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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7 00:0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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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设立网上播出前端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能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播出前端,包括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和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两种。
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是指为利用各种网络向公众播出自办广播电视节目或自行转播、录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供公众收看、收听而设置的播出设备组合。
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是指非广播电视部门为利用各种网络向社会播出自办或自行转播、录播、直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供公众收看、收听而设置的播出设备组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网上播出前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只能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建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和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站设立,禁止其他任何单位设立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播放或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 在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上设立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以计算机点播等形式播放、转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必须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并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设立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通过各种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
(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的单位,须持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设立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从事播出业务的,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公司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应凭《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按许可证载明的标识、播出方式、播出范围、节目类别进行播出。
第十条 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播放节目的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设立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向公众播放或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在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上设立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以计算机点播的形式向公众播放、转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由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的网上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必须停止使用;各类机构已设立的网上广播电视类节目播出前端,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报批,经批准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执行一九九0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执行一九九0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交通部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第25-89套修正案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国际海事组织已出版了包括第25-89套修正案在内的新版《国际危规》,部安全监督局组织翻译的《国际危规》中文版也即将出版。新版《国际危规》除增加“海洋污染物”、“中型散装容器”等内容外,还对其他部分作了修正和补充;增加了与之配套使用的补充本,收编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与执行《国际危规》有关的决议、规则等重要内容。为正确执行和使用新版《国际危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货人应按照《国际危规》总论第9节要求,在危险货物装船三天前向港务监督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和下列适用的有关单证:
1.包装类危险货物应提交包装经过检验合格符合《国际危规》要求的鉴定证明;
2.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认可的装箱检查员现场检查后签署并由装箱单位签章的《集装箱证明书》;
3.装载放射性物品,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以“限量内危险货物”交付船舶装运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合格证明》
二、填写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应使用正确技术名称,并按申报单或单证内所列项目逐项填报清楚。
发货人应在申报单内列明申报货物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或适用的《应急措施》表号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照《国际危规》总论、各类危险物质绪论、《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一年修正案及我部关于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技术条件的规定,考虑船舶构造、消防设备、通风、电器系统及隔热装置的有关要求,选派合适的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证书的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应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合理积载危险货物。
四、船舶应备妥《应急措施》中列明的与所载货物相应的应急器材和用具。
五、关于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按《国际危规》总论第10节、附录1及相应明细表中的要求,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检验合格。有关单位对拟交付船舶装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国际危规》中列明的相应包装类别、型式和规格选用合适的包装。
改变《国际危规》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型式和规格,必须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交实施改变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说明改变原包装的理由以及新包装性能、效果、实验标准、方法等资料。改变后的包装,由港务监督认可的技术检验部门按《国际危规》的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证明在船舶载运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要求等方面的等效包装要求,方可使用新包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不予放行。
对按《国际危规》附录1所规定的试验标准检验合格的包装,应按《国际危规》的规定标有相应标记。
六、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或运输组件应按照《国际危规》总论第7节、第8节的要求显示正确的标志、标牌和标记。危险货物包件上应标明所盛装物质的联合国编号,正确技术名称。其显示方法应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标志的颜色、图案应正确、不易退变颜色、规格符合要求。张帖的标志应耐久、牢固。
七、使用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货物集装箱、车辆装载指南》关于装箱、垫隔和加固的要求。危险货物装箱时,应有经港务监督认可并持证的装箱现场检查员在场监装,装箱完毕后,装箱现场检查员和装箱单位应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证明装箱情况符合要求。
八、船舶在国外港口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取得《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该证明书随箱同转,以备查验。
九、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十、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13节对罐柜类型、材料、设计、结构、建造、操作和辅助设备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十一、可移动罐柜应在便于人员接近的位置显示一块永久性防锈金属标记牌,其字体规格、标记方法、标记内容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13.1.20小节的要求。
十二、可移动罐柜只限装运《国际危规》总论第13节附录中所列明的适应于相应类型罐柜的物质,并应符合有关特定要求,否则须经过港务监督批准。
十三、凡托运、装载《国际危规》中被列明为海洋污染物的危险货物时,应在危险货物申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上注明“海洋污染物”字样;每一包件的外表应显示海洋污染物的特殊标记,标记的图案、规格均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23节的要求。
积载应符合《国际危规》中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十四、船舶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物包件落入水中或物质溢漏入水中的事故,船长或船舶的其他负责人应立即以可使用的最快速的通信手段,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
十五、运输具有化学危险的固体散装物质和仅在散装时会产生危险的物质(《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附录B所列明的物质)应满足《国际危规》总论第24节和《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中的有关危险货物装载要求。并按危险货物的申报规定向港务监督办理申报手续。
十六、《国际危规》中规定可使用散货包装装运的危险货物应满足《国际危规》总论第25节的要求。
十七、用于盛装容积在250~3000升之间的危险货物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26节有关中型散装容器类型、材料、结构及附属设备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按照《国际危规》所规定的检验程序检验合格。
十八、装运危险货物的中型散装容器除具备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外,还应按《国际危规》总论第7节和第8节的要求标明所装运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并显示正确的标志。
十九、中型散装容器只限装运《国际危规》总论第26节附录所列明的物质,并满足附录中的特殊要求。
二十、凡《国际危规》中注明“按主管机关要求办理”的事项,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十一、本通知中所提及的“主管机关”系指《国际危规》总论第22节附录中所列明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办发〔2004〕1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19号)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04〕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经济体制改革调研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管理的有关事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宜。

(五)处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和跟踪反馈,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九)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

(十)负责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建议、提案的落实。

(十一)收集、编辑、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事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接待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外对口副地级以上公务人员;负责外事、侨务有关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五)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上级领导交办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有关事务工作。

(十七)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设1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重要文稿和市长讲话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市长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组织衔接工作;办理审计、监察、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市委办公室,协调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工作;承办市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分析会、经济工作调度会等重要会议的政务性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财经科

办理发改委、财政、粮食、贸易、统计、物价、招商、旅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档案、地方志、纠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税务、金融、保险、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三)工交科

办理工业(含国防科技工业)、交通(含铁路、航空、水运)、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电力、石油、电信、邮政、移动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四)农业科

办理农业(含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绿化、水利、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农业救灾、农业科研、畜牧、供销、农机、移民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烟草、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五)城建科

办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规划、城市园林、城区国土、住房公积金、环保、房管、人防等方面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科教文卫科

办理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科协、文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七)社会事业科

办理人事、公安、司法、民政(老龄)、民族宗教、残联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国安、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八)文书科

办理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等工作;负责保密和国旗、国徽、印鉴、档案管理及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的文秘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值班编排、衔接工作。

(九)信息督查室

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联系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方面的工作;负责办公室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及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

(十)经济研究科

负责对经济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人民政府重要文稿;负责编辑《遵义经济》。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政审、考评考核、教育培训、政治学习、机关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并负责生活福利、健康疗养、考察学习等服务工作。

(十三)信访保卫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督查室主任1名(副县级),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3名;正副科长(主任)24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挂接待处牌子),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办理全市公务出国(境)人员手续的审核;负责外籍人员在遵期间的管理和有关涉外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负责内外事接待工作;管理遵义宾馆、碧云宾馆。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兼职1名),正副科长3名。内设综合科、外事侨务科、接待科。

(二)国防教育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组织、宣传、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国防教育法》贯彻落实情况。单列编制2名,另由军分区抽派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军分区干部兼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全市政府系统法制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查修改工作;审核市政府土地审批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正副科长3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内设法规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市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均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按市级机关管理办法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1、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2、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3、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加挂遵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核定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4、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事业编制3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驻外机构工作实际明确。

六、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保留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室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内设财务科、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车队。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科长5名。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国有资产、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房改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大楼及周边的绿化、创卫和水、电的供应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公用品的采购、供给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资预决算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公务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公务车辆的调配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务、文印及书报刊征订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室系统的宾客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