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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09:0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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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的认定及处罚时直接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请示》(津工商个字〔1992〕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为特征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凭证,以委托、承包名义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十四条处理。
《细则》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而制定的,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法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2年2月9日
浅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韩召峰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更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的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首先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的事项,如是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伯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事务的自身性质,可以将事务分为三类:客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自己事务;客观上无法判断是自己的事务 还是他人的事务,也有人称之为中性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得成立无因管理;中性事务中,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可成立的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所谓管理中,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顽固管理的主观要件。由于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对它的判明需借助于一定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之所以把本人的管理要求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对其事务一般有较正确的管理见解或特殊的需要,据此管理事务往往最能满足其需要。之所以把社会常识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未曾表示过其管理要求时,之所以把社会常识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未曾表示过其管理要求时,说法必须按社会常识,会慎于不利于本人的结果的情况下,只有以社会常识为标准来认定有无管理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底图是无因管理成立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我有约定义务。须指出的是: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 中又超出义务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且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