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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3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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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杨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及经费安排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指南、工作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经费安排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现代物流业、大文化产业、大旅游产业、金融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技术服务业、职业教育等产业和领域;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服务业目标管理、服务业统计、服务业品牌&标准建设、服务业招商引资及服务业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工作,以及与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等。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及农业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业项目;

(三)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扬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

(二)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市级引导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市发改委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发改委(三产办)、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所属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扬州地区的市直和中央部、省属单位、无主管部门企业也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各县(市、区)发改委(三产办)、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市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由市发改委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引导资金项目计划。银行据此可优先安排贷款。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意见,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50%,待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验收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市发改委、财政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国土资厅函〔2009〕41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日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财政部下达“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专项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总体目标是:解决关键探测技术难点与核心技术集成,形成对固体地球深部层圈立体探测的技术体系;在不同景观、复杂矿集区、含油气盆地深层、重大地质灾害区等关键地带进行试验、示范,形成若干深部探测实验基地;解决急迫的重大地质科学难题,部署实验任务;实现深部数据融合与共享,建立深部数据管理系统;积聚优秀人才,形成若干技术体系的研究团队;完善“地壳探测工程”设计方案,推动国家立项。

第三条 专项由中央财政专款支持。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执行周期为2008年至2012年。

第四条 按照专项总体目标,统一部署研究工作,鼓励学科交叉与国际科技合作,实现重点突破;明确组织管理分工,规范程序,按照层级规范专项、项目和课题管理,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数据采集规范和质量监督评估机制,保证科学数据真实可靠,实现数据共享;坚持专项研究、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相统一,推动深部地学研究、实验基地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组织管理,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建立协商机制,接受财政部对专项工作的指导,听取相关部门建议。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专项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专项专家委员会,设专项负责人,对专项进行专业咨询和业务指导。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承办专项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任务实施。


第六条 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教育部、国土资源部、自然基金委、中国地震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质调查局等部门主管司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审定专项总体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年度进计划;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协调并处理专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专项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项目及课题立项论证、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对专项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推动科学数据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第七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具体负责专项实施工作,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果、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承办专项运行日常管理任务。

专项办公室主要职责:(1)承担专项日常管理与信息沟通工作,建立专项进展的实时动态管理机制;(2)负责汇总、整理、管理专项内部数据资料、技术档案等,组织项目、课题成果资料的汇交,按要求落实成果资料归档工作;(3)组织编制并报送各类管理报告,包括重要会议纪要、研究简报、年度进展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等;(4)负责专项的社会宣传、科学普及、网站运行和管理;(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立专项专家委员会,对专项进行专业咨询和业务指导。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由来自行业部门的资深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15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专项负责人是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首届专家委员会聘期两年,聘用期满后,国土资源部根据专家特长和管理需要,确定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1)开展“地壳探测工程”发展战略研究,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2)提出专项年度工作要点和课题立项指南建议;(3)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技术把关,参与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的论证及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提出需要进行野外数据采集监理的项目及课题建议,审查专项技术规范。

第九条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地勘单位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对项目和课题任务的完成、经费使用及实施效果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1)围绕专项目标任务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2)提出课题分解建议,协助开展课题设计论证;(3)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编报项目阶段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严格管理项目经费;(4)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5)组织项目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1)按要求编写课题设计书、预算报告及课题任务书;(2)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任务目标;(3)对课题进行管理,严格课题经费管理,按要求编报课题进展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按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与专项办公室汇交课题成果资料;(4)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

第十条 项目、课题各设1名负责人,或正副负责人各1名。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应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科研信誉良好,作风民主、严谨,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有能力负责组织编写项目、课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书,组织研究团队按任务要求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与课题负责人要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项目和课题负责人投入项目和课题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年;(3)项目负责人应具正高级职称,一般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课题负责人应是本领域突出的技术骨干,具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在立项当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其它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考评、公告公示制度等。专项办公室建立专门网站,公开专项管理内容,定期公示测评结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制定年度课题申报指南,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目标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按期提交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办公室将课题论证结果汇总后报送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建议,报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专项办公室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含预算书)。经专项负责人审查,由专项办公室统一报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审定后,与课题承担单位签署课题任务书。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部省合作,鼓励以国家投入为主带动多方资金投入的关联行动,吸引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等投入资金,联合开展相关的探测研究活动,扩大专项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批量地球物理数据采集及重要钻探等山地工程施工,由专项办公室组织,会同项目负责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专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进行调整的,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调整,或工程部署和资金重大调整的,其承担单位必须按程序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时向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视为未完成任务,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或课题申请调整,须征得专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书面同意,由项目承担单位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向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审理批复。涉及对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还需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九条 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和交流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给中国地质调查局。专项每年2月底前召开专项年度总结会,交流各项目、课题进展,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部署。

第二十条 建立成果发布和学术交流制度。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取得的重要进展、重要发现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单位和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重要进展及重大成果报告,经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统一向媒体宣传。专项内部不定期召开专题学术交流会,鼓励国内外专家参与交流活动,扩大专项学术影响。

第二十一条 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课题,必须进行中期评估。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专项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评估意见作为后续支持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专项办公室有权建议(专项领导小组)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课题研究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和课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及取消其参与专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与课题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结题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是:


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专项、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成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3.严格管理。专项年度预算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管理,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项目年度预算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报送财政部批复后,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到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组织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课题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终止,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助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国土资源部财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国土资源部收回,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实行分级负责、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批量深部科学数据的采集质量严格把关。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数据采集的质量验收规定,细化考核指标,统一安排验收和质量抽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相关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和指标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配合专项办公室做好野外数据质量验收。课题承担单位按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数据采集,确保数据采集质量,提交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文档。专项办公室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野外数据采集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数据方可汇交入库,未通过验收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重新采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实行工程技术监理制度。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确定反射地震、折射地震、天然地震、大地电磁等批量地球物理数据采集与野外施工、地球化学样品采集与测试分析、重要钻探工程监理重点,实行全程质量监理。根据需要,专项办公室聘请有资质的相关科技服务、监理机构(或专家)提出监理方案,经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专项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监审机构,每年对课题工作进展、工作质量和取得成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野外现场检查,对课题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课题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采集的原始数据实行实时备份汇交机制。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采集完成且达到验收要求的批量原始数据,以及最终成果数据必须在数据获取后60天内备份汇交到专项办公室,由专项办公室统一存储、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专项建立规范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结题验收意见书下发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成果资料汇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与课题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SinoProbe)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技成果科普化制度。提交项目、课题成果报告的同时,还需提交精炼、简略的科普报告、多媒体演示等。专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成果科普宣传活动,鼓励科研人员参加各类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将科技成果以深入浅出方式进行科普宣传,回报社会公众。


第三十七条 促进专项成果资料、数据共享。凡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取得的资料、数据,在专项完成后三年内优先提供各承担单位使用,三年后向全社会公开,任何国内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数据继续开展相关研究。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专项对外宣传管理。专项各项目、课题对媒体宣传、重大进展新闻发布等活动必须经过专项办公室报请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专项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各条款实施细则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5日,新闻出版署、财政部

为了加强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新闻出版署。
附件: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

附: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国营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是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出版企业(不含未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国营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是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革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注重效果。
(五)凡实行大修理基金按固定资产折旧率一定比例计提的出版企业,今后仍按原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存率计提大修理基金,不再与折旧率挂钩,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商定计提办法。
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械、动力、传导、运输设备及制版、排版、复制、编绘、管理设备;
3、临时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3、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4、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印刷厂和印刷器材生产厂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任务不足20%),其设备均不提折旧。生产任务不足50%,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不提折旧和减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五)由于社会技术发展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效率低,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
三、确定固定资产原值的原则
固定资产原值是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其确定的原则是:
(一)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册)中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二)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为原值;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赠送设备的原值,应按估价、关税、运费、安装调试费确定;
固定资产的原值确定后,除国家决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以及发现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有错误等情况外,一律不准任意变更。
四、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原则
(一)国营出版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目录》(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国营出版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计提基本折旧的方法
国营出版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按照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计算提取。
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残余价值-消理费用)
-----=-------------------
年折旧额 规定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应按月(或季)提取,计入当月(季)成本。
六、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机器设备的更新;
2、房屋建筑的重建;
3、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4、试制新产品措施;
5、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6、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二)出版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折旧基金可以同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以及大修理基金统筹安排使用,但应分别核算。
七、附 则
(一)为保证正确计提折旧,对在用、不需用、未使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以及外借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核对,要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好的单位和有贡献的个人,应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任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以及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应给予批评或处分,必要时给予经济制裁。
(三)本办法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