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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1:3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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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3〕190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每年根据民营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在预算中列支,专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一)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区受益财政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

(二)外地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独立法人企业,从2003年度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应缴已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2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由市、区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

(三)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实际转增或者进行再投资,并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履行缴付注册资本义务并办妥验资手续的,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扶持。

(四)厦委发〔2003〕14号文规定的其他地方税收优惠。

第三条“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企业所得税:

当年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额=企业已缴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扶持比例

财政扶持的年限及其比例从企业享受扶持的年度起连续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

当年个人所得税财政扶持额=享受扶持政策年度企业税后利润实际转增或者再投资,其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四条符合财政扶持条件的民营企业凭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或区财政部门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拨款:

(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资格确认及年审证明,享受扶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情况资料或上缴各类税收完税证明,与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和投资相关的资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上述材料由企业根据申请项目分别提供。

(三)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年终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缴款书,企业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证明。

(四)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查账报告),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五)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原件由财政部门退回企业。

第五条向市或区财政部门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市集中收入的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审批并办理拨款。

(二)市区共享收入的企业,应先将申报材料送企业所在区财政局(或管委会财政局,下同),申请扶持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审查、审批并办理拨款;申请扶持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初审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查、审批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

(三)税收财政扶持实行跨年办理。企业可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扶持,逾期不予受理。

(四)企业同一年度如遇同时符合国家和我市出台的几项财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企业应先享受法定税收优惠,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由财政扶持,不得重复享受。企业违反规定被财税审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税优惠。

第六条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6—7月份按申请项目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市或区财政部门申报本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计申请数,市、区财政局将审核后的支出数分别列入本级政府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本级人大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财政预算设立“科技三项费用”科目(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支持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的支持。

(一)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自办或企业间、企业与高等院校、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办等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1、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30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50万元。

2、鼓励民营企业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凡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博士后流动站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个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二)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的,由同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三)市财政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对民营企业实施高新成果转化、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按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可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等方式给予财政资金的支持。

(四)年度内民营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项目,在贷款上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在市、区受益财政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经企业申请可以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九条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产品开发,创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及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名牌产品)。

(一)我市工业产品获得(含新被认定或复评有效)名牌产品按该产品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国家级80%、省级50%的比例安排专项支出,建立名牌产品扶持发展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与发展。

(二)凡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三)为提高我市名牌产品的知名度,扶持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积极开拓新市场,民营企业可按实列支名牌产品广告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

(四)支持名牌产品走出国门,名牌产品的民营生产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第十条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我市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

1、对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国外设立的并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该地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自成立投入运营之日起,市财政每年拨付5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主办单位派驻人员费用以及国内配合开展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

2、出口企业针对自有品牌、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深度开发出口市场的项目,经市有关部门评估和审定后,由市财政资金予以资助。针对自有品牌的项目资助比例不高于评审确认项目开发费用总额的60%,针对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的项目资助比例不高于评审确认项目开发费用总额的40%。

3、支持我市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展览。若企业以名牌产品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公共布展和整体宣传推介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份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我市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4、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经批准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境外加工项目,由市财政局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行业调查或市场调查经费、投资设备运费等。

5、支持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当年派驻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2)当年对当地市场出口应净增50万美元以上或增幅达50%且净增额不少于30万美元以上。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市财政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二)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省政府鼓励工业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给予的卖方信贷贴息,市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市财政安排反倾销资金,用于组织我市企业举办反倾销相关的知识培训费用支出,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我市企业申诉国外进口商品对我国倾销及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有关支出补贴。

第十一条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担保服务体系。

(一)对我市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扶持。通过对担保公司注入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拨补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支持我市担保公司对扶持成长型民营企业、科技型民营企业、出口创汇型民营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逐步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方位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合作体系和配套体系。促使各区财政资金设立民营企业协作担保资金,形成多层次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并尽快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强化担保资金的抗风险能力,解决担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第十二条支持我市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对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在国有资产作价等方面将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本办法内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发〔2004〕3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3月19日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
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组织、推进改制的积极性,规范改制工作行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主要指国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 改制期间企业经营者的主要责任:
  (一)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思想,使绝大多数人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在出资人主持下,配合中介机构并请职工代表、债权人参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清产核资、清理人员、清理债权债务工作;
  (三)配合出资人主动招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选战略投资者;
  (四)千方百计搞好生产、经营,防止效益不正常下滑和国有资产流失;
  (五)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企业稳定。
  第四条 对改制前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的优秀经营者,在改制中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确保企业做强做大、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搞好职工安置和不需政府支付改革成本的前提下,主要依靠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招商改制;
  (二)凡企业规模较小,由现任经营者自筹资金发展起来或做出重大贡献,又有融资能力,能保证进一步良性发展的,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以由管理层收购或控股;
  (三)凡由于经营者自身努力而形成的任期内净资产增加的部分,经审计确认,可由出资人决定,职代会讨论同意,按1%—10%的比例,作为个人股份奖励给经营者,并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五条 对在改制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改革的国企经营者,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考核确认,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改制后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可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进入新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推荐为新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由董事会依法聘任;
  (二)对改制后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可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作为国有股代表进入改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或作为经理层人选向新企业推荐;
  (三)对改制后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企业,将从原企业经营者中选派优秀者,作为经理层人选,向新企业董事会推荐;
  (四)对改制后未被新企业聘用的原参照厅级干部管理的经营者,视本人表现,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给予妥善安排。有的可安排到国有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有的可安排到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地)担任非领导职务;
  (五)对负责规模较大、问题较多企业的破产重组工作的优秀经营者,可提前安排到当地任职,继续在原企业履行破产、重组、稳定的职责。
  第六条 对改制期间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措施:
  (一)企业应自确定改制之日起,对人事、用工和工资调整实行冻结;
  (二)派驻企业的监事会要常驻企业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整改。如因监事会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未能及时挽回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审计部门要认真搞好对经营者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常亏损的,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若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要公开通报,并责成主管部门取消其中介机构资格;
  (四)向改制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以下重大事项实行与企业经营者联签:单项万元以上的支出;以产成品、存货、债权或现金偿债;以高于市场价采购和低于市场价销售或者赊销产品;应收款打折清收和核销;固定资产处置和出租(联签后按程序报批)。如因财务总监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解除其聘用合同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推进改革的,将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
  (一)对有抵触情绪、工作消极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以错误言行导致干部职工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并造成生产经营下滑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否则,改制后将不予安排工作;
  (三)对失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予以组织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煽动职工闹事、破坏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按党纪、政纪和法律进行惩处。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省属国有企业按此执行;市(地)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户对宅基地的过度需求,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1、划分等级:
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
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
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马垅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
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
2、收费标准:
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采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参照《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标准收费外,每超过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费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规定颁布前审批的宅基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5、对少数贫困户,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委会(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给村,20%留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宣传费用等。要在银行立户,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7、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