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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时间:2024-05-18 22:0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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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青年活动、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手工艺艺人访问、考察或进行其他一切具有文化特征的表演活动;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艺术和文化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课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生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有关国要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和公共卫生方面,特别在传统医学、针灸和其他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鼓励互派记者、电影工作者和制片人进行经验交流,鼓励互寄影片和声相节目;
  (二)鼓励通讯社间交换新闻、交换杂志、期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蒂亚米乌·阿吉巴德
    (签字)               (签字)

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55号),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市企业兼并重组,对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大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形成单位领导亲自挂帅,各税政部门、征管、稽查、纳税服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局业务处室应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研究、解释、协调、落实等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落实政策,给予优惠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出售、注销、破产以及其他改制重组行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契税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于资金账簿,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对于各类应税合同,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于产权转移书据,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加强宣传,优化管理

  以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为主线,以宣传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为契机,首先要扩大政策知晓面,通过“12366”税收咨询热线、税收宣传月、税务网站、税务例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宣传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要找准宣传着力点,要对涉及兼并重组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开展政策辅导,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使兼并重组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切实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

  结合本市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从简化税务注销审批流程入手,进一步缩减综合征管软件(上海)办理流程,在清票、清税的基础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可当场办结注销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兼并重组过程中企业税务注销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兼并重组的壳体企业,鼓励通过司法裁定破产的方式,申请办理相关税务注销手续。

  在各项税务检查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兼并重组的税收秩序,营造良性发展的税收环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案情

2011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幼女明某(2002年4月29日生)在学校门前玩耍时,在附近租房居住的仝某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后,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并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后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当日晚,明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公安将仝某抓获。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刑法牵连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刑法吸收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评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对牵连犯、吸收犯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问题。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而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条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奸淫幼女明某,其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被害人明某实施的淫秽行为,即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租住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在主观上并非是一时寻求精神刺激和性刺激,而是都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具有性满足的目的,属于强奸的一个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而其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被告人后来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最终达到了奸淫幼女的犯罪目的。被告人实施的猥亵幼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它们是罪质不同的两个犯罪,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内在联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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