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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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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78号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天津、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解决天津市饮用水源严重短缺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0日起继续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引水时间约需11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确保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2003年10月环保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进入预警状态,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一旦出现水质恶化,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二、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数据传输。加大对尚未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重点断面(黄河干流潼关、三门峡、渭河吊桥、涑水河张留庄、沁漭河入黄口、新漭河入黄口、引黄济津渠首黄河位山闸、天津九宣闸断面)以及列入应急预案中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力度,每月监测不少于3次。输水期间实行水质监测旬报制度,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

  三、黄河上游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重点敏感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焦化、造纸和酿造等企业的监管,确保万家寨等水库水质安全。

  四、加强与水利部门、上下游省市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市通报相关信息。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八年二月五日



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晋中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的场所,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配套服务事项。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公开、便民”的宗旨,实行分工负责。入驻市政务大厅的各单位窗口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服务机制,为投资者、企业、市民集中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六个公开”、“五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与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建立网上联动审批和网上实时监控。
第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审批跟踪监察制度,认真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热情服务,行为规范,文明用语,依法行政,忠于职守。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决定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受理 、承办相关审批项目。
第九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的单位必须以书面方式向窗口工作人员授予形式要件的审批权,实质要件的审核权,符合规定的收费权,核准证照、文书的发放权,以及出具各种法律文书凭证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权力等。
第十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法律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受理的项目,应当实行“五件办理”制度,即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市政务大厅要设置导办台,对前来办事的相对人发放统一的编号,各窗口必须根据审批系统显示的编号顺序受理审批和服务事项,当日未受理的事项,应当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
(一)直接办理制 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且仅作形式要件审批的事项,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
(二)承诺办理制 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法定需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现场勘察、考试、考核、检测、检疫、检验、公开招标(拍卖),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需听证的事项,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的工作时限,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齐全,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窗口工作人员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
(三)联合办理制 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牵头单位按《联合审批办法》确定,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定。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牵头单位首席代表根据联办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采取“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办理,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通过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由牵头单位首席代表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提出,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向相关单位发出《联合审批会议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进行,力求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单位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证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理由。
联审会议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召集和主持,牵头单位首席代表或主管审批的负责人配合,各相关单位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
联审会议由牵头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签发,分送各相关单位备案。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
(四)呈报办理制 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时,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
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单位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责成专人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备案。 
(五)明确答复制 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 
第十四条 市政务大厅采用联机打证系统,各窗口的打证机均与网络管理系统联网,出具的各种证照、批准文件均有一不可替代的编码,确保市政府决定集中审批或服务的事项在市政务大厅出件。
第十五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申请人可在承诺时限内,持所办事的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明确答复或到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当在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带班制(必须是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分管领导到大厅窗口现场办公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三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
第十九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凡进入市政务大厅的各单位应当向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单位窗口负责人,由本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单位行使行政审批权,接受本单位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双重领导。首席代表必须具有正科以上职务,熟悉政策和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第二十条 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
(一)代表本单位在市政务大厅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指导本单位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审批事务和本单位领导负责; 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即办件,协调办理本单位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
(三)参加联审会议,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
(四)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做好本单位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
(五)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
(六)按授权书的内容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进驻单位在市政务大厅窗口行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市政务大厅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刻制,各单位市政务大厅窗口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必须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凭证,项目审批流程环节交接通知书,出具缴费通知书,出具批文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种证照加盖法定的公章。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申请事项的各项收费,全部由进驻市政务大厅的代收银行负责统一收取,按规定存入市财政局为窗口单位设立的专户管理,并将收费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到市财政局和收费单位。
第二十五条 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缴费通知书交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到银行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见到银行加盖的收讫专用章后,出具正式票据,办理下一步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所有收费事项必须在市政务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由各成员单位选派,所选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八条 派驻市政务大厅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待遇不变,业务由各单位领导,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有特殊情况时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同意可延长或缩短。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有权建议单位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
第三十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工作人员不再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对单位窗口考核,根据工作质量、规范服务、工作纪律、服务对象评议、廉洁自律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称职(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第七章 网络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三网两系统。三网即内网、外网和专网。内网,即市政务大厅审批网,市政务大厅和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实行联网,大厅内各窗口之间实行并联审批,并接受各县(区、市)政务大厅的上报件;外网,即国际互联网,设立网址,重大项目、投资政策等均在外网公布,便于社会查询;专网,即单位审批网,逐步实行网上办公。两系统即审批系统和监察系统。审批系统要逐步实现办件同步显示,业务数据统计自动生成,审批信息共享,网上申报和审批等。监察系统要逐步实现对审批流程和审批工作人员的实时监控。 
第三十二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将市政务大厅审批网内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局向市政务大厅派驻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专门受理行政审批投诉,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与服务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①责令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②诫勉谈话;③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④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⑤给予行政处分;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入驻市政务大厅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未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
(二)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或未落实AB角无缺位工作制的;
(三)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的,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发给书面凭证的;
(四)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五)对涉及多个单位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或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
(八)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做到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的;
(九)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依法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二)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十三)在实施许可中违规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违反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重复检查的;
(十四)违反集中收费制度多头收费,或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指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
(十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申请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生事,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进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派驻市政务大厅的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对投诉件要及时处理,并向投诉和举报人进行答复和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各县 (区、市)政务大厅可比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市政务大厅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邮电部关于印发《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邮电部


财政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 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市话初装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市话初装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377号《关于颁发〈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话初装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话初装基金(以下简称初装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装基金来源
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开户时收取的市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扣除3%的水利建设基金后,作为初装基金来源。
第三条 初装基金使用原则
(一)初装基金由各级邮电部门,包括省、地(市)、县(市)级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二)初装基金应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初装基金应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初装基金使用范围
(一)市话及移动电话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市话交换机、市话汇接设备、移动电话基站、电源等的购置;
(二)市话通信管线,包括市话光缆、电缆、管道、用户线等的建造或改造;
(三)市话及移动电话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
(四)与市话及移动电话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与市话通信建设有关的建设性支出。
第五条 初装基金预决算管理
初装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与计划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市话初装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财工字〔1997〕72号)的规定,编制初装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审批后的初装基金预算由邮电部负责组织实施。邮电部对各省管局初装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的批复,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
年度终了45日内,各省管局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初装基金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初装基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邮电部,由邮电部审核、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邮电部对各省管局初装基金决算的批复,应抄送当地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初装基金使用程序
(一)初装基金应严格按照经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计划使用,年度初装基金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的预算,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批。
(二)初装基金由邮电部负责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由邮电部负责拨付给各省管局。各省管局在收到邮电部下拨的初装基金后,应按照批复后的初装基金年度支出预算及本期初装基金使用计划,安排所属邮电通信企业使用。
(三)初装基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初装基金的使用规定,并在“市话初装基金备查簿”中登记初装基金的拨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四)初装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初装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初装基金拨款属国家对初装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第八条 初装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初装基金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使用初装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概算审查、订货、施工合同的签定及竣工决算批复等工作,掌握已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预算资料和有关支付款项的合同和文件。对违反规定的初装基金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二)初装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初装基金使用的日常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工作由各专员办事处负责。各初装基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初装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初装基金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努力提高初装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初装基金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处罚外,财政部商邮电部还将视情节轻重核减对该单位的初装基金拨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商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初装基金使用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