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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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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04]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安委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80号令),进一步发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安委会会议,研究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



  二、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统筹、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三、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专项汇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领导作出指示和部署工作。



  四、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前,将自身无法解决、需提交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研究讨论解决的安全生产议题送交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有关议题作统筹安排,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在每季度的会议中安排若干个议题供研究解决。如有需要,市安委办可在会议前预先将议题分发给有关单位酝酿、准备或征询有关意见。



  五、每次会议情况要形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或市安委会会议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市


安委办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督办工作。市安委办要将每次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通报。



  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室和市安委办负责。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威海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分设“威海市质量管理奖”和“威海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威海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威海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威海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威海市辖区内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威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国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和山东省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威海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及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威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威海市质量管理奖”每个奖励10万元,“威海市质量贡献奖”每个奖励5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并且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了解获奖个人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01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常住居民。具体指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邻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确定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范围是: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助费等固定收入;
  (二)以临时择业、务工、经商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三)房屋、家具和其他设施出租获得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股票、债券分红等所得收入;
  (五)接受亲属赡养、抚养性的收入,继承的遗产、馈赠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
  (七)亲属、朋友固定资助和社会捐助的收入。
  优抚对象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暂确定为月人均80—100元,各特区、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后,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进行测算,适时调整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依照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经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
  (一)中央、省属在市企业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协调解决。
  (二)市属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企业和市财政负担。
  (三)各特区、县、区所属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各特区、县、区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
  六、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由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各特区、县、区民政局审批,基层民政办根据审批意见发放保障金,并负责对领取保障金人员家庭进行经常性追踪调查,及时调整保障对象或标准。中央、省属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部门复审,然后予以张榜公布。
对需领取保障金的对象,采取每两月申报、审核和审批的办法办理。
  七、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申请有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或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三)坚持公开保障金申报审批情况,公开保障对象,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克扣、拖延发放、贪污、挪用保障金。
  八、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多渠道为保障对象排优解难。
  (一)加强保障对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主,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贫困居民的综合培训,特别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择业的能力,使之适应社会用工的双向选择。
  (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项目,特别是通过加强与辖区单位的合作,利用单位的服务设施,吸收保障对象参加服务,增加收入。
  (三)广开就业门路。在实施再就业与解困工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优先吸纳符合同等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就业,各特区、县、区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保障对象就业。
  (四)认真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房管部门要将城市贫困居民中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统筹考虑。对公有住房的贫困居民,在救助期间适当减收租金。
  (五)减轻保障对象子女的教育费用负担。教育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保障对象九年义务教育期内的适龄子女免收当年的杂费和其他收费。
  (六)减轻保障对象的生活负担。对救县期内的家庭,供电、供水、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适当减免税费。
(发至县级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