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纪要

时间:2024-07-21 21:0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纪要
(1982年1月14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共青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座谈会于一月五日至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党中央领导同志对这次会议很关心。中央书记处书记习仲勋同志在会议召开前和会议进行中两次听取了团中央书记处的汇报,就如何开好会议提出了意见。一月十三日,习仲勋同志又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共青团更加放手工作,打开新局面,率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当先锋。

  会上,传达了中央最近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的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团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学习了陈云同志《要讲真理,不要讲面子》的讲话,并展开了讨论。与会同志总结了一九八一年团的工作,研究确定了一九八二年的工作重点,并对团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批评和建议。会议结束时,韩英同志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总结。

 

(—)

  会议认为,不久前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党全国各条战线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明确提出了一九八二年的奋斗目标,对我们共青团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争取一个扎扎实实的、没有水份的、一定的速度和在政治上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党风有一个决定性的好转的号召,既是全党的任务,也是共青团的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坚决响应党的号召,在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方面发挥先锋作用,为争取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决定性好转作出贡献。

  与会同志认真领会去年十月七日中央领导同志对团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精神,受到很大的鼓舞和教育。大家感到,中央领导同志这一重要谈话,对共青团的指导思想、奋斗方向、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都有明确的指示,既肯定了团十大以来共青团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也批评了团中央领导工作中的某些不足之处。这次谈话,表达了党中央对共青团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新时期共青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谈话对当前的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很现实的指导意义,并且为进一步总结团的工作经验,筹备团的十一大指明了方向。正确理解谈话的精神,想得深一点、宽一点,以提高思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对全团的工作产生强大的推动力。

  会议认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去年十月七日谈话精神,是全团的共同任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干部都要牢记共青团是党的亲密助手,要坚信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坚定不移地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而英勇奋斗,努力做到政治上很坚强,行动上作榜样。团的各级干部、尤其是团中央和团省、市、自治区委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勇于作自我批评,勇于作自我牺牲,处处作青年的表率。这样,才能不辜负党中央的重托和全国青年的期望。

 

(二)

  会议回顾了一九八一年团的工作,认为在过去一年中,全团认真贯彻执行了党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的方针,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进一步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五讲四美活动的广泛开展,对改变社会风气,推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深入起了良好的作用。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在适应经济调整和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开始由城市向农村扩展。帮助青年自学成才的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继续开展,合格共青团员教育正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受到普遍重视。总的看来,去年全团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围绕党的工作中心,结合团的实际,工作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是团十大以来工作比较活跃的一年。

  会议认为,在肯定过去一年团的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团组织吸引力不够、战斗力不强和团员模范作用不显著的情况,在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相当一部分基层团组织涣散无力,一些团的基层组织陷于瘫痪;部分团干部的思想还跟不上新的形势,团的领导机关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认真的调查研究。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从领导上检查,主要是团中央对工作的指导不够得力,一般号召多,具体指导少,作风不够深入,工作不够扎实。在新的一年中,我们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部署工作,争职新的进展。

 

(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团的十届三中全会所概括的“一个中心、两个口号、四项基本工作”,既是对近几年团的工作的总结,也是一九八二年团的工作要点,各级团组织应该继续贯彻执行。一九八二年全团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狠抓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组的战斗力。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三热爱”教育和五讲四美、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进一步发挥团员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先锋作用,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二大和共青团十一大的召开。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共青团团结广大青年、发挥先锋作用的中心环节。

  今年要把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热爱”教育广泛开展起来,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从史入手、解思想扣子、组织社会调查等,在青年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引导青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青年,引导青年继承革命传统,发扬延安精神,抵制资本主义思想、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克服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全团干部特别是十六万团的专职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学习毛泽东同志和其他老一辈革命家的著作,不断提高马列主义水平。各级团校要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在青年中,要倡导学习理论、关心政治的风气,发扬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

  要继续广泛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为争取社会风气的决定性好转作贡献。城市的五讲四美活动主要抓好三件事:搞好环境卫生,解决一个“脏”字;整顿公共秩序,解决一个“乱”字;提高服务质量,解决一个“差”字。要继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农村的五讲四美活动要抓好破旧俗、树新风,制止赌博、封建迷信等歪风邪气,提倡讲卫生和美化环境,搞好“文明村”的试点。无论城市和农村,都要认真抓好婚姻家庭道德教育,大力提倡婚事新办,深入宣传新婚姻法,宣传计划生育。实践证明,通过青年服务队、学雷锋小组、关心小组等形式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应该继续发展并逐步提高其水平。除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外,在一定时间内相对集中地组织一些声势较大的活动,对于解决青年的思想问题和转变社会风气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今年三月将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把学雷锋树新风的活动引向深入;九月前后结合迎接国庆和党的十二大的召开,要使“三热爱”教育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争取更好效果。

  (2)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是新时期共青团为建设四化发挥突击作用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在出经济成果、培养人才、转变社会风气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今年的突击手活动,要围绕建设“两个文明”的目标,适应经济调整和推行责任制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推向深入,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作出新贡献。工矿企业的团组织,要教育青年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组织青年钻技术、练操作、补文化,立足本职创一流成绩,争做优质高产、攻关革新、低耗节约能手;要发动青年开展“文明岗”活动,积极参加“小发明”竞赛;要带领青年种树种草种花,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农村团组织,要继续发动青年“热爱农村、建设家乡”,在责任田里创高产,在承包项目中作贡献,在农科活动中当尖兵,在多种经营中当能手;要抓好扫盲,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种植管理技术。财贸战线团组织,要继续开展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和争当商品小行家的活动。学校团组织要继续开展争当三好学生的活动,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作贡献。各条战线的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都要提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主人翁思想,要把思想好、品德好作为评选突击手的基本条件。要大力宣传新长征突击手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加强对先进人物的培养教育,扶正祛邪,坚决反对和纠正打击先进人物的歪风。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作用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十分重要,全团要动员广大青少年带头响应,完成和超额完成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共青团组织承包绿化任务,营造青年林。

  (3)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建设,是实现团的各项任务的保证。与会同志分析了团组织的现状,深切感到,几年来团的基层建设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这是我们很多工作难以落实、难以见效的症结所在。去年以来,不少地区开始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今年党中央提出整顿基层组织,我们要不失时机地把整顿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摆在突出重要的地位,切切实实抓起来。

  “创先”活动要在“巩固先进,转化后进”上求深入、求发展,尤其要大力改变松散瘫痪团支部的面貌。要坚持六级办支部。各级团委都要为办好支部做出样子,以点带面,以主要精力抓好基层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农村、厂矿企业、中等学校团支部工作条例。农村社队、初级中学和街道团的工作目前比较薄弱,应当切实加强。

  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今年要努力抓出成效来。对团员数量连年下降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解决。要严格团员的管理,切实改变“丢失”团员的现象。

  搞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必须一手抓配备,一手抓教育。要认真解决基层团干部特别是公社、中学、街道专职团干部的配备问题。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央组织部和国家编委关于团干部编制等问题的指示发出后,有些地方至今并未落实,今年要努力促其实现。要大力加强团干部的政治和业务训练。除继续办好各级团校外,还要普遍举办短期轮训班,提高培训质量。要逐步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大力表彰好的,批评不好的,对不适合担任团干部的人员要进行调整。

  在抓好团的基层建设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各级团委领导班子的建设。团中央和省、地、县团委都要认真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健全民主生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克服软弱涣散状态。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以外,其他工作,例如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帮助青年自学,加强对待业青年的组织和教育,以及国际联络、青年旅游事业、全团带队等项工作,也要统筹兼顾,认真安排,努力做好。青年统战工作,要在台湾回归祖国和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努力开展活动,为发展全国青年的大团结创造新的成绩。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特别要把加强民族团结的工作摆在重要地位,认真做好。

 

(四)

  会议讨论了在一九八二年第四季度召开团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问题。按团章规定如期召开十一大,是今年全团的一件大事,需要各级团委共同努力,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全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认真学习马列和毛主席以及我国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工作的论述,加强调查研究,回顾团十大以来的工作,结合研究团的历史,认真清除“左”的思想影响,探讨共青团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新时期青年工作的规律,进一步明确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任务,为召开团代会作好思想上的准备。要按照团章规定,在第四季度前,开好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通过召开各级代表大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要选好书记、副书记。一些长期缺编的单位,要通过召开团代会,把团的专职干部配齐,特别是公社、中学和街道团委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团干部,保证团的工作上下畅通。与会同志认为,一定要把召开团的十一大作为推动我们各项工作的动力,从现在起,就要动员和组织各条战线的团员、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迎接共青团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五)

  与会同志认为,为了完成一九八二年光荣而繁重的任务,全团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干部,必须振奋革命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开创团的工作更大发展的新局面。

  就团中央书记处来说,应该努力克服工作不够深入、对新情况研究得少、对团的工作缺乏创见的缺点,提高政治敏感性,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在深入实际和艰苦奋斗两个方面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也要一级带一级,层层作表率,把作风搞好。

  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亲自作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亲自对基层的工作进行指导。团中央书记处的同志每年至少要用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到下面去搞调查研究,直接和青年群众接触。要抓好典型,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树立一些在青年群众中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要认真提倡不怕吃苦的精神,刻苦学习,开动脑筋,亲自动手,努力创新。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思想水平和领导水平。要树立雄心壮志,使共青团工作更有生气,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凡是有青年的地方,都是我们共青团干部的活动阵地。全团干部要迈出双脚,走到青年中去,和全国各族青年在一起,投身到为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斗争中去,争取更大的胜利。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依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

三、删去第六条。

四、第八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五、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十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十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十三、删去第三十条中的“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十四、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十五、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十六、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十七、删去第五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五十五条。

十九、删去第五十六条。

二十、删去第五十七条中的“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二十一、删去第五十八条。

二十二、删去第六十一条。

二十三、删去第六十四条。

二十四、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五、删去第六十六条。

二十六、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二十七、第七十一条中的“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修改为“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二十八、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三十、删去第七十五条。

三十一、删去第七十七条中的“凡当地有中国银行的,应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三十二、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三十三、第七十九条中的“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三十四、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十五、第八十九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

三十六、第九十一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三十七、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合并,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三十八、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三十九、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四十、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十一、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四十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并办理出国手续”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十三、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的“按规定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修改为“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四十四、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五、删去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

纳入考核的国有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工作,成立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具体成员单位见附件1)。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业绩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中介机构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髌骄蛔什﹢?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不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值。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先送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签字。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前三季度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第四季度预计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下一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计核算原则、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和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审定目标值时,各企业负责人须到会接受质询。

(四)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应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初,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事后评价体系,确保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准确性、严肃性。

(一)对于“两高一低”企业(本年度目标值高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低于上年得分),市国资委将考虑其工作勤勉情况,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本年度利润总额每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值3%,加1分。

(二)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奖励。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经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黄石市人民政府评定并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实施业绩奖励。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10分、8分、6分、4分;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8分、6分、4分、2分;获得市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6分、4分、2分、1分。

(三)上述(一)、(二)款所列各项奖励分计入总分后,企业最终年度得分以120分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为防止在制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弄虚作假、人为压低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片面追求高分,年终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对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度过大的企业,在剔除客观因素后,对企业考核总分进行扣分直至降级,考核不能评为A级。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为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同时,对于“两低一高”企业(本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高于上年),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不应高于上一年。

(五)对企业出现重特大决策失误、重特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社会、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降低其业绩考核分数或级别。对出现重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每次扣减10—30分。对出现特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将直接降为E级。决策失误等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划分,采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纪检监察、社会稳定等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企业母公司报表或企业合并报表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暂停企业考核,企业限期整改,企业负责人在该考核年度只能领取基薪。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骺己似诔豕宜姓呷ㄒ鎬?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00%。对于以投资参股企业为主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利润总额?鞅究己似谇耙荒甓壤笞芏睿?/3-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计算企业的经营业绩水平。

第十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审计报告,市审计局每年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抽查复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时,抽查复核面达到100%。

(六)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以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和任免。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中长期激励和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绩效薪金=基薪?准ㄐ浇鸨妒>咛寮扑愎轿?

(一)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鳎ˋ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二)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5+0.5?祝己朔质?B级起点分数)?鳎ˋ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三)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0.5?祝己朔质?C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四)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祝己朔质?D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五)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的,其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余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在0.6—0.8之间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三十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祝–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鰿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一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未实行任期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工作组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成立业绩考核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国资委。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

业绩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等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确定。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