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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依法治理法律制度设计/尹振国

时间:2024-04-29 20:3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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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依法治理法律制度设计

尹振国


【摘 要】 我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收费行为极不规范,收费资金缺乏管理,无约束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存,集体腐败和个人腐败并举,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收费法律制度,以规制日益严重的乱收费行为。

【关键词】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依法治理 法律制度


  收费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以补偿行政成本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然而,在我国不断扩大的收费规模,目前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收费行为极不规范,收费资金缺乏管理,无约束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存,集体腐败和个人腐败并举,已经超过了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引起了广泛的不满。尽管国家对治理收费问题十分关注,采取了分批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组织收费检查、实行收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但仍然是前清后乱、边清边乱,始终没有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其根本原因在于收费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如《收费法》来规范种种收费行为,对收费的尽管措施往往只停留在一般的文件上,权威性不够、约束力不强;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没有一个具体的可以救济的制度与以救济,老百姓对乱收费敢怒而不敢言,以至于乱收费屡禁不止、越演越烈。本文就我国行政性、事业型收费治理中的有关法律制度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收费问题的立法有所裨益。
一、我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费大于税,费多于税 据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收费(包括基金)的总额按1997年可以掌握的资料统计,至少在6000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60%,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比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多出40多个百分点。市、县收费的收入所占的比例更高。到1996年底,全国共有建设费、附加费等收费项目401个。这还是有案可查的,那些自定名目收费的项目更是多的难以计数。而国家开征的税,在1994年财政改革后只有20个。费大于税,大大加重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负担,阻碍了生产的发展。有的地方收费的随意性极大,其中有统计上报的,也有未统计上报的,有开票据的,也有没有开票据的,其结果是肥了少数人,亏了国家、苦了百姓。
2、收费成本高 收费的高成本,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吃费”人员众多。据税务部门统计,每个税务干部平均年征税100万左右,这与发达国家相比已经是低水平的了。但是,收费所用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多,其支出大约是所收费用的20%——30%,也就是说,收费的三分之一要用来养活收费者。有的收费是因人而设,这样,机构怎么能不重叠、膨胀?
3、收费缺乏法律的规制 我国各项收费长期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缺乏法治的约束和监督。关于收费的主体、缴费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市
场经济发达国家各级政府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税费,在提供某些服务项目时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的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不仅如此,这些国家的水费、规费、使用费收入都纳入政府的预算收入,因此,收费具有一定的法令性和强制性。我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收费管理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收费界限和科学合理的计费依据。
4、地方税改革滞后 1994年税制改革,主要是保证了中央税收的集中,并没有涉及到地方税收中的财产类、农业类税收以及一些行为目的税。地方税的税种少、税源少而且分散,由中央统一税收立法不可能顾及各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决定财力大小的关键——各种税权也集中到中央,这样就限制了地方政府以税收形式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因地制宜地解决某些社会经济问题的能力。因此,地方税制改革落后和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导致收费规模的无限扩张。这种现状不改变,“费改税”难以实施,规范收费就难以实现。[1]
5、收费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收费体制一直维持谁收费、谁使用、谁所有的权属关系,由于收费多少与单位利益息息相关,客观上使行政、事业性单位造成一种本能的利益冲动去乱收费。
6、收费依据、主体、权限、收费范围、程序不明 国家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但在现实中越权立项的情况屡禁不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在其内部文件中为自己设立收费项目,以至于收费项目繁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立了成千上万个收费项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收费管理都注重法律程序。如公共部门出台收费项目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报立法部门审批,变动收费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收费标准要需要经过严密的计算和公众讨论,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收费进行规范和监督,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自收自管。国家机关收费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为地方政府部门单位所征用和使用,财政部门没有调拨权,因此造成部门利益化、权力滥用、腐败丛生。收费过程中,执法人员信口开河,随意调价,甚至讨价还价;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而使用费统一票据和收费年审制度,不按规定乱罚款;有些单位甚至雇佣品行不端的社会人员收费,极不严肃。
7、收费缺乏应有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致使部分资金有利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监督、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的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中,收入不入账、支出不记账,几乎成为机关自行支配的“私有财产”。我国《价格法》确立了价格主管部门是管理国家机关收费的法律部门,但是价格部门是归属于当地政府的,这就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监督形同虚设。而且,收费的依据往往不公开,缴费人不知道哪些是应该交的哪些是应该交的,而面对种类繁多的行政收费,当事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是合法收费,那些不是。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法治理的法律制度设计
  规范国家权能,制约行政权力,权力制衡,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才是解决乱收费问题的治本之策。实行依法治费,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收费法》。
1、收费的原则
(1)收费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收费的主体、缴费的主体、收费的项目、数额或者比例等,法律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主体不得像缴费主体收取费用。
(2)收费公开原则 收费的标准、条件一律公开,让相关的公众知晓;收费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对某些涉及到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收费行为,应采取公开的行为。
(3)收费合理原则 收费行为要有理性,禁止收费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合理还应当包含有善意、诚实和正当动机的涵义。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收费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最高的法律理性要求是:收费的标准应该符合法律的授权目的,收费的决定应该建立在合理的考虑之上,收取的费用应该合理使用。此外,收费的行为还应该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
2、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界定
按照现行的规范解释,我国目前的收费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收费。关于收费的定义,目前学术界有很多观点,其基本点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代表国家,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收取费用。因此,行政性收费可以概括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为补偿行政管理消费而收取的费用。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这些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为事业性收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权的设定、收费范围、收费主体、收费的主管部门
收费权由法律、法规来设定,取消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权,这是因为计委、物价部门均属于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收费中的立法与这些部门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此,可以防止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在收费项目设立和批准前都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听证会,规定经过听证和必要的立法程序后才允许收费。同时,一切收费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种收费项目一旦确定,就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我国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该控制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照的,可收取证照费和注册登记费;
(2)注册登记费;对特许经营、使用国家资源和政府资产的,可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3)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可以收取环境治理费;
(4)对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进行行政司法调解的,可以收取调查费、调解费等。[2]
在收费的具体运作上,可以实行国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目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新增收费外,不允许在国家机关收费管理目录之外收取费用,防止国家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在管理目录之外收取费用。
另外,收费的主体必须界定为法律法规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为各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
4、收费主体和缴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收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缴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5、收费的程序
收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的问题,只能依据正当程序对其限制和剥夺,否则即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拒绝。
(1)建立、完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票据使用及收费公开制度,加强收费的年度审批与日常的监督检查。
(2)收缴分离制度 收缴分离是指收费账目与资金收缴分离,即收费单位不直接接触收费资金,缴费者自己缴纳费用,彻底割断收费部门、单位与收费行为的利益关系。
(3)收费项目的公示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情况,提高政策透明度,增强缴费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赋予他们知情权。
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侵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收费的同时,必须给相对方提供救济渠道,否则不允许收费。“[3]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 外经部 等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外经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
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
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
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五、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接受捐赠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批部门批准后,项目承建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来、进料加工复出口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八、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海关按国家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九、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配额数量,对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核“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并作好配额核销工作。
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
十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不得倒卖、涂改、伪造。对违反“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1994年4月13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1〕3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年活动的管理,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国共产党宜昌市第二次代表大会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五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项目年活动的组织、督办、考核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年活动,是指为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而实施的专项活动。2000年为项目年活动起步年,“十五”期间为项目年活动期。

  第三条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实施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或盲目投资。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活动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项目年活动。

  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项目年活动的综合平衡、协调服务、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活动中涉及的项目进行考核、提出奖励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包括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埠湖管理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项目年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12月1日前报送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

  项目年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已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争取报批后建设的项目,以及为引进、开发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项目年活动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提交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初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年活动责任状,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予以公布,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

  考核项目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删除或增加;确须调整的,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报送项目年活动和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综合、研究全市项目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向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情况。

  第八条 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办公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各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年活动的情况。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有权检查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可根据需要发出考核项目建设督办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书执行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十条 项目年活动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和市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年活动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分类考核:

  (一)重点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不包括附加税,下同)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

  (二)一般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其它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即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意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分类考核项目,其完成投资和实现税收的审核工作分别由市计划、经贸及财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的审核工作由市工商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对考核项目分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两个阶段进行考核。

  对考核项目是否完成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目标,由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依据批准该项目建设的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考核项目,在年底前报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其确认责任单位是否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积极实施项目年活动并完成形象进度和投资额考核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年活动的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开工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2000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及项目业主分别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4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及项目业主分别奖励12万元。

  第十八条 一般考核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按期开工的予以通报表彰;按期竣工并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奖励1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各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未纳入市项目年活动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投产、当年见效,经市项目年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考核内项目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设立争取无偿资金贡献奖。奖励范围包括市直各部门为全市项目年活动争取到位的中央国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财政自筹、省财政统筹、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贴息资金等各类用于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对当年实际到达市财政局专户的各类无偿资金总额,按10~1000万元、1001~10000万元、10001万元以上3个档次相应设定5‰、8‰、10‰等3个相应比例进行奖励,由市政府奖励争取无偿资金有功单位。市项目年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设立金融部门增贷奖。奖励范围为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市商业银行及市农村信用联社。对金融机构当年投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贷款比本年初新增资金按总额万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奖励;对金融机构投入到市政府当年考核项目的资金再按总额万分之三的比例进行奖励,由市政府奖励增贷有功银行。市项目年办公室会同市人民银行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支持服务市项目年活动成绩显著的市直有关单位,由市项目年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项目年活动责任状考核目标或两年内未实施市级重点考核项目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开工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奖金予以扣回;对投产后的项目经项目年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认定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所发奖金由市项目年办公室予以扣回,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