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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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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展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图书报刊和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和审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出版工作。
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销售和展示的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和需要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甲级测绘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级以下测绘资格由所在地行政公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中国历史疆界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地图上绘制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界线的,或相邻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协议确定的画法绘制。
(二)相邻市、县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定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且无争议的,按双方地图上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市、县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 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以地图为载体刊登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广告外,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地图上标名的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地图审核出版管理
第十条 出版各种地图以及展示绘有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示意性轮廓线的非出版地图,应当在地图印刷或展示前,将下列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一)申请地图审核的函件;
(二)地图试制样图一式三份。其中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非出版的展示地图报原设计稿复制件;
(三)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文件;
(四)送审普通地图和需要测绘的专题地图的,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五)送审刊登广告的地图的,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送审地方性乡土教材插图和配套的地图、地图册的,提供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编制出版的文件;
(七)送审电子地图的,提供光(软)盘和与光(软)盘内容相同的纸质地图;
(八)送审专业性较强的专题地图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专业内容出具的审核批准函;
(九)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地理底图,涉及他人著作权的,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行政公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非出版的地图由展示单位送审。
省内的出版单位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合作出版的地图,由省内合作方送审。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展示。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移送外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十三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
第十四条 出版社的年度或单项地图出版计划,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图出版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持有密级的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展示。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载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地图审核登记号。刊登广告的地图,还应当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 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上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广告、商标、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地图除外。
第十八条 地图出版物印刷出版后10日内,送审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图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地图,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普通地图或需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送审的,责令限期报审,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地图印刷或展示前未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专题地图在印刷或展示前,未按规定送审的,责令限期报审,并处以3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地图上国界或市、县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开出版、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公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展示,没收全部地图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没收地图及违法所得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地图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核准的地图审核登记号。地图已经出版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6日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贯彻“三个代表”最根本的是要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落实好两办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组织学习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国际社会局势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和发展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做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以稳定为主线、以解决困难群众工作和生活问题为重点,安排好全年的工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二、全力以赴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特别注意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和疲劳厌战思想,坚决把春节和“两会”期间的两个确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200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部下拨,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工作死角。对可能产生拖欠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抓紧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这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基本到位,少数没有落实的地区要在春节前兑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各地要尽快拟定方案,筹集调度资金,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保证2月底前落实到位。

  四、做好社会保障资金预测预算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今年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早做测算,制定收支计划。资金存在缺口地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目前,各地正在制定2002年财政预算,要按中央关于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足额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将继续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但要同各地的工作实绩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五、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落实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各项政策措施,使每一个困难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债务,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并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推出去不管。对暂时出不了中心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继续按“三三制”办法发放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费。对接近退休年龄和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可采取内部退养、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措施予以适当照顾。

  六、妥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为加强这项工作,部里成立了专门机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要积极参与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的制定,对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严格把关,凡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资金没有落实的企业,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要跟踪了解关闭破产方案的实施工作,抓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依法扩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困难群众能及时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要落实好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和部分职工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问题。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保证基金的稳定增长,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或瞒报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强制缴费。

  八、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组织实施以“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对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充分挖掘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

  九、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前,要把防止两个确保产生新的拖欠,把纠正和处理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要加大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欺诈行为。认真清理各种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防止民工盲目流动徒劳往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