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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6:5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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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外资认证机构:
为妥善解决目前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的认证审核人员转化为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注册审核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目前,CNAT已专门制定了《持境外证书人员同级转换CNAT审核员办法》。请你机构按照《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CNAT申请办理本机构持有境外审核员注册证书人员的资格转换;
2.本次资格转换人员仅限于已获得批准的外资认证机构自聘人员,各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申请资格转换,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3.如有与资格转换有关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CNAT联系咨询。

附件:1. 持境外证书人员注册转换CNAT审核员要求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02905842.doc
2.申请材料交接单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02905866.doc
3.持境外注册证书人员同级转换CNAT审核员申请表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02905893.doc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司法审计检查是执行法院行使调查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谷金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调查权是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当然具有的固有权力。司法审计检查是执行法院行使调查权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专门性调查手段。

有关鉴定的法律规范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审查、验证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判断财务事实,对人民法院来讲是一个专门性问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会计人员对其进行鉴定

审计执行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执行公司有逃费债行为,而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申请执行法院启动审计执行程序。

审计执行的强制性来源于法律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省各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组织部分政府采购;
(三)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四)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财政部门以及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安排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
经费自行支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集中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