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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9:1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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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号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护内河水环境,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内河标准船型的研发技术成果,分为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两种类型。在列入交通部确定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以研究开发标准船型技术方案为主,特殊情况和条件下,适当组织研究开发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
有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由中国船级社制订,报交通部备案后公布。
第二条 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要以“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为原则;要符合内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在开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船型的性能与经济性的关系。
第三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由交通部组织研究开发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标准船型,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并公布。
第四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程序与研发标准船型的建议,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提出。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应当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航运业者和船东的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开发标准船型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开发标准船型的船舶种类、载重吨(载箱量、客位、车位)、航行水域、航运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使用前景分析、现有同类型船舶的使用情况等。
交通部组织对标准船型研发建议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底前确定是否列入标准船型开发计划。被采纳的标准船型研发建议,由交通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方式于10月底前确定标准船型的研发单位。
第五条 鼓励航运业者和船户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对于特定航区或具有特定使用对象的新船型,按照“企业发动,政府支持,联合开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行。航运业者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新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建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新标准船型建议进行必要的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的标准船型研发计划。
第六条 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原则上由交通部安排研发资金;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范围内的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业者共同出资研究开发,交通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由交通部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部委托中国船级社进行技术评审并监督标准船型研发项目的执行。
研发项目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应向交通部报送研发项目成果并提出公布标准船型的建议。
第八条 标准船型的技术成果归标准船型的组织开发者和研发单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非主要通航水域标准船型研发的启动程序以及研究开发,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西出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备案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西出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备案的通知


凯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西出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备案的请示》(凯府呈〔2011〕36号)收悉。经研究,予以备案。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按照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认定依据是: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且申请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除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表彰文件。

第五条 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对注册地在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区)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对注册地在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以下简称各县级市)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县级市财政按1:4的比例分担;对市级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各区和各县级市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奖励资金分别由各区和各县级市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受理的奖励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奖励资金拨付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