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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田永东

时间:2024-07-21 21:2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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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田永东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一)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二)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三)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二)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三)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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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64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1.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1.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税[2001]109号

2001-07-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2.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英杰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