品一首。
(5)报考艺术专业的本科生,除免交教师的推荐信外,申请材料与进修生相同。学习艺术史者交验一篇有关艺术的评论或文章,免交论文。
8.申请时间
(1)本科大学生于每年4月1日开始申请,截止日期为7月1日。
(2)研究生和进修生于每年3月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1日。
三、入学考试和考核
9.报考理、工、农、医等学科的本科大学生需参加本委规定的数学、物理和化学基础知识考试;报考管理专业的,需参加数学基础知识考试。考试事宜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主持(另有专门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10.申请来华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先以进修生身份入学,然后按照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规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参加考试或考核(不考外语和政治)。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者,可根据其学历和业务水平,仍作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作相应改变。
11.申请作高级进修生者入学后,首先由其指导教师进行专业考核。对成绩不合格者,可改作普通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也相应改变。
12.学习文科专业的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入学前免予考试,但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将根据其学历及学习成绩单,决定是否录取。
四、录取及来华
13.本委决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事宜,并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于每年8月上旬以前将录取名单和《录取通知书》寄送派遣方。
14.本委将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通知,派遣方或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中国使(领)馆一般不受理第三国学生的此类申请。
15.本委根据外国留学生所选学习专业或专题,统一分配入有关院校学习或进修。申请者来华前可提出三所希望前往的院校,供本委分配时参考。本委不安排外国留学生到不属本委管辖的其他单位学习。
16.中国学校的学年自9月1日开始。外国留学生应于9月1日至20日期间凭“录取通知书”自行前往中国的院校报到。中方不负责留学生入境后的迎接及中转事宜。无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基础汉语学习和预科学习
17.来华前未学过汉语或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者,来华后需要学习1~2年的基础汉语。其中:
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史及中医等专业的本科生,需先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学习理、工科及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和进修生,需学习1年基础汉语。学习后,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有一定汉语基础的文科普通进修生,可直接入专业院校进修。学校将根据他们的水平,开设汉语补习课。
文科高级进修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需有较高的汉语水平,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
18.根据上述第9条的规定,报考大学本科,其考试成绩不合格但接近录取标准者,可申请入预科,学习1年数学、物理和化学课程。预科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科学习,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的年限之内。
六、专业学习、成绩考核及升级留级制度
19.留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纪律,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0.在录取时已确定的专业、专题及年限,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改变专业者,应由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在入学当年的11月1日前向本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在每年3月1日前由派遣方向本委提出。上述变更均需经本委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21.本科大学生按照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学习,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教学安排;研究生的学习与中国研究生基本相同;普通进修生,根据商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学习,学校一般不配备导师;高级进修生,以个人研究为主,学校配备导师,定期指导。
22.根据教学计划需进行参观、实习、实验时,由学校统一安排;需查图书、档案、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3.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大学生、研究生、普通进修生进行考试或考查。对高级进修生,由导师写出评语。学校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或奖励。派遣方可向学校了解留学生的学习情况,索取其成绩单。
24.本科生在学年考试中,如有三门课程或有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予留级。同一年级中留级只限一次,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研究生如考试或论文答辩不合格,可按规定延长时间;普通进修生,学年考试不及格,取消进修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考勤、休学、退学和纪律处分
25.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无故请假或旷课。如因事、因病需请假者,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26.留学生按照所在学校的校历学习。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27.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无故旷课,按学校规定受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令其退学。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如留学生本人要求休学、退学,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学生时,需由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本委或学校出具证明。
28.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还将书面通知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八、遵守中国法律
29.来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0.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并向中国的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他们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有关特权和待遇。
31.留学生来华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居留手续。
留学生去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旅行,或因病因事回国,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提前10天函告留学生所在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
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行,需向公安部门申请签证。
32.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需遵守中国海关规定。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本人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像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没有正式出版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查验放行。
33.对违犯中国法律规定,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留学生,由中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食、宿、医疗条件
34.中国的学校为外国留学生设有专门的食堂,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到中国学生食堂就餐。留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制度。
35.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一般二人住一间。学校不提供夫妇和学生家属用房。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
36.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可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疗机构介绍转入指定的医院治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可免费医疗;自费留学生应据实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所有留学生,其镶牙、配眼镜、人工流产、购买营养滋补品,费用全部自理。
十、课外活动和假期生活
37.留学生可以参加所在学校的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以及运动队、文艺表演队等各种课余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方面在重大节日时举办的活动。中国方面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师生及人民的正常友好交往。
38.留学生在校内举办庆祝本国的国庆、重大的传统节日等活动,需经学校当局同意,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39.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每两年可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旅行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学校提供一定的补贴。进修生进修期限为一学年者,也可享受一次优待旅行。但不足一学年者,旅行的费用全部自理。自费生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旅行,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40.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
41.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42.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15天内离华。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奖学金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政府双边交流协议,为来华学习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除每月发给留学生本人现金外,另拨给学校的款项还包括:学费、教材费、实验费、医疗费、设备费、住宿费、活动费等。并为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提供补贴。
44.发给留学生本人的奖学金数额如下:(按每人每月计,单位:人民币元)
(1)学习生活费:本科大学生:18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20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220元。
(2)特殊专业补助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增发30元。
(3)地区补助费:在广东、福建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30元;在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10元。
45.留学生自抵校之日起领取奖学金。每学年奖学金发至7月31日。提前结业回国者,奖学金发至当月。继续在华学习的留学生,寒假暑假期间奖学金照发(包括回国休假者,但无故逾期不归者,不补发逾期的奖学金。)
休学期间的奖学金停发,复学后不予补发。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自退学或被开除之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十三、自费留学生的费用标准
46.自费留学生在来华前必须有财政担保人和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所有费用均需按规定向所在学校以现金支付。
47.自费留学生需缴纳的主要费用,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折合外汇人民币缴付。这些费用是:
(1)学费(每学年、每人)
文科: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1200美元;硕士研究生:1600美元;博士研究生:2500美元;高级进修生:2000美元;
理、工、农、医科,体育和艺术:
本科大学生:1600美元;普通进修生:2000美元;高级进修生:2500美元;硕士研究生:2500美元;博士研究生:4000美元。
(2)住宿费:根据目前中国学校住房条件,在学校住宿者二人住一间,每个床位每天1.5美元;申请一人住一间者,须经学校批准,但费用增至每间每天4美元。
(3)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和转学等费用,均由留学生自理。
48.学费每学年可分两次缴付,每学期开学前各缴一半。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特殊情况,需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以缓缴,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缓交学费者需另交5%的滞交金。对非中国方面原因中途转学者,已缴学费不转、不退。到新的学校后仍需重新缴纳学费。
住宿费每学期于学期初缴纳,如有困难,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月缴付。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从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调动农民开发自留山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稳定、落实自留山和从事自留山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应保持稳定。已由集体收回或未落实自留山的,农户有耕山要求可以重新划给。
农户要求划给自留山的,乡(镇)、村应在近山矮山的采伐迹地、疏林地范围内划给。采伐迹地、疏林地不够一次性划分的,可逐年分批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稳定、落实自留山的工作。
重新划分自留山的,由当地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留山的总是控制在村集体林业用地的5%至15%。
自留山可按现有农户或人(劳)划定,尽量使每户自留山集中连片,避免过于零碎。
第六条 自留山划给农户后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
划给农户的自留山,允许继承或合资、合作开发经营。
未核发林权证书和重新划定的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林权证。
第七条 划分的自留山属于疏林地的,应当对原有林木进行估价,使用者应当从自留山有收益的第一年起逐年偿还集体。
第八条 自留山可用于种竹、种果、种茶或营造材林。
在自留山营造的林木、毛竹符合采伐的,应优选审批,其采伐指标实行单列。
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放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发放。
第九条 农户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产品,农户可自主支配,自行销售。
农户自行销售的,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和流通环节和育林费。
农户可以将经批准在自留山采伐的木竹交由木材采购站或木材公司代销。代销单位应将木竹价款及时直接竞付给农户,不得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农户不得将其他木竹充当自留山木竹。
第十条 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木竹,凭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林业站检尺后,由农户持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直接销售或委托销售;需要运输县外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尺码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大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农户不得擅自在自留山建房、筑坟、采土、采矿和进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占用自留山。
因建设需要征用自留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征地有关手续,并给农户补划自留山。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有林地和自然保护区(小区)划定自留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林场的采育场经营区划定自留山。
第十五条 农户应当在分到自留山之日起一年内开发经营,逾期未开发经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自留山抛荒费。抛荒一年的每亩收抛荒费10元;抛荒二年的,每亩收抛荒费20元;抛荒3年的,每亩收抛荒费30元,收回自留山,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注销林权证。
第十六条 在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