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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4:0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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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1999]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印发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违纪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二章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分为:
(一) 警告;
(二) 终止考试;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五) 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六) 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七) 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
(八) 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一) 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 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 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 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 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 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 被两次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六) 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 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 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 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
(五) 在其他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 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 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
(五) 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 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考点建设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 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 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 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 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 违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其他规定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上述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考点主考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上述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考区办公室于考试结束后把本考区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优质实施、如期竣工、顺利投产、有效运行和偿还贷款,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利用日元贷款环保项目。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及实施部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日贷办),由省计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省建委等部门组成,省日贷办设省计委。省日贷办对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日元贷款实施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日贷办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有关日元贷款环保项目的公文,研究起草该项目利用日元贷款的有关政策;部署湘江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申报项目年度计划,协调项目业主办理国内、国外审批程序的有关手续,负责各子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重大程序(包括立
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物资设备采购委托与招标、工程招标与工程监理、环保监督与工程验收、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检查等)的再审核、协调服务和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的工作联系,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和
省人民政府报告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并按时向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单位对外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省计委和省环保局负责汇集和建立有关环保工程的项目库,根据持续发展原则和现实情况及还贷能力优选项目。
省计委负责环境治理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F/S)的审批与管理。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总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并审批和管理各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以及有关环境效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与各子项目所在地区行署、市州政府及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协议,所在地财政部门再与子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进行债权债务管理。同时参与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和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查与编制。
省建委负责各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并协助对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监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业务指导。
省外经贸委协助进行项目设备采购工作,并负责审核日元贷款项下的出国考察、培训人员名单。
各地市州和各专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项目的初审,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协助建设单位搞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培训等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为有效地进行日元贷款的实施工作,省日贷办按计划、财务、工程、采购等不同工作设置专门人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项目所在地市州视工作需要,可参照省日贷办模式设立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搞好日常工作管理。
第七条 子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由主管领导牵头,计划、财务、设计、工程、环保等有关人员参加,按省日贷办的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行实施人制度。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认证的实施人有权在变更项目计划、设计以及在签订的贷款协议金额内对物资采购和所需金额进行调整时,代表省日贷办签署有关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项目选定、计划、财务、采购、工程设计与监理以及环保监督等
方面的事宜需经省日贷办成员单位集体审定。
子项目实施业主负责制,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财务及债务。

第三章 项目选定管理
第九条 项目的选择要符合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导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规划原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国内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条 利用日元贷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改造程序办理。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地市州计委、环保局、财政局、外经贸委、建委初步考察,由地市州计委向省计委申报,省计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
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批复立项。需报国家立项的,由省计委统一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调查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
序相同。省日贷办负责编制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导则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预审后,由省环保局审
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程序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经省建委组织审查批复,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指导和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日贷办提出利用日元贷款的申请和额度。由债务人和债务代表人共同向省财政厅出具“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承诺书”。省日贷办负责协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利用日贷工作的前期审批手续,具体提交如下材料:
(1)子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F/S);
(3)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
(4)子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5)国内配套资金证明;
(6)环境改善效果调查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利用外资方案及采购清单,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省日贷办,经省日贷办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后,转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并送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核准。
第十四条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初审通过的项目,一般要经过SAPROF调查,由日方有关专家进行初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原则上要对10亿日元以上(含10亿日元)的子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10亿日元以下的子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子
项目单位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要求,按照对外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日贷办提供有关资料,共同协助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完成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通过SAPROF调查的子项目,由省日贷办负责起草有关备忘录,并在签字前将起草文本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经授权认证的实施人签署备忘录和两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后,项目即为正式选定。

第四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日贷办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主要有:
(1)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明确本年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
(2)年度用款计划:根据年度工作量,确定用款计划,包括OECF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计划。
(3)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提出必须采购的物资设备计划,当年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必须提前半年提出。
(4)技术培训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提出培训内容和人员,以及组织安排。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日元贷款由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承贷和转贷协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元贷款的债权债务管理。各项目单位和债务人必须按转贷协议的规定,按时交纳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债务。
第十九条 日元贷款支付采用“特别帐户程序”。由省财政厅在中国银行开设日元特别帐户,负责承办和管理日元贷款的债权债务。
省日贷办设置支付财务会计,负责用款支付台帐,并每季向省财政厅报送一次支付报表。
对贷款的支付和收回的本息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特别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利息差额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日元贷款的使用均采用支付申请制,子项目单位需用款时,先将购货合同送省日贷办审核同意,再填报用款申请,然后由省日贷办与采购公司根据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商务合同的交货期商定每次提款的金额和时间后,统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
CF)提出用款支付申请,以免贷款资金过早到帐后不能及时支付而造成过多的利息负担或贷款资金未能及时到帐而影响对外开证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借外汇,还外汇,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汇率风险由各子项目单位承担。每年还款额度及时间由省日贷办通知各子项目单位,过期不还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各项目单位必须建立还贷准备金,用于抵抗各种风险,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偿债信誉。
还贷准备金必须按已使用未偿还贷款的3~5%安排,并由有关部门确认建立。
第二十三条 省日贷办的工作经费应从政府财政列支,项目执行期间可向子项目单位适当收取贷款管理费,即每年按日元贷款余额(已支付未偿还金额)向子项目单位收取年率为1‰的贷款管理费,作为工作经费补充。省日贷办应单独设立贷款管理费的收支帐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子项目单位用款要接受省日贷办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犯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采购合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贷款协议、日元贷款采购导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5亿日元以上的采购原则上需采用国际竞争招标(ICB)方式进行,采购公司应将标书、评标报告、商务合同等报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审批;5亿日元以下的采购可不采
用ICB方式,但为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除仅独家有能力供货者外,均应采取询价比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采购清单上报省日贷办,由省日贷办成员单位共同审查后汇总编制全省的采购清单,统一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送交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确认。确认后的采购清单如需变化或调整
,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与各子项目所在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协议后,方可对外招标采购。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省日贷办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日元贷款环保项目采购代理,双方建立采购委托代理关系,并授权采购代理负责有关事宜。项
目采购清单经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确认后,省日贷办根据子项目建设进度,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采购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采购代理下达采购通知,并抄送省日贷办、国家机电办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采购代理据此开
展商务工作。省日贷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编制标书,会同采购代理办理采购。
第二十八条 必须从国外进口设备的子项目单位需事先报省日贷办,并由省日贷办会同省机电办报国家机电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项下的开证、支付、提货、索赔、罚款等事宜由采购代理按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需要对外索赔及收取罚款等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将有关文件提交省日贷办,省日贷办负责将有关文件及时提交采购代理,以便及时开展有关
工作。对在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的内在质量问题,也要在有效期内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在港口交接后由国内运输引起的索赔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物资采购收取管理费的规定,省日贷办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设立采购手续费人民币帐户,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将采购代理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和印花税缴纳存入银行,由省日贷办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项下的接货、运输、商检、保险等事宜由省日贷办统一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承担,其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工程建设必须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下进行。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法人和核算机构;(2)有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概预算书以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3)制定出各项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4)国
内配套资金、施工组织和场地、水电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凡达到以上条件的,经省日贷办审核后批准开工。
第三十三条 为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费用、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子项目单位须在每季度结束前20天,向省日贷办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务报表应同时报送财务部门。省日贷办汇总有关情况,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
金会(OECF)半年报送一次项目进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工程验收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初验,编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日贷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子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日贷办提交竣工报告,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在子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日贷办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说明环境改善状况和环境效果报表等有关文件,由省日贷办审核
汇总后提交给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
第三十七条 省日贷办是项目的计划、设计、协调、管理和监测评价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年终写出当年工程评价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质量管理与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各子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投产服务都要按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族(GB/T19000idt ISO9000)的原则与要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服务和组织都要有合格的资质,持有ISO
9000认证书的单位应在招标承担任务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工程的环境效益,各子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投产服务都要按国家标准《环境管理标准》(GB/T24000idt ISO14000)的原则与要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推行工程监理和环保监督制度。由省日贷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以及应达到的环保要求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以我国政府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签订的《贷款协议》和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转贷协议》为准则,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日贷办负责解释。



1998年8月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1-12-05 【生效日期】 2001-12-0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7号

为便于进口货物收货人及相关当事人事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中国海关自2001年12月11日起实施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海关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二、申请人应向直属海关提出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的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

三、申请人申请原产地预确定应当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

2. 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

3. 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产地等情况的资料;

4. 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和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三)进口货物交易情况的文件资料,如: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发票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申请人提交文件资料不完备影响海关进行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补正。

四、海关应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的150天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作出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在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海关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在全关境范围内持续有效。

对符合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进口货物,海关依预确定决定认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并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执行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等措施。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所做的预确定即行失效:

(一)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的;

(二)司法或行政复议程序对预确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决定的。

预确定决定如因上述第(一)项原因而失效,对原依据预确定决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无溯及力。

七、货物实际进口时的有关情况与申请预确定时提供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预确定决定不适用于该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予以认定。

八、申请人对于海关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不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海关根据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对实际进口的货物所做的原产地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申请人对提供的用于原产地预确定的资料要求保密的,应在提交时申明,海关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公开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附件: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样式)(略)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