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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检察院提请设立山西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时间:2024-07-02 02:1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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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检察院提请设立山西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检察院提请设立山西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30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决定批准设立山西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1985年4月30日
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秦前红


由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烈讨论似乎要尘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学人准备借由本案而启动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隐晦的回应。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果敢的姿态和高效的办事风格,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准备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个人或许会对这一焦点事件表达不同的看法。笔者不揣冒昧,也试对此事表达一点个人管见。
一、 从“非典事件”导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到孙志刚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步调,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政府也表现出高度负责和高度亲民的色彩,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适的位置。
二、 前后两个事件的应对有颇为浓厚的“从谏如流、民为国本”意味,普罗大众完全可以为这样的好政府掬一把热泪,道一声万福。但法治建设的精义乃在于尽量减少人性不可靠带来的弊害,在于从各种利害的博弈中获得正和的结果,而防止“善于犯错误,又善于改正错误”的悲喜剧交替上演。政府的决策和制度的安排应该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扑火式的消防队员。
三、 立法不是建“小汤山医院”,盲目追求速度,太过注重功利性的应对,那么就可能带来立法粗糙、品质不高的弊病。笔者曾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理》出台后,指出过该条例法律位阶不高,不足以处理类似的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如传染病纺治法),超越立法权限,规制了应由立法机关规制的事项等等。而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详细内容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我们自然可能要产生的疑惑是:为什么这个办法的出台不经过更广泛的讨论和更严密的论证?救助管理会不会又异化为人身强制?充满良好初衷的“善法”会不会还侵扰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动自由等等?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前置背景是几位血性公民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了合宪审查的建议。建议的方式是理性的也是与现行的法律相容的。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对此建议作出正确的处置,则既可“渐收制度改良之功(胡适语)”,顺利启动宪法迈向宪政的进程,又可防止制度的突变带来的秩序的断裂。因此对待建议,我们不能满足于国务院以实际行动废止一个“收容遣送办法”,更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能真正担当起“护法之责”。
请慎重对待公民权利!请慎重对待宪法!

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试行)》(国信办[2005]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网络)是指覆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连接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可以上互联网。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库、核心政务办公系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晋中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络管理员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各县(区、市)及市直各单位不得自行重新铺设独立线路或租用其他线路组成传输骨干网。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及与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连接,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第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属于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不得将涉密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络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实行帐号分级、分权管理,帐号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操作人员设立独立帐号,授予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操作权限;并对本单位的主要网络设备的帐号密码定期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市信息中心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盗窃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通信线路、接口模块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骨干路由器和核心交换机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上的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路由器上按照市信息中心的规划对接入用户进行配置,所做配置不得影响市电子政务网络的正常连通与运行。
第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及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定期对各类数据进行备份,并负责线路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当对所负责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制定值班日志,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IP地址管理
第二十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虚拟局域网(VLAN)的划分和IP地址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必须严格使用由市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用户不得私自更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计算机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及DNS,如以上信息遗失及时与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联系。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内(主楼、东楼、西楼及红楼)单位除遵守以上IP地址管理办法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计算机其信息插座(即墙面接线盒)和IP地址是固定唯一的,若变更信息插座端口或调整办公场所,须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协助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进行IP地址的调配。
(二) 任何单位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外网接入计算机数量时,需通过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向市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 防病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的有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通过网络设备实时监测市电子政务网络运行情况。若发现某单位终端计算机由于异常行为(病毒、黑客程序非法攻击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市信息中心为保障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将断开终端计算机网络连接,并通知用户解决终端计算机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立即自行断开网络连接,执行杀毒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
第七章 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因私改计算机IP地址、网关和DNS影响到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稳定运行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因私改、破坏网络线路和接入模块导致故障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信息中心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的入网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