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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时间:2024-07-07 05:4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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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遵循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亮证执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类别资质的管理工作。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九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之前,应当持有关证照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施工许可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发包的范围、方式、规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发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三)拖欠、克扣工程款;

(四)迫使承包方垫资施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具有承包资质的单位发包部分工程,禁止转包。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承包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向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拖延工期。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工程提供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有偿服务的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

(二)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三)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者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如实提供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委托,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

(二)采取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

(三)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同一工程的委托;

(四)与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让中介业务;

(六)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和招标投标活动服务的固定场所。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为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场所;收集和发布有关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发布虚假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泄漏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承包方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经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合同内容应当与中标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各类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或者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二十日内办结或者答复的,经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用户的质量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个人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建筑市场管理和经营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财务税收和保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财务税收和保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财务税收和保税货物的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经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以下简称《特准营业证》)后,方可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并接受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才能依法享受对外加工费收入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登记证明文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分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在地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按其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接受同级财政、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专项会计制度外,应按企业经济性质,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国营企业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二轻集体企业执行《二轻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城镇集体工业会计制度》);乡镇企业执行《乡镇企业会
计制度》;其他形式的集体企业,执行国家现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私营企业执行《私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执行有关合作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无论何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都应实行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并根据财务管理隶属关系,于每月终了后10天内向当地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经济指标表》(附后)。
第八条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的成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均应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均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上述料件、设备、加工装配成品应按国家规定如实列入海关认可
的专门帐册,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或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报关员、仓管员应经当地主管海关考核认可。
第十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在《特准营业证》有效期满后30天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特准营业证》。《特准营业证》有效期内,申请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先向当地外经贸、税务部门和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然后持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核销证明向
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特准营业证》。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及省有关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经济指标表
编报单位:(盖章) 年 月 单位:元
--------------------------------
| 项目 | 行次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应收工缴费 | 1 | | |
|-------------|----|-----|-----|
| 减:税金 | 2 | | |
|-------------|----|-----|-----|
| 成本费用 | 3 | | |
|-------------|----|-----|-----|
| 加:加工装配其它收入 | 4 | | |
|-------------|----|-----|-----|
| 减:加工装配其它支出 | 5 | | |
|-------------|----|-----|-----|
| 加:免缴的税金 | 6 | | |
|-------------|----|-----|-----|
| 加工装配利润 | 7 | | |
|(含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 | | |
|-------------|----|-----|-----|
| 减:偿还外商作价设备款 | 8 | | |
|-------------|----|-----|-----|
| 加工装配净利润 | 9 | | |
|-------------|----|-----|-----|
| 减:所得税 | 10 | | |
|-------------|----|-----|-----|
| 税后利润 | 11 | | |
|-------------|----|-----|-----|
| 加:免缴的所得税 | 12 | | |
|-------------|----|-----|-----|
| 可供分配利润 | 13 | | |
|-------------|----|-----|-----|
| 应收未收工缴费 | 14 | | |
|-------------|----|-----|-----|
| 银行纯结汇收入(美元) | 15 | | |
|-------------|----|-----|-----|
| 外汇额度留成(美元) | 16 | | |
--------------------------------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991年7月11日

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字[2006]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部署,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强化、三严格”(即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推动“五要素”落实到位,推进法制建设,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深化重点行业整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完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贡献。重点做好以下8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推进法制建设,加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拟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汽车加油(气)站安全检查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国家标准《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工作。

二、以安全发展为主旋律,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把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原则贯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始终。除参与和配合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外,将着重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要按照《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安委办〔2006〕2号)和安全监管总局1月25日召开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活动的高潮。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配合中央电视台制作烟花爆竹购买、运输、携带、燃放安全知识专题宣传片。开展对省级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辅导活动。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深化重点行业治理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络员会议或联席会议为平台,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和执行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协查制度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深化重点行业治理,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在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着重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重点打击超载,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在北京周边7个省(市)和上海、浙江、江苏3个省(市)率先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扭转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多发状况。二是商请各地确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方案,并按计划实施。三是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深入开展查隐患、反“三违”活动。四是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以及今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6月30日前没有获得生产许可的单位,都要依法予以关闭。

在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综合监管。二是以实施行政许可和安全标准化为手段,引导烟花爆竹生产尽快步入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发展轨道,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三是严禁生产企业“三超”(即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四是逐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运输配送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和运输。五是加大联合执法督查,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六是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31日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落实规范国有大企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发挥大型企业排头兵作用。深刻吸取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重大水污染事件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提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效。继续督促各类化工企业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二是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推广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管理经验。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宣传贯彻工作,加快安全标准化工作进程。总结南昌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管理经验,推进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可监控的安全监管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今年要初步建立起常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数据库。结合全国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配合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检查。三是督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资质审核。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全面实行安全标准化,规范生产企业用工登记制度,改善从业人员作业条件,降低作业场所人员密度。鼓励中介机构和专业院校,帮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五、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组织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管理机制,对运输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和船舶进行全程监控。继续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提高成品油储存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水平。组织专家对湖南省安全监管局推荐的“芬芳环保安全型”、“华安一号”两种氯酸钾替代药物进行专家论证。

凡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特大事故、中央企业的重大事故,安全监管总局都将跟踪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大小,派相关司局负责人或处室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见性和敏感性,认真做好应急救援信息服务。

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促进许可制度实施

整合已经运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信息系统、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装物定点生产企业数据库,促进有关行政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已研发的图像监控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提高该系统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保证许可制度实施效果

一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要求,按时发布相关公告。在4月30日前,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7月15日前,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是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对这类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责成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并发布公告。三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提出许可证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四是认真执行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展情况每周报告、季度通报制度。五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主要是重点地区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关闭、发布公告、计划安排等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

八、开展国际交流学习,认真做好示范合作项目

2006年是安全监管总局与陶氏化学公司开展为期三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的第一年,认真执行与陶氏化学公司签署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意向书》、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三年计划》。2006年合作项目的重点行业是液氯、液氨等行业,示范企业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的中小企业;主要内容是开展安全标准化,推广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管理经验,学习陶氏化学公司管理经验与做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为实现今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二OO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