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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26 00:4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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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6日)
  为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贝尔格莱德广播电视组织、卢布尔雅那广播电视组织、诺维萨特广播电视组织、普里什蒂那广播电视组织、萨拉热窝广播电视组织、斯科普里广播电视组织、铁托格勒广播电视组织、萨格勒布广播电视组织和南斯拉夫广播电台)商定在下列基础上发展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在广播方面交换以下节目:
  (一)反映社会、经济、文化、艺术和体育生活等各个方面内容的节目和稿件;
  (二)科学教育节目和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节目;
  (三)青少年节目(稿件、录音报道、儿童音乐);
  (四)广播剧的文字稿;
  (五)有解说词的音乐。
  二、双方同意在电视方面交换以下节目:
  (一)一般内容的电视新闻;
  (二)社会、经济、文化、艺术和体育生活方面的节目及稿件;
  (三)儿童、青年和成年人的教育节目;
  (四)科学普及节目;
  (五)纪录片;
  (六)电视剧和文学节目;
  (七)各种音乐节目。

  第二条 双方交换节目的方式是互相定期提供或向对方索取。
  双方交换的节目所用文字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广播节目和电视新闻原则上都是无偿交换。
  其它电视节目的交换由双方另行协商进行。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节目除寄送方要求退回者外,一般应由接受方自行处理,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条 双方交换的电视新闻节目的制作和复制费用由寄送方承担,其它电视节目的制作费和复制费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应重视共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条件另行商定。

  第七条 经事先协商同意,双方将交换广播、电视小组,以交流经验、参观、收集和拍摄节目中所需要的素材。

  第八条 一方对另一方经协商同意派来的常驻记者、特派记者、广播、电视小组应尽可能给予协助。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培训广播电视干部方面互相协助。进行这一协助的条件和方式,将由双方另行书面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可能,选派代表参加对方为了解广播电视节目的成绩和促进节目的交换而举办的电视节目会演、广播电视节以及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对等原则,派遣方应承担自己代表的往返交通费,接受方应承担对方代表在本国参观活动期间的费用。

  第十二条 双方应相互报告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用情况。

  第十三条 双方将另行确定每一年度的合作项目。年度合作项目的准备和执行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广播电视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广播
  广播电影电视部          电视组织
   部   长           执行主席
    艾知生            德拉甘
   (签字)           (签字)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


临府〔2006〕86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从企业发生税收的第一年属本级分享财政收入部分中提取20%奖励给该项目的引进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上级按计划正常安排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0.5%给项目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三条 单位自行策划、包装、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实行落实资金总额的3%给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四条 企业一年缴入县级库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3%。
第五条 引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引进人,两个人以上共同引进项目的,奖励给共同引进人分成。项目引进者须到县招商局事先登记存档,招商局和财政局核准,资金颁发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奖励对象不包括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县政府行业发展基金(财政)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没有溯及力,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3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3年6月)

(1983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有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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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