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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号)

时间:2024-06-26 20:3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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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6日的决定:
免去张文康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任命吴仪(女)为卫生部部长(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4月2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由四川民族出版社为五省区藏族中小学出版《藏语文》教材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由四川民族出版社为五省区藏族中小学出版《藏语文》教材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配合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藏、青海、四川、云南、甘肃五省(自治区)(以下称五省区)藏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搞好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根据五省区藏族教育协调领导小组的
请求,并得到五省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开始,供五省区藏族中小学使用的新编《藏语文》协作教材由四川民族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是民族教育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五省区藏文教材自1982年开展协作以来,有关省区教育和出版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编译、出版、发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如分工编写、分工出版造成教材的编译、出版印刷质量的参差不
齐;教材的成本、定价较高,加重了地方教育部门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且出现一本教材两种价格的现象,造成省区间的矛盾,对教材的出版、发行和使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组织各省区专家合作编写跨省区协作教材,选择出版技术力量较好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印刷、发行,有助于保
证这套教材的编译质量,降低成本,减轻教育部门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套教材要确保编译出版质量。参与编译的同志在选择篇目时应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防止和杜绝在教材中出现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政治性错误,以及宣传宗教、迷信思想的内容。出版印刷以及装帧设计要高标准,严要求。
二、本套教材的著作权为五省区《藏语文》教材编写组,版权归四川民族出版社,四川民族出版社按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
三、从2000年秋季始,五省区藏族中小学各起始年级学生(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开始使用这套教材,各编译、出版、发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商定的交稿和交货时间,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四、从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考虑,本套教材的定价参照四川省,低于西藏、青海的标准定价,出版单位要尽力挖潜,降低成本,减轻群众负担。
五、本套教材的征订、发行仍按现行渠道办,由各省区新华书店汇总订数报四川民族出版社,四川民族出版社按商定的时间将教材准时发送到各省区新华书店,书款由各新华书店汇至四川民族出版社。
六、其他具体事宜按各方商定的意见以及合同办理。
本套教材出版的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本套教材按时、足额供应,为五省区教育做出贡献。



2000年5月10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推动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现将《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
为做好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出新思路、新办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二)本部门、本地区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发证率。
(三)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按时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和软盘上报工作。
(四)认真完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其它各项工作要求。
三、考核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依据本办法考核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本部门、本地区的考核办法。



19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