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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1:0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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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3]61号《关于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的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以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推荐,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共有106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现决定,对张衡等106名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予以表彰。
  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国体育竞赛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竞赛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落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希望在这次活动中当选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不断探索,勇于实践,为促进全国和本地区体育竞赛工作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名单如下:
北 京:  张 衡  李靖生  汪玉玲(女)
天 津:  张恩祥  高振融(女)
河 北:  刘子美(女)  关 敏(女)  高旭东
山 西:  崔茂德  聂卫东
内蒙古:  赵安义  陈 明
辽 宁:  韩伟民  于晓光  杜树杲
吉 林:  赵晓路  李 箐  宋海友
黑龙江:  厉德东 王艳萍(女) 安林彬 曹桂凤(女)
上 海:  许群伟  陈仁孝  朱耀庭
江 苏:  曹善亭  郭立人  缪澍惠(女)
浙 江:  马素萍(女)  陈 政  孙浙东
安 徽:  程既银  仇加勇
福 建:  侯玉珠(女)  牛 挥  黄承绪
江 西:  朱宜民  李含和  李爱军
山 东:  谈文新  张 庸
河 南:  杨 晓(女)  康闵利  倪建民
湖 北:  毕 竞  易建高  张 浩
湖 南:  杨智勇
广 东:  陈文芊  魏启文  方伟民
广 西:  井穗军  杜雪峰
海 南:  卢裕农  林书燊
重 庆:  曾正泽  黄天福
四 川:  张竞放(女)  黄特生  杜 伟
贵 州:  王 伟  林裕伟
云 南:  刘文庆  高正荣
西 藏:  德吉白玛(女) 林世昌
甘 肃:  石金钟  胡亚东
青 海:  张鸣荃  郭全才
宁 夏:  刘宏章  杨 珊(女)  郝俊峰
新 疆:  王益民  姜 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甘 霖
解放军总政治部:   陈招娣(女)  许永鹏
冬运中心: 于海燕(女)  肖 华(女)
射运中心: 周 元  于海娟(女)
自剑中心: 韩继玲(女)  袁向阳
水上中心: 魏 星  罗 冰(女)
田径中心: 孙 莹(女)
游泳中心: 吕 健  张 梅(女)
体操中心: 赵嘉伟  谢 颖(女)
小球中心: 李之文  杨 杰
足球中心: 朗效农
篮球中心: 薛云飞
排球中心: 孟 建  向 前
乒羽中心: 任春晖  李玉环(女)
航管中心: 毕东海  姜玉龙
武术中心: 陈国荣  冯宏芳(女)
汽摩中心: 徐宝山
社体中心: 闫树文(女)  殷佳珍(女)



          二○○三年十月九日

WTO与法律观念变革

郝铁川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入世。这就不能不引起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

  第一,在立法方面,我们将从过去的“先市场,后规则”转变为“先规则,后市场”。

  我国的改革开放初始阶段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一切均无先例可以照搬,只好先培育市场听任一个阶段的市场的自发性之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再制定法律规则。立法滞后于市场,是我国法制过去的一个显著特征。

  加入WTO之后,情况就不同了。现在是规则在前,市场在后。不仅规则领先于市场,而且规则还要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公布还要及时。WTO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

  第二,在执法方面,我国的政府要从过去的权力本位转变为责任(义务)本位。

  计划经济年代的政府拥有配置一切资源的权力,是万能型的政府。

  而如今不同了,WTO95%的规则是约束政府的,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政府的权力受到了WTO的制约。在国内,国有制和低层次国有制的集体所有制的一统天下被打破了,企业纳税购买政府服务的关系凸显了,纳税人控制政府的意识增强了。因此,政府现在变成了一个惟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生存的政府,变成了一个先履行责任、义务才能拥有权力的政府。

  第三,在司法方面,我国的司法活动要从过去的平民型转变为精英型。

  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年代,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司法活动的专业技术性不强,那种带卷下乡,田间地头、大槐树下就地审判,以群众呼口号开始,拍手称快结束为标志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既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合理性。

  但加入WTO之后就不同了,涉外诉讼、跨国诉讼要求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一定的世界历史文化知识,这远非常人能胜任。再看一下WTO关于解决争端的机制,精英司法的特色更加突出。突出表现在专家组审理争端和专家组成上诉机构的规定上。专家组通常由三人组成,他们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WTO成员不得对他们作指示或施加影响。为便于指定专家组成员,WTO秘书处备有一份符合资格要求的人选名单。上诉机构的成员被限定为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协定方面被公认的权威,并具有广泛代表性和严格的独立性。

  第四,在守法方面,我国公民和法人要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与加入WTO要求政府树立责任(义务)本位观念相反,加入WTO要求公民和法人树立的则是权利本位,积极地“为权利而斗争”。计划经济年代政府信奉权力本位,势必要求公民与法人恪守义务本位训条。如今加入WTO,政府转变为义务本位,公民与法人就要转变为权利本位。

  在WTO规则中,政府往往是公民与法人行使权利的代理人,你不委托政府,政府就难尽保障公民与法人权益的义务。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1〕7号


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即日起施行。2000年3月7日市政府公布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阜政发〔2000〕1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征地安置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

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财政、房产、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被征地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征地动员等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安置等问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及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  

(二)拟征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各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三)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征地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意见。权利人有明确意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告。

  (八)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七条 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迁入户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

(三)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四)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

(五)颁发和换发营业执照;

(六)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

违反上述规定,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事务机构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通知支付补偿费用。申请征地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得代为支付。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市政府委托辖区政府协调;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裁决。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一)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社保基金专户。

(二)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每亩800元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用地类型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第十八条 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结合其人口数量,按人均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面积补偿;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条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均按每人27.6平方米进行调换,不找差价。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决算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成本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二)对被征收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7.6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人均27.6平方米安置。其被征收面积与27.6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缴纳购房款;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缴纳购房款。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 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附表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

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地的,可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第五章 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安置


第二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之日前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农业人口安置数量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已安置的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对被征地农民,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安置和参保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具体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农村规划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整理中涉及到的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区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7日公布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阜政发〔2000〕18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一: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区域
统一年产值(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颍州区文峰街道、清河街道、鼓楼街道、京九路街道,颍西街道西湖社区、振兴社区、万合社区、卜子村、八里村、单桥村、城郊社区、泉河社区、罗庄社区、刘棚村、代郢村、七渔村、岳新村、词水村、郝庄村,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新街村、岳寨村、王庄村、吴寨村、唐寨村、李门楼村、花园村,王店镇唐营村、十二里村、张大郢村、肖郢村、顾庄村;颍泉区中市街道新建社区、三里社区、车站社区、关外社区、胜利社区、河滨社区、泉河社区、新世纪社区、惠泉社区、顺河社区、金马社区、泉北社区、泉源社区、新星社区、三皇社区、北京西路社区、双河社区、北京中路社区、地铁局社区、泉颍社区、高井社区、亭孜社区、商贸城社区、白庙村、余营村、尚庄村、严田村、李老庄村、王付郢村,周棚街道渡口社区、抱龙社区、魏庄社区、殷溜社区、常郢社区、潘寨社区、许庄社区、苗郢社区、茨河社区;颍东区向阳街道,河东街道。
1580
9
15
37920
5
7
18960




附件二: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重置参考价格






手压井、土井/砖井/机井
200/600/3000元/个

砖地坪/水泥地坪/混凝土路
10/20/60元/平方米

水池、花池、化粪池(1平方米以上)
80元/平方米

普通门楼-水泥平板门楼
200-1000/元/个

围墙(18/24CM厚),女儿墙、花墙、罗马柱按围墙18结构计算
50/70元/平方米

厕所、猪圈(㎡)
80元/平方米

菜地大棚
6-8元/平方米

菜园
3元/平方米

鱼塘
3元/平方米

荆条、芦苇、竹子
12元/平方米

简易棚(檐高1.2米以上)
30元/平方米

隔热层(四面墙体)
50元/平方米

电线杆(木杆、水泥行条)/(水泥杆)个
15/50元/个

单棺/双棺迁移费
1000/1500元/座

树 木
树木直径 (厘米)
补偿价(元/棵)
树木直径 (厘米)
补偿价(元/棵)

一般树
果树
一般树
果树

1-5
4
8
6-10
20
30

11-15
30
50
16-20
40
60

21-25
50
80
26-30
70
100

31以上
80
180
 
 
 

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2、树木密度超过3棵,按面积补

偿:一般树6元/平方米,果木12元/平方米;3、风景树、花木比照果木补偿;

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附表三: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级别
基础、结构、设备及装饰状况
重置单价

(元/㎡)

主项
辅 项

钢混结构
一等
1.桩基或钢筋砼基础;2.钢筋砼梁、板、柱承重;3.钢筋砼屋面;4.钢筋砼楼面、地砖或水磨石楼地面;5.钢筋砼楼梯;6.铝合金、塑钢、钢窗、木门。多为层高3.0-3.5米的多层建筑物。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贴磁面砖、马赛克或喷涂高级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高级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高级涂料;3.独用给排水,独用卫生间;4.电照暗线铺设,有消火栓、避雷装置。
790

二等
1.钢筋砼基础;2.钢筋砼梁、板、柱承重;3.钢筋砼屋面;4.钢筋砼楼面,水泥砂浆楼地面;5.钢筋砼楼梯;6.铝合金或木制窗、木门。多为层高3.0-3.5米的低层建筑物。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刷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690

砖混结构
一等
1.钢筋砼基础;2.24cm及以上砖墙及钢筋砼柱(构造柱)承重;3.钢筋砼梁(圈梁);钢筋砼楼梯;4.钢筋砼屋面:地砖或水磨石楼地面;5.铝合金、塑钢、钢窗、木门。多为层高2.8-3.3米多层成套单元式住宅。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贴磁砖、马赛克或喷涂高级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独用给排水,独用卫生间;4.电照暗线铺设,避雷装置。
640

二等
1.钢筋砼基础或砖基础;2. 24cm砖墙及以上砖墙;3.钢筋砼屋面,水泥砂浆楼地面;4.铝合金、塑钢、钢或木制窗、木门。多为层(檐)高2.8-3.3米的低层或多层建筑物。
1.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540

三等
1.砖基础;2. 18㎝、24㎝砖墙或砖柱承重;3.砼屋面,水泥砂浆楼地面;4.木制窗、木门。多为结构简单的低层建筑物。层(檐)高2.6-3.0米。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或清水墙;2.内墙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照明用电。
450

砖木结构
一等
1.钢筋砼基础或砖基础;2. 24cm及以上砖墙砖柱承重;3.钢筋砼梁(圈梁);木、砼或钢屋架;4.带屋面板的瓦屋面;水泥砂浆地面;5.铝合金、塑钢、钢或木制窗、木门。檐高2.6-3.0米。
1.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抹面刷涂料;2.内墙抹灰刷涂料,3.木质或石膏顶棚;4.独用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540

二等
1.砖基础;2. 24cm砖墙承重;3.木、砼或钢屋架;4.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木门窗。檐高2.6—3.0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刷涂料;3.有供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470

三等
1.砖基础;2. 18cm、24cm砖墙或24cm以上粘土墙承重;3.木、砼或钢屋架;瓦或油毡屋面;4.水泥砂浆或砖铺地面,木门窗。檐高2.6—3.0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3.照明用电。
410








1.18cm、24cm砖墙或24cm以上粘土墙承重(或借一面墙);2.瓦、油毡或其它屋面;3.水泥砂浆或砖铺地面。檐高2.2-2.8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3.木门窗。
310

说明
1.建筑物状况叙述中所包括的附属物和装修内容不另补偿。

2.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的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附表四: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重置参考价格

门 窗
钢筋网防盗窗
55元/平方米

铝合金网防盗窗(成品)
30元/平方米

不锈钢网防盗窗
75元/平方米

铝合金(塑钢)门、(双层窗)
130元/平方米

钢筋(铁皮)防盗门(双层门给补偿)
80元/平方米

成品金属防盗门
300元/平方米

豪华装饰木门(双包门)
250元/个

门(窗)套(含窗帘盒) (个)
100元/个

铁梯
100元/平方米

楼地面
花岗岩贴面
100元/平方米

大理石贴面
80元/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
60元/平方米

硬木(拼花)木地板
100元/平方米

地板砖、墙面砖、马赛克、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墙壁及吊顶
胶合板、铝塑板、硬木贴面
45元/平方米

塑料板、保丽板贴面
30元/平方米

裱糊墙纸贴面、壁纸
15元/平方米

铝合金龙骨镜面玻璃吊顶
70元/平方米

石膏吊顶铝、塑板吊顶
30元/平方米

墙裙(1.5米以下)、木墙
45元/平方米

胶合板、木板面吊柜、壁柜(立面面积)
80元/平方米

水厨卫
整体厨房成品(米)
300元/米

固定灶台(0.6-1.0米宽)(含瓷砖)
70元/米

洗脸(涤)盆
60元/个

浴缸(钢板、塑料)
200元/个

坐便器
120元/个

节能灶(带水箱)
500元/个

单口灶/双口灶
80/15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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