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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执法解释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15: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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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执法解释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113号




关于违法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执法解释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该通知对国家限期淘汰的含铅汽油的范围和认定条件做了规定。2000年4月29日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汽油生产和销售单位及个人,环保部门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予以处罚。

二、关于含铅汽油的使用范围问题,我局专门询问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经贸委等主管部门。据统计,含铅汽油绝大部分是车用(99.97%),少部分用于航空(0.03%)。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所指“含铅汽油”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中所指的“车用含铅汽油”的适用范围应视为一致。少数汽油销售单位以所销售含铅汽油用于发电等非车用为借口,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经查证属实,环保部门应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国家限期淘汰含铅汽油的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或个人,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其中,违法销售的含铅汽油既包含购入成本,也包含销售后的收入或利润。销售单位或个人购进违法汽油的本金,由于其用于违法行为,故不应受法律保护,环保部门在实施“没收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处罚时应一并没收。





二○○一年六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理顺其举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就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在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
二、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进行,即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
、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
三、中央企业、单位举办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进行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并附当地已认定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或复印件),按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3号)规定,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有关司审核和批复。
四、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应认真编写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举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和具体作法,以及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类别、发生年代、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等。凡涉及国有权益变动数额较
大的,可由中央部门自行设计表格,分类排队或逐项载明。
五、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清产办正式批复后,应及时分解转批,中央企业依此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六、凡财政部清产办批复中央企业国有权益调整金额与部门申报金额有差异的,帐务处理以批复数字为准;其差异金额暂时挂帐,在以后年度中进一步处理。



1997年11月19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18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2009—2010年)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充分发挥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中的优势和作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缓解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为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现制定有关实施方案。
一、推广范围
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2008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中的1200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县级行政区划(财社〔2008〕178号)。
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中的200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县级行政区划(财社〔2007〕159号),如未能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本方案的各项要求重新组织开展推广培训工作。
二、推广时间
2009年1月—5月 制定方案、技术筛选等准备工作
2009年6月—8月 省级师资培训
2009年9月—11月 县级师资培训
2009年12月—2010年10月 基层推广
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考核验收
三、组织实施
(一)推广基地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区域在全国设立4-5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组织实施省级师资培训工作;成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委员会,筛选确定国家级推广项目,指导各地推广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指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承担部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2.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设立省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组织实施县级师资培训工作;成立省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委员会,筛选确定省级推广项目,指导各县级行政区划推广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指导。工作方案和省级推广项目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3.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设立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基层推广工作,基地一般设在县级中医医院;成立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小组,指导开展基层推广培训工作,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提供咨询指导。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专家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印发到各医疗机构,为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提供便利。工作方案要同时报省级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将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各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是建立健全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基层推广成效。推广基地场所要相对固定,教学培训设备设施完善,能够满足师资培训和基层推广的需要。
(二)技术筛选
1.国家级推广项目的筛选
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8号)中的《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和《25个基层常见病针灸推拿刮痧技术推广目录》为基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专家筛选确定15项左右适合在全国普遍推广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将作为省级师资培训项目。
2.省级推广项目的筛选
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8号)中的《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和《25个基层常见病针灸推拿刮痧技术推广目录》为基础,由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结合本地区中医药实际情况,筛选确定除国家级推广项目之外本省确定推广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原则上要以本省专家的适宜技术为主,可包括部分《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和《25个基层常见病针灸推拿刮痧技术推广目录》之外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论证的技术。
(三)师资培训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专家筛选确定的15项左右国家级推广项目。省级师资应从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选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选派人员专业根据国家级推广项目确定,每省培训20名。培训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级继续教育学分。
2.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县级师资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级推广项目和省级推广项目。县级师资原则上应从县级中医医院选派,如确有困难,可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也可从上一级地市级中医医院选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选派人员专业根据确定推广的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确定,每县培训8名。培训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者授予省级继续教育学分。
(四)基层推广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区)内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所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
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至少有1人参加培训,掌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不少于10项。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人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中医药人员和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经培训掌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不少于4项;参加培训的西医人员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重点学习培训《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药)》以及《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有关内容,使其通过培训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推广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也可采取半天上课、半天工作的方式,也可利用乡村医生上站例会的时间进行培训等。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宣传力度,可采取印制宣传册(页)、宣传画的方式,提高群众对中医药适宜技术的知晓率,引导患者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制定《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考核验收标准》,适时组织对各地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考核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推广培训工作进行自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所辖的各县(区、市)推广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重点考察培训安排、资金使用、培训基地和专家指导小组、推广成效等有关情况。考核验收结果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并通报考核验收结果,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提出批评,同时将依据考核验收结果安排下年度相关项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