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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2 19:3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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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 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第九条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研[2002]10号


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确保新一轮省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现将《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要以政策为导向,以创新为灵魂,以发展为目标,以竞争为动力,使学科的人才培养规模明显扩大,学科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学科对现代化建设的贡献份额明显增加,学科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形成我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鲜明特色。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要坚持高效性原则,使有限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坚持导向性原则,突出学科对地方现代化建设的贡献;坚持创新性原则,在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成果创新等层面上,积极开拓,增加活力,形成亮点;坚持民主性原则,吸纳一切正确的建议和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学校与省签订《江苏省“十五”期间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督促学科认真完成建设《任务书》所规划的任务。《任务书》是学科建设的指南,也是评估、考核学科建设成果的依据,学科要紧扣既定目标进行建设,不断缩短与目标之间的差距,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教育厅负责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负责重点学科的遴选、评估和验收,负责在专项经费投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协助教育部共同建设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六条 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与管理。高等学校要指导重点学科制订建设规划,帮助其认真推选学科带头人,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保证经费的科学管理与使用效益,负责重点学科的平时考核和评估,采集上报学科建设信息,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重点学科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应积极完成学科建设规划所确定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标志性成果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装备等方面的建设任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学科氛围。重点学科所在院系要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支持所属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有机结合的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把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重中之重学科建成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名牌学科,成为全省学科建设的标志性学科,立足于国际竞争平台,赶超世界先进科技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方向,有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省重点学科要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样板学科,带动我省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各高校要创造条件,结合学位授权点建设,遴选建设校级重点学科,培植新的学科增长点。通过三级重点学科的相互促进,提高全省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提升高等学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试行学科“特区”制。高等学校要赋予重点学科及其带头人在学科发展方向确定、学科内部资源配置、经费使用、人才引进、绩效考核等方面较大的自主权,突破与学科发展不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机制上的保障。学科“特区”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积极发展,开拓创新,成为全省学科建设的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各高校及其省重点学科根据本单位实际,立足于学科发展,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学科建设管理模式,形成自身特色。

第十条 实行“首席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建立由首席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所在院系负责人组成的学科建设小组,形成以学科带头人为主导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各学科要重视和加强学科梯队的整体建设,壮大学科队伍,提高教学与研究层次,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高素质研究生培养任务。努力创造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研究生教育需求。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自我保障机制,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较高信誉。重点学科要积极参加江苏省百篇优秀硕士论文和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并力争有更多的论文入选。

第十二条 推进产学研结合培养机制。重点学科要全面启动产学研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并以此为载体,凝聚各方优势,吸纳社会优质资源,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并在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模式上实行改革,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应用人才,使研究生教育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创新成果。在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国家、省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横向科研任务,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要通过科学研究,提升学科的学术层次,形成对现代化建设起重大支撑作用的源头性、关键性、标志性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四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联席会议”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召集各重点学科带头人,围绕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通过定期举办高新技术发展论坛,为江苏高新技术领域发展进言献策,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高层智囊团。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学科资源共享机制。提倡各学科之间实行相互开放与协作,重点学科应充分利用其综合优势,发挥对其他相关学科的辐射和牵引作用,在软件、硬件上全方位提高学科建设资源的共享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措学科建设经费。省每年按各学科建设实绩拨给专项经费,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科自身也应通过扩大产学研合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加速成果转化等渠道积极筹措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条件、研究生教育、学科梯队、学术交流等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各项建设工作。学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按学科分别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结合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作为《任务书》一部分,经我厅审核后实施。重点学科每年底应将本学科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及下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核。省教育厅将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结合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站建设,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学科应在每年底按规定的要求将学科建设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宣传、发布本学科的信息。省教育厅将通过江苏教育科研网及时推广学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研讨相关问题,提供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建立共建重点学科的共同发展机制。共建的重点学科,由牵头学科负责,与共建学科合作建设,共建双方应签订共建协议,立足于发挥各自学科特长,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学术交流、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实行实质共建,切实促进学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十条 强化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与评估。省教育厅将根据紧扣目标、突出贡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验收。对于“重中之重”学科,将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为江苏经济建设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对于重点学科,将主要考核其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以及建设成效。对基础性学科将以其知识创新程度和对高新技术的支撑作用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应用型学科将着重考察其在相关领域是否拥有新的关键技术以及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程度;对人文社会学科主要看其在本领域的学术领先水平和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贡献。对于共建学科,将在对共建双方学科单独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共建协议,对学科做整体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于发展方向正确、建设成绩显著、对江苏省贡献突出的学科,将结合省“333二期工程”、“青蓝工程”二期计划的实施,以及“江苏省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学科梯队”的评选给予表彰奖励,并适当加大资助力度。对于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将做出限期整改,停止经费资助,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济南市星火奖。凡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材,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为振兴农村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均属于市星火奖励范围。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内容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申报市星火奖。
  第三条 济南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市星火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星火奖励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分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
  第六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第七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应当是在培训专业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八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应当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者鉴定,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条 市星火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奖金一千二百元;二等奖奖金八百元;三等奖奖金五百元。对获得市星火奖的,同时发给奖励证书。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市星火奖的个人或者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做的贡献,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对获市级以上(含市级)星火奖并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经评选,可授予市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评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四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区科学校术委员会或者市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部门初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审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应当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全市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申报项目向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申报部门处理;申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论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备案,异议未解决的,不得提交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对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者虽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经申报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县、区星火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