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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0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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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银发[2001]393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人民银行对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以人民银行行发文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或者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金融规章代替的3个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因管理职能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现公布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请阅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1
  文件名称: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年1月18日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9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相适应。

  序号:2
  文件名称: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83号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代替。

  序号:3
  文件名称: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400号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日
  说明:已被2001年4月1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代替。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1
  文件名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6号
  发布日期:1999年1月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6号
  发布日期:1999年1月25日
  说明:管理职能已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因转移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合理资金需求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54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2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文件名称: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67号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文件名称:关于商业银行账外账并账问题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03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3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
  文件名称:关于对邮政储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文号:银发〔1999〕314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11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1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有稳定的投资收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用农地补偿折资参股”是指被征地的农民以补偿费折资参股方式投入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建设,股民(农民)凭借股权取得的资本红利收益。

第三条 以征用农地补偿款参股,实行自愿并遵循“自主自愿、资产量化、股权明晰、固定回报、到期退回”的原则,保障征地补偿款折资参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民长期投资收益得到兑现。

第四条 “征用农地折资参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一种债券的运作模式,设有投资回报期和最基本(最低)的投资回报率,被征地的农民(股民)作为债权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征用农地股本金是指项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款。

第六条 “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是指以农地补偿款折资入股方式投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而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属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范畴。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七条 韶关市财政局是“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监管部门,负责股本金确认以及股金收益分配等监管工作。

第八条 韶关市(县)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实施农地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计算和确认工作,引导村委及村民积极参股。

第九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建设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宣传、发动被征地村委及村民积极参与征地款折资入股,积极筹措股本金;

(二)负责农地补偿款折资的经济评价和参股的具体事宜,股权的确认;

(三)负责股民的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与折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合同书》;

(五)代表政府投资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投资项目的建设;负责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参股建设合同》,参与投资项目的运营与管理,投资项目的结算;

(六)代表政府对项目运营单位实行专账核算。要求项目运营单位逐年按一定比例提留股份赎回股本金的基金。

第十条 股本金(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筹集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入股;

(二)安置补助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入股;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以农民个人名义入股;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则以现金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愿意,也可以个人名义入股;

(四)各县(市、区)的征地补偿费以县(市、区)的名义入股;由其直接对入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负责。

第十一条 认购股本金的程序:

(一)股民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签订《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合同书》;

(二)股民填写《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申请书》;

(三)入股人到指定银行将股本金存入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或凭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的证明书),并开设每年分红派息的账户;

(四)入股人将在银行开设每年分红派息的账户、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好的《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合同书》和填写好的《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申请书》及缴款证明(或凭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的证明书)一并交到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县、市、区通过指定单位转交);

(五)由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其(县、市、区通过指定单位转)发放股权证。

第十二条 对于股民档案资料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股民的申请书、证明书、合同书进行编号管理,股民的资料作为永久性资料进行保存。

第三章 股份的回报

第十三条 按照征地补偿总金额的部分,以100元折算为1股,由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按照不低于年息5%计算股息分红。红利的计算从签订《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折资参股合同书》并入股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的红利的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基于尊重从农民投资意愿和保障失地农民减低经营风险角度出发,设定投资回报期为10年,考虑到在十年期限内,银行利率有可能上调的因素,设定最低回报率为5%。

第十五条 股本金收益来源渠道:

(一)投资建设项目获得的收益(包括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市政府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包括集中该项目的税收安排);

(三)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股本金的管理:

(一)以征地补偿费(干股)直接参股的,经鉴证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股本金(现金)直接参股的纳入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专户管理,实行独立账户核算;

(三)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与经市政府批准使用股本金的营运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股本金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支付分红款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营运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营运期间如果分红款不足5%,则由政府负责统筹资金给足。对专户存款利息或其他非风险性投资的收益,应逐年按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金或赎回资本金的基金。

第十七条 具体使用征用农地的投资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上年使用征用农地折资入股的分红款转入韶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征用农地补偿款入股红利全部分配。分配方式:直接划入股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按照“征谁补谁”的原则,由被征用承包地的股民获得回报,股份经济组织内其他股民不参与农地资产参股红利分配;集体股份的红利回报由全体股民平均分配,不考虑承包地、农业人口等因素;征用农地补偿款参股红利分配按户籍所在地农业人口分配。

第四章 股份退回

第十九条 股本金入股投资期限为10年。合同期满,归还本金,实行谁使用股本金,谁归还到期股本金的原则。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能退股,如有特殊情况要中途退股的,则须提前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退股。

第二十条 股份退回的期限为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到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办理股份退回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股份退回时按入股的本金数直接划到股民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股份退回的程序:

(一)股民本人或委托人填写《退股申请书》交到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

(二)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的入股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并将申请人的股份本金划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地折资入股资金的管理,增强征用农地补偿款入股行为的透明度,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项目投资建设单位、项目营运单位要规范操作程序。同时实行征用农地补偿款折资入股听证会,建立举报制度,允许社会各界对征用农地补偿款折资入股过程实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公开投资项目的运营状况,入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权查阅。

第二十五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每月对入股的户数、入股资金及分红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入股人的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分入股分红资金。若在征用农地折资入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表彰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建设部


关于表彰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建质[2003]1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在社会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建设系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技术能手,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技术技能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评选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通知》精神,为了表彰和宣传建设行业优秀技术能手,配合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经过单位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审核推荐,建设部决定授予顾平利等130名同志为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名单见附件),并颁发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奖章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这次获奖的荣誉为起点,再接再励,不断进步,运用自己的技术技能,在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成绩。同时号召建设行业的广大职工向他们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各地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建设行业广大职工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