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 18 号
《定西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定西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非定西籍人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定西籍人士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非定西户籍、籍贯、出生的中国人。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品行端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定西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定西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推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和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工业经济,促进外贸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装备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扶助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儿童、救灾等社会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我市扶贫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由有关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并组织事迹材料,填写有关推荐表格,依隶属关系经县(区)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加注意见,属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报市外事侨务部门审查;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对台办审查;属本国人的报市直有关部门审查。
(二)审定。市外事侨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视情况分别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形成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表彰。经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荣仪式,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定西市荣誉市民证”,并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礼遇和优惠待遇。我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应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在编纂地方志时,应将荣誉市民载入。荣誉市民应受到全市人民的尊敬。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外事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注销“定西市荣誉市民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不定期举行。“定西市荣誉市民证”由市政府统一制作,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授荣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外事侨务等部门承办,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有关单位负责日常联络、接待、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