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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8 23:3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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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2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规范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四条 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努力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发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工程变更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第六条 变更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审核及支付工程价款: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
(二)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三)变更工程预算价达到限额要求:
1、合同价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50万元;
2、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100万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累计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
  第七条 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在以下限额以内(含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定;超过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审核限额划分为:由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承建的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限额为100万元;其他单位承建的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限额为50万元;个别特大型项目审核限额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 审核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时,承包单位应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经济签证报告、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图纸、验收证明及相关说明等资料。
  第九条 审核单位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变更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变更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并已检验合格;
(四)对变更工程增减的数量及其预算进行复核。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变更工程计价应当分类进行:
(一)采用施工图总价承包方式的项目,若合同对变更工程计价原则有约定,按合同执行。若合同无约定,由承包单位根据市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经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再按承包单位中标下浮率下浮。若中标下浮率小于10%,则暂按下浮10%计算支付变更工程价款;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方式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可套用本项目的合同已有单价,作为变更工程项目的暂定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相似项目,但合同对变更工程计价原则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结果作为预付变更工程价款的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加以调整。
  第十二条 在承包单位提交真实、完整的变更工程资料后,审核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变更工程价款时承包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按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拨款程序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的审核意见;
(三)工程变更增加价款超过合同价款的10%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价款依据经有关单位审核的结果按比例支付,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额度不能超过经审定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的70%。变更工程追加进度款与合同进度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及追加合同金额之和的80%。
  第十五条 变更工程价款支付按照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拨款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变更工程价款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加以明确。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市建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加以调解和处理。
  第十八条 变更工程计价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核。对情况特殊、技术复杂、涉及数额大的变更工程事项,市财政、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共同研究,严格把关。变更工程的计价结果以及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建设、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中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段时期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大连主持召开会议,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要以解决煤矿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为重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强教育,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并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监督,参与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要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9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指出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张德江副总理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和筹备工作,近期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对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多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崇高宗旨,对于做好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深入贯彻落实,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向深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少数行业(领域)较大、重特大事故上升,少数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环比上升,企业瞒报较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思想、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没有依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安全评估程序,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批、未经批准改变规划设计的现象。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培训职工,也未能根据规章配备安全设施,有的配备了也不使用。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审批核准走过场,甚至失职渎职,姑息、包庇和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以解决煤矿、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问题为重点,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要突出瓦斯、水灾和火灾防治,着力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道路交通要突出治理汽车超载超限超速,重点加强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铁路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非法行为;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排查、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与自我评估,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主动报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抽查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业,要依法惩处。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通过达标创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特别是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每个工作岗位,把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把准入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对关闭取缔企业和单位的盯守监控,严防明关暗开、死灰复燃,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巩固和扩大“打非”工作成果。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和定期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编制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这是指导我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六大体系”和“六个能力”建设。要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宣传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理念、方针和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区、各相关行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要突出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抓紧实施列入计划的国家、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船舶溢油、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大用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要抓住机遇,认真组织编制好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部门配套规划及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安排部署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好头、起好步。

六、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庆节假期时间长,公共活动集中,人员流动性大,公共场所人流量增加,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一)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运营工具,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车次、航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违章驾驶行为;全面检查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防止带病运营;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二)强化旅游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旅客数量、交通往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客量,控制高峰时段旅客数量,确保安全有序。

(三)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聚集活动,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市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区以及各类出租房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火灾等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等的巡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停产检修的矿井要确保通风、排水正常,并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批程序,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遭受破坏。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和联动,形成合力。要加强预案管理,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专人盯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停产或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确保绝对安全。

(六)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龟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龟、玳瑁、*龟、丽龟、棱皮龟等海产龟类(以下统称海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我省管辖范围内的海龟生存、繁殖的自然环境。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在重要的海龟产卵场、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制定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海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管理,并开展海龟资源增殖、养殖试验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为省、市、县的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其人员
编制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捕、宰杀、携带、收购、销售海龟及海龟卵,误捕的海龟应随即放生。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能够确实证明是人工养殖产品的;
(二)持有效《捕运特许证》,按规定采捕、携带的;
(三)由省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收购、销售的;
(四)误捕到奇特、异常及挂有标志牌的海龟,主动送交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五条 因科研、展览、观赏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海龟、采集海龟卵的,必须事先向省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捕运特许证》,并缴纳珍稀水产动植物保护管理费。
保护管理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捕运特许证》,擅自捕捉、采集、携带海龟、海龟卵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头海龟一千元,每枚海龟卵二十元处以罚款;
(二)不按《捕运特许证》的规定作业,超限量捕捉、携带或误捕后有意藏匿的,没收超量部分或违法所得,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数额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运特许证》;
(三)未经省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收购、销售海龟或海龟卵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数额加倍处以罚款(如海龟已被肢解,则根据龟体任一器官确定海龟头数,下同)。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拒不接受处罚者,或故意转移、藏匿、伤害、毁坏海龟及海龟卵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前条第一项规定数额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有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第九条 保护管理费和罚没款应用于珍稀水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若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破坏海龟资源,或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渔政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