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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时间:2024-07-15 21:1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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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交通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部、财政部主管全国车购费违章处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车购费违章处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车购费征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对伪造、销售伪造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伪造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印章及其所使用的制造工具,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购买或使用伪造、涂改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伪造、涂改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和印章,并处以2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购费的,还应同时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套购、倒卖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套购、倒卖的车购费凭证、缴费收据,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套购车购费凭证”是指以低档车的名义或以其他虚假手续获取车购费凭证,逃漏车购费或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购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自应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款三倍以下罚款。
缴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主管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应缴费之日”是指车辆最初购买者或使用者办理车辆入籍手续之日。不需或暂不办理车辆入籍手续的,是指车辆最初购买者购车之日起的第60日或车辆最初使用者接受车辆之日起的第60日。
第七条 对无车购费凭证或车、证不相符的车辆,检查发现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缴费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及时通知车辆入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核查缴费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车、证不符”是指缴费人所持车购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上所列内容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包括单位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
第八条 免征车购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而成为应缴费车辆的,缴费人应主动办理缴费手续。对未主动办理缴费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免征凭证,同时,对其补征应缴费款,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条 使用无效凭证,交通主管部门应没收其无效凭证,并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还应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无效凭证”是指遗失或被盗以及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明确为作废、无效的车购费凭证。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处理车购费违章行为,应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收取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按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交通主管部门收取滞纳金时,应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套有财政部监印章的车购费专用收据。滞纳金收入按规定上缴。
第十二条 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车购费征管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执罚,不得随意加罚、乱罚。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执罚者,缴费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缴费人对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先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费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缴费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复议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缴费人拒绝、阻碍车购费征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公路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车购费征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颁布的《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同时废止。

附:
公路法有关条款
第八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1997年12月2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3年7月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 清理依据及理由 │ 备注 │
├─────┴──┴─────────┴─────────────────┴──────┤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6项) │
├─────┬──┬─────────┬─────────────────┬──────┤
│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1 │格认定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省发展改革│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取消后交由省│
│委 │ 2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 │移民安置条例》等10条(国务院令第74│国土资源厅按│
│ │ │ │号1991年) │相关规定办理│
│ ├──┼─────────┼─────────────────┼──────┤
│ │ │扩建机场:总投资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3 │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项(国发 │ │
│ │ │核准 │[2013]19号) │ │
├─────┼──┼─────────┼─────────────────┼──────┤
│ │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 │分立、合并、迁移、│批项目的决定》第47项(国发 │ │
│ │ │停业、终止以及改变│[2012]52号) │ │
│ │ │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 │
│ ├──┼─────────┼─────────────────┼──────┤
│省经委 │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3条│转为行政服务│
│ │ │用状况报告审查 │(主席令第77号1998年) │工作 │
│ ├──┼─────────┼─────────────────┼──────┤
│ │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 │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0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实行告知性备│
│ │ 7 │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5项(国发[2012]52 │案 │
│ │ │ │号)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转为行政服务│
│ │ 8 │培养单位)毕业生学│第20、21条(主席令第7号1998年) │工作 │
│ │ │历证书电子注册 │ │ │
│ ├──┼─────────┼─────────────────┼──────┤
│省教育厅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
│ │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细则》第17条(1992年2月国务院批 │ │
│ │ 9 │学费和公办幼儿园保│准)设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为│ │
│ │ │育教育费审核 │物价部门收费审核前置,取消后转为行│ │
│ │ │ │政服务工作。 │ │
│ ├──┼─────────┼─────────────────┼──────┤
│ │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10 │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 │ │
│ │ │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2013]19号) │ │
├─────┼──┼─────────┼─────────────────┼──────┤
│ │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原设定依据已于2010年修订,依据新 │ │
│省科技厅 │ 11 │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 │ │ │(主席令第28号),未做相关规定。 │ │
├─────┼──┼─────────┼─────────────────┼──────┤
│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2 │售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13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3 │批准 │批项目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省公安厅 ├──┼─────────┼─────────────────┼──────┤
│ │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4 │产许可 │批项目的决定》第1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 │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 │
│ │ 15 │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发[1984]5号)已废止。《民用爆炸物 │ │
│ │ │施设计方案 │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 │
│ │ │ │号2006年)颁布后,未做相关规定。 │ │
├─────┼──┼─────────┼─────────────────┼──────┤
│ │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财政厅 │ 16 │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国发[2012]52│ │
│ │ │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号) │ │
├─────┼──┼─────────┼─────────────────┼──────┤
│ │ │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
│ │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定。现根据实际│ │
│ │ 17 │疗保险待遇资格 │工作,参保人员只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 │
│ │ │ │策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 │
│省人力资源│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审批。 │ │
│社会保障厅├──┼─────────┼─────────────────┼──────┤
│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国务院 │ │
│ │ 18 │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令第375号)设定。现根据实际工作, │ │
│ │ │险待遇资格 │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审批后,即可享受工│ │
│ │ │ │伤保险待遇,无需重复审批。 │ │
├─────┼──┼─────────┼─────────────────┼──────┤
│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人│ │ │
│ │ │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9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批项目的决定》第24项(国发[2012]52│ │
│ │ │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号) │ │
│省环保厅 │ │测、调查活动审批 │ │ │
│ ├──┼─────────┼─────────────────┼──────┤
│ │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0 │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批项目的决定》第25项(国发[2012]52│ │
│ │ │然保护区的审批 │号) │ │
├─────┼──┼─────────┼─────────────────┼──────┤
│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1 │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批项目的决定》第26项(国发[2012]52│ │
│ │ │审批 │号) │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取消此项审批│
│ │ 2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7项(国发[2012]52│后,相关事项│
│ │ │批 │号) │通过燃气经营│
│省住房城 │ │ │ │许可管理 │
│乡建设厅 ├──┼─────────┼─────────────────┼──────┤
│ │ │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3 │审 │批项目的决定》第28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4 │详细规划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29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5 │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4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按《中华人民│
│ │ 2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批项目的决定》第43项(国发[2012]52│共和国水土保│
│ │ │持方案备案 │号) │持法》有关规│
│ │ │ │ │定办理 │
│ ├──┼─────────┼─────────────────┼──────┤
│省水利厅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6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8 │查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7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9 │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 │ │
│ │ │质认定 │[2013]19号) │ │
├─────┼──┼─────────┼─────────────────┼──────┤
│ │ │ │原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取消此项审批│
│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已修 │后,相关事项│
│省交通厅 │ 30 │企业经营资质 │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通过危险货物│
│ │ │ │第43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已 │道路运输许可│
│ │ │ │有新规定。 │管理 │
├─────┼──┼─────────┼─────────────────┼──────┤
│ │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1 │企业资格认定 │批项目的决定》第4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2 │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批项目的决定》第45项(国发[2012]52│ │
│ │ │护区审批 │号) │ │
│ ├──┼─────────┼─────────────────┼──────┤
│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 │ │
│ │ │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3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批项目的决定》)第46项(国 │ │
│ │ │从事科学研究观测、│发[2012]52号 │ │
│ │ │调查活动审批 │ │ │
│ ├──┼─────────┼─────────────────┼──────┤
│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原《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 │ │
│ │ 34 │上使用枪械狩猎、进│号1993年)已于2009年修订,重新颁布│ │
│省农牧厅 │ │行实弹演习活动的审│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 │ │
│ │ │批 │号2009年修订),未做相关规定。 │ │
│ ├──┼─────────┼─────────────────┼──────┤
│ │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 │ │
│ │ │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禁止在非疫区│
│ │ 35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项目的决定》第48项(国发[2012]52│进行植物检疫│
│ │ │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号) │对象研究 │
│ │ │研究审批 │ │ │
│ ├──┼─────────┼─────────────────┼──────┤
│ │ │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 36 │草原使用权流转审批│已于2002年修订,修订后薪法未做相关│ │
│ │ │ │规定。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工作│ │
│ │ │ │已不实施。 │ │
│ ├──┼─────────┼─────────────────┼──────┤
│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37 │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9项(国发 │ │
│ │ │定 │[2013]19号) │ │
├─────┼──┼─────────┼─────────────────┼──────┤
│ │ │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商务厅 │ 38 │涉及出口配额、许可│批项目的决定》第53项(国发[2012]52│ │
│ │ │证的审批 │号)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9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文化新闻│ 40 │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批项目的决定》第83项(国发[2012]52│ │
│出版厅 │ │子出版物审批 │号) │ │
│ ├──┼─────────┼─────────────────┼──────┤
│ │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1 │刷的企业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2 │线处理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2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3 │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批项目的决定》第54项(国发[2012]52│ │
│ │ │查许可 │号) │ │
│ ├──┼─────────┼─────────────────┼──────┤
│ │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 │ │
│ │ │煤、骨炭、二氧化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4 │钛、聚丙烯、聚氯乙│批项目的决定》第55项(国发[2012]52│ │
│ │ │烯、碘树脂、电解 │号) │ │
│ │ │槽、电极产品卫生许│ │ │
│ │ │可 │ │ │
│ ├──┼─────────┼─────────────────┼──────┤
│ │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 │ │
│ │ │苯丙酰胺、聚二甲基│ │ │
│ │ │二烯丙基氯化铵、硫│ │ │
│ │ │酸铝铵(铵明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5 │PH调节剂、灭藻剂、│批项目的决定》第56项(国发[2012]52│ │
│ │ │次氯酸钙(漂白 │号) │ │
│省卫生 │ │粉)、二氯异氰尿酸│ │ │
│计生委 │ │钠、三氯异氰尿酸产│ │ │
│ │ │品卫生许可 │ │ │
│ ├──┼─────────┼─────────────────┼──────┤
│ │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 │ │
│ │ │净水器,饮用水PH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6 │节器,氧化电位水发│批项目的决定》第57项(国发[2012]52│ │
│ │ │生器,除氟、除砷净│号) │ │
│ │ │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 │ │
│ ├──┼─────────┼─────────────────┼──────┤
│ │ │公园、体育场馆、公│《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7 │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批项目的决定》第58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8 │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8项(国发[2012]52│ │
│ │ │批 │号) │ │
├─────┼──┼─────────┼─────────────────┼──────┤
│ │ │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9 │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批项目的决定》第88项(国发[2012]52│ │
│ │ │动物及其产品审定 │号) │ │
│ ├──┼─────────┼─────────────────┼──────┤
│ │ │外国人来我国从事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取消此项审批│
│ │ 50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批项目的决定》第92项(国发[2012]52│后,相关事项│
│ │ │生动物狩猎、采集标│号) │通过狩猎证管│
│ │ │本等活动审批 │ │理 │
│ ├──┼─────────┼─────────────────┼──────┤
│ │ │森林采伐限额的调剂│原《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设│ │
│ │ 51 │串用审批 │定,现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该审批在│ │
│ │ │ │实际工作中已不执行。 │ │
│ ├──┼─────────┼─────────────────┼──────┤
│省林业厅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2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3 │单位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5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4 │工“四险补助”和混│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6项(国发 │ │
│ │ │岗职工安置办法、安│[2013]19号) │ │
│ │ │置标准审批 │ │ │
│ ├──┼─────────┼─────────────────┼──────┤
│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5 │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7项(国发 │ │
│ │ │批 │[2013]19号) │ │
├─────┼──┼─────────┼─────────────────┼──────┤
│省安全监管│ 56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局 │ │可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7 │税人认定 │批项目的决定》第67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8 │发费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6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9 │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批项目的决定》第66项(国发[2012]52│ │
│ │ │预提所得税审批 │号) │ │
│ ├──┼─────────┼─────────────────┼──────┤
│ │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0 │务登记的核准 │批项目的决定》第6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省国税局省│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地税局 │ 61 │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批项目的决定》第69项(国发 │ │
│ │ │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2012]52号) │ │
│ │ │批 │ │ │
│ ├──┼─────────┼─────────────────┼──────┤
│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2 │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70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3 │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批项目的决定》第71项(国发[2012]52│ │
│ │ │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号) │ │
│ │ │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 │ │
│ ├──┼─────────┼─────────────────┼──────┤
│ │ │新成立的内外销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
│ │ 64 │(比例)达到规定标│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 │
│ │ │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 │
│ │ │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已取消该行政审批权。 │ │
│ ├──┼─────────┼─────────────────┼──────┤
│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5 │核准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46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6 │票的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47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省出入境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验检疫局 │ 67 │员从业注册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1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4条│ │
│省工商局 │ 68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主席令第34号1994年)工商部门不再│ │
│ │ │广告内容审查 │进行审批。取消后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 │
│ │ │ │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 │
├─────┼──┼─────────┼─────────────────┼──────┤
│ │ │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 │
│ │ 69 │旅行社经营人员资格│第334号)设定。根据《旅行社条例》 │ │
│ │ │ │(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规定, │ │
│ │ │ │不再对旅行社经营人员资格进行审批。│ │
│省旅游局 ├──┼─────────┼─────────────────┼──────┤
│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国务院 │ │
│ │ 70 │导游人员资格 │令第263号1999年)设定。现根据实际 │ │
│ │ │ │工作交由省旅游人才教育和信息服务 │ │
│ │ │ │中心管理。 │ │
├─────┼──┼─────────┼─────────────────┼──────┤
│ │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1 │发 │批项目的决定》第72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2 │核发 │批项目的决定》第73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省质监局 ├──┼─────────┼─────────────────┼──────┤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国│ │
│ │ 73 │考试 │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设定。现交由 │ │
│ │ │ │行业协会管理。 │ │
│ ├──┼─────────┼─────────────────┼──────┤
│ │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4 │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7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5 │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批项目的决定》第151项(国发 │ │
│省食品药品│ │案 │[2012]52号) │ │
│监管局 ├──┼─────────┼─────────────────┼──────┤
│ │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6 │试用、临床验证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149项(国发 │ │
│ │ │ │[2012]52号) │ │
├─────┼──┼─────────┼─────────────────┼──────┤
│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按照人民防空│
│省人防办 │ 77 │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批项目的决定》第171项(国发 │工作的有关规│
│ │ │设费审批 │[2012]52号) │定办理 │
├─────┼──┼─────────┼─────────────────┼──────┤
│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气象局 │ 78 │员资格认可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 │ │第96项 │ │
├─────┼──┼─────────┼─────────────────┼──────┤
│ │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 │ │
│ │ │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 │ │
│ │ │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档案局 │ 79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 │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第131项 │ │
│ │ │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 │ │
│ │ │个人赠送(赠送外 │ │ │
│ │ │国人除外)的审批 │ │ │
├─────┼──┼─────────┼─────────────────┼──────┤
│ │ │发布统计资料(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 │ │
│省统计局 │ 80 │息) │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设定。 │ │
│ │ │ │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 │ │
├─────┼──┼─────────┼─────────────────┼──────┤
│ │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81 │案 │批项目的决定》第1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2 │成企业乙、丙级资质│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9项(国发 │ │
│省通信管理│ │认定 │[2013]19号) │ │
│局 ├──┼─────────┼─────────────────┼──────┤
│ │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3 │业资质认定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0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4 │乙、丙级资质认证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l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省烟草专卖│ │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局 │ 85 │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134项(国发 │ │
│ │ │ │[2012]52号)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 │
│省无委办 │ 86 │生产、进口无线电发│件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已 │ │
│ │ │射设备审批 │包含该项内容,此项为重复设置项目,│ │
│ │ │ │取消后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审 │ │
│ │ │ │批”管理。 │ │
└─────┴──┴─────────┴─────────────────┴──────┘


┌─────┬──┬─────────┬─────────┬─────────┬──┐
│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2项) │
├─────────────────────────────────────────┤
│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1 │证核发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5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 │ │
│ │ 2 │枪支(弹药)运输证│支管理法》第30条 │运往地的州(地、 │ │
│ │ │(本省内) │(主席令第72号1996│市)级公安机关 │ │
│ │ │ │年)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2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3 │(非营业性) │(国务院令第466 │机关 │ │
│省公安厅 │ │ │号2006年) │ │ │
│ │ │ │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3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 │(国务院令第466 │机关 │ │
│ │ │ │号2006年)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5 │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7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 │
│ │ 6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防法》第12、13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可和竣工验收 │(主席令第6号2008 │机关消防机构 │ │
│ │ │ │年)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7 │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3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
│ │ │ │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 │ │
│ │ 8 │ 暂住证核发 │审批项目的通知》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第37项(国办发 │ │ │
│ │ │ │[2004]62号) │ │ │
│ ├──┼─────────┼─────────┼─────────┼──┤
│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 │
│ │ 9 │可(第一类易制毒化│条例》第20、21、22│县级公安机关 │ │
│ │ │学品) │条(国务院令第445 │ │ │
│ │ │ │号2005年)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10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管理条例》第21条 │县级公安机关 │ │
│ │ │可证 │(国务院令第466 │ │ │
│ │ │ │号2006年)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 │
│ │ 11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境入境管理法》第10│户口所在地州、地、│ │
│ │ │澳通行证 │条(主席令第57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号2012年) │ │ │
├─────┼──┼─────────┼─────────┼─────────┼──┤
│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殡葬管理条例》 │州(地、市)、县级│ │
│省民政厅 │ 12 │灰堂 │第8条(国务院令 │民政部门 │ │
│ │ │ │第60号2012年修正)│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级司 │ │
│省司法厅 │ 13 │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行政主管部门 │ │
│ │ │ │第75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2004年)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省人力资源│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级人力│ │
│保障厅 │ 14 │业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
│ │ │ │(国务院令第412 │门 │ │
│ │ │ │号) │ │ │
├─────┼──┼─────────┼─────────┼─────────┼──┤
│ │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 │
│省国土资源│ 15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管理办法》第4条 │州(地、市)级国土│ │
│厅 │ │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国务院令第242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州(地、市)、县级│ │
│ │ 16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
│ │ │ │第44条(主席令第29│门 │ │
│ │ │ │号) │ │ │
│省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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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3月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猎捕和采挖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为吉林省境内野生的鸟、兽、两栖、爬行类珍稀动物、经济动物、有益动物和野生的木本、草本、真菌类珍稀植物、经济植物、药用植物。
第三条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靠群众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物、野生木本植物及林业用地上的其他野生植物,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林业部门管理以外的野生植物,由农牧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其中,药用野生动植物,由
医药管理部门配合林业、农牧部门进行保护管理;其他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动物。
第二类:数量较少,有灭绝危险或者分布区域有限的珍贵动物。
第三类:具有一定数量,经济价值较高,需要加强保护的动物。
第四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农林牧业有益的动物。
以上各类保护动物的种类见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六条 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植物。
第二类:经济价值较高和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植物。
第三类:其他数量较少和需要保护的药用植物。
以上各类保护植物的种类见附录二《吉林省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第七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保护种类,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第一、二类保护动物严禁猎捕。确因特殊需要的,猎捕第一类保护动物须报国家林业部批准;猎捕第二类保护动物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类保护动物,根据资源情况,由省确定禁止猎捕的动物种类或者下达年度计划限量猎捕。第四类保护动物不得随意猎捕,因特殊需
要猎捕的,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野猎、黑熊危害农作物时,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批准猎捕。
第九条 第一类保护植物严禁采伐挖掘,因特殊需要采挖的,须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类保护植物,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可以进行采挖。第三类保护植物,只准在采挖期内采挖,其他时间禁止采挖。
第十条 在第一、二类保护动物集中栖息繁殖地区和候鸟主要停歇地,以及第一、二类保护植物集中分布地,由省主管部门进行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自然保护区。
在第三、四类保护动物集中栖息繁殖地,以及第三类保护植物集中分布地,由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区划,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禁猎区、禁采区。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内严禁狩猎、采挖和进行其他严重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和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采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第十二条 在市镇、工矿区、革命历史纪念地、名胜古迹地、公园、风景游览区、疗养地,严禁猎捕野生动物;以上各区域,除市镇、工矿区可以按规定采挖野生植物外,其他区域严禁采挖野生植物。
第十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农林牧渔参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管理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十四条 规定每年4月为“吉林省保护野生动植物宣传月”,4月22日至28日为“吉林省爱鸟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和保护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鸟类环志工作,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珍稀动物和经济动物,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和经济植物、药用植物。猎采和运输上述动植物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猎捕和采挖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野生动物的猎捕和野生植物的采挖,必须按照猎采量低于增殖量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年度猎采量。第三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第三类保护植物的年度猎采计划由省主管部门提出,会同计划经济部门下达,严禁违反计划乱捕滥猎、乱采滥挖。
第十八条 从事野生动物猎捕和野生植物采集、挖掘、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必须在规定的狩猎期和采挖期内进行。
狩猎期规定:雁、鸭等夏候鸟为每年8月1日至翌年3月末,林蛙(田鸡、哈什蟆)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其他野生动物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2月末,其余时间为禁猎期。
药用野生植物的采挖期规定:桔梗、龙胆草、黄芪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末,元胡、贝母、细辛、防风为每年4月1日至7月末,甘草、知母、黄芩、赤芍、柴胡为每年5月1日至6月末和8月1日至9月末,天麻为每年4月1日至7月末,木通为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末,其
余时间为禁采期。
在禁猎期和禁采期内,禁止进行猎捕和采挖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和采挖的,须经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从事狩猎的人员必须持有“狩猎证”。“狩猎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每年登记复查一次。无“狩猎证”或“狩猎证”未经复查的,不准狩猎。持枪狩猎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猎枪证”。携带猎犬人员,还必须同
时持有兽医防疫部门制发的“免疫证”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猎犬证”。
第二十一条 必须加强猎枪(含用于狩猎的其他枪支)和猎具的管理。生产、运输、销售猎枪、弹药、大铁夹、毒药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工商、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排铳(炮)、汽枪、小口径步枪(猎捕松鼠、旱獭除外)、军用武器、毒药、炸药、捉脚、绝后窑、阎王碓、大吊杆子、大铁夹子、火攻、烟熏、歼灭性围猎和网猎、机动车追猎
、夜间照明狩猎、砍树放趟子、掏窝、毁巢、挖洞、拣拾鸟蛋、捕捞蛙类卵团等。但在除兽害时,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使用某种禁用工具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采挖野生植物或者进行森林采伐和森林抚育,必须注意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经济植物藤蔓。采挖野生植物,要采大留小,适时采挖,不准抢青,不准扒活树皮,不准采用全面翻挖以及其他灭绝性的采挖方法。
第二十四条 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省人员来我省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必须经所到县(市)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列为保护对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自由交易和贩运,只准到收购部门出售。收购部门必须按省下达的年度猎采计划进行收购,并要检验规定的证件,在发货票存根上注明证件号码。对无规定证件的猎采物,不准收购,发现后予以扣留,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护和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设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基金。基金来源:
(一)对经过批准猎捕第一类、第二类保护动物和采挖第一类保护植物的,由省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数量向申请猎采者收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第一类保护动物,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类保护动物和第一类保护植物,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二)由基层收购部门在收购第三类、第四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第三类保护植物及其产品时,向出售者收取该产品价值百分之一的资源保护费。
(三)猎采用于饲养繁殖和科研、教学、制作标本等野生动植物,由批准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四)发放和复查“狩猎证”时,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向持证者收取狩猎管理费。
(五)对违反本条例进行处罚的罚款收入。
(六)违反本条例没收物品的折价款。
(七)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
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资金,必须于当年年末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主管部门用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植物事业。
第二十七条 运输、携带第一类、第二类保护动物,须凭规定的运输证件,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运输证件承运。运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的检疫工作,按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保护自然资源成绩显著或者连续三年未发生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
(二)配合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三)保护、驯化、增殖珍贵稀有动植物,有突出贡献的。
(四)坚持在基层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五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五)认真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其中,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猎采和虽经批准超量猎采第一、二类保护动物和第一类保护植物的,没收擅自猎采的全部猎采物和超量猎采部分的猎采物以及使用的工具,并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没收猎采物和使用的工具,并根据情节,处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猎采和虽经批准超量猎采第三、四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保护植物的,没收擅自猎采的全部猎采物和超量猎采部分的猎采物以及使用的工具,并处五元至三百元罚款。
(四)对没有或借用“狩猎证”狩猎的,没收猎具、猎获物和借用的证件。对未按规定持有“猎枪证”、“猎犬证”、“免疫证”或借用上述三个证件之一的,没收借用的证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狩猎,并按所缺少或借用证件的数量,每个罚款三元至十元;教育不改的,加倍
罚款。
(五)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猎采物,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处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罚款。
(六)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人或单位的主要责任者,处五元至一百元罚款,没收出售或收购的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从重或加倍罚款。
(七)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八)对干扰、阻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或谩骂、殴打保护管理人员的,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包庇、纵容、指使他人或自己从事违反本条例的活动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保护野生动植物类别的确定和名录的变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医药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过去由省发布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布告、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计393种)
第一类保护动物
(3种)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 丹顶鹤 仙鹤、白鹤、黑屁股犊
2 东北虎 老虎、大虫
3 梅花鹿 花鹿
第二类保护动物
(85种)
1 极北小鲵
2 爪鲵
3 竹叶青 竹叶青蛇
4 大白鹭 老等
5 黄嘴白鹭
6 白鹳 老鹳
7 黑鹳 乌鹳
8 白□(huan)
9 朱□(huan) 朱鹭
10 白琵鹭
11 黑脸琵鹭
12 黑雁
13 大天鹅 黄嘴天鹅
14 小天鹅 啸声天鹅
15 鸳鸯
16 中华秋沙鸭 鳞胁秋沙鸭
17 蜂鹰 雕头鹰
18 鸢 鹞鹰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9 苍鹰 黄鹰
20 雀鹰 鹞子
21 松雀鹰
22 大□(kuang) 花豹、白鹭豹
23 □(kuang) 土豹
24 毛脚□(kuang)
25 灰脸□(kuang)鹰
26 金雕 洁白雕、红头雕
27 白肩雕 御雕
28 草原雕 角鹰、大花儿雕
29 乌雕 花雕
30 玉带海雕
31 秃鹫 坐山雕
32 白尾鹞 灰鹰、白抓
33 鹊鹞 喜鹊鹰、喜鹊鹞
34 白头鹞 白尾巴根子
35 鹗 鱼鹰
36 猎隼
37 游隼 花梨鹰
38 燕隼 青条子、蚂蚱鹰
39 灰背隼
40 红脚隼 青燕子
41 黄爪隼 草原隼
42 红隼 黄鹰、红鹞子
43 黑琴鸡 黑鸡、乌鸡
44 灰鹤 鹚□()
45 白头鹤 □()鹤、玄鹤
46 白枕鹤 红脸鹤
47 白鹤 黑袖鹤
48 蓑羽鹤 闺秀鹤
49 大鸨 地□(bu)、羊须□(bu)
50 红嘴巨鸥
51 斑海雀
52 赤翡翠
53 兰翡翠 兰袍鱼狗、喜鹊翠
54 蒙古百灵
55 小沙百灵
56 凤头百灵
57 云雀 百灵、告天鸟
58 短趾沙百灵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59 角百灵
60 太平鸟 十二黄、连雀
61 小太平鸟 十二红
62 黑枕黄鹂 黄莺
63 红尾歌鸲
64 红点颏
65 兰点颏
66 兰歌鸲 兰靛杠、兰尾巴根子
67 北红尾鸲 火燕
68 红胁兰尾鸲
69 戴菊 金凤头
70 寿带鸟 三光鸟、长尾□(weng)
71 金翅雀 金翅儿
72 高山鼠兔
73 小飞鼠 小鼯鼠
74 豺 棒子狗
75 棕熊 人熊、马熊、马驼子
76 紫貂 黑貂、大叶子
77 白鼬 扫雪
78 伶鼬 银鼠、高丽马
79 水獭 水狗
80 猞猁 林□(yi)
81 东北原麝 香獐子、山驴子
82 马鹿 八岔鹿
83 黄羊 蒙古瞪羚
84 斑羚 青羊、山羊
85 金钱豹 幼体俗称:土豹子

第三类保护动物
(76种)
1 黑龙江林蛙 蛤什蟆、田鸡
2 中国林蛙 蛤什蟆、田鸡
3 绿(黑)喉潜鸟
4 小□(pi)□(ti) 水葫芦
5 角□(pi)□(ti)
6 黑颈□(pi)□(ti)
7 凤头□(pi)□(ti)
8 赤颈□(pi)□(ti)
9 鸬鹚 水老鹄、黑鱼郎
10 红脸鸬鹚
11 绿鹭
12 池鹭
13 牛背鹭 放牛郎
14 夜鹭
15 鸿雁 大雁
16 豆雁 大雁
17 白额雁 石雁
18 小白额雁 石雁
19 灰雁 大雁
20 赤麻鸭 红雁、黄鸭
21 翘鼻麻鸭 花鸭子
22 针尾鸭 长尾鸭
23 绿翅鸭 小风鸭、八鸭
24 花脸鸭 黑眶鸭
25 罗纹鸭 扁头鸭
26 绿头鸭 大红腿鸭、大蒲鸭
27 斑嘴鸭 火燎鸭、大蒲鸭
28 赤膀鸭
29 赤颈鸭 红鸭
30 白眉鸭
31 琶嘴鸭 琵琶嘴鸭
32 红头潜鸭
33 青头潜鸭
34 凤头潜鸭 凤头鸭子
35 鹊鸭
36 斑头秋沙鸭
37 普通秋沙鸭
38 花尾榛鸡 飞龙、树鸡、榛鸡
39 斑翅山鹑 斑翅、沙半鸡
40 鹌鹑
41 雉鸡 环颈雉、野鸡
42 黄脚三趾鹑
43 小田鸡
44 斑胁田鸡 栗胸田鸡
45 花田鸡
46 董鸡
47 黑水鸡 红骨顶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48 白骨顶 骨顶鸡、水老鹄
49 小杓鹬
50 中杓鹬
51 白腰杓鹬 东方杓鹬
52 红腰杓鹬 大杓鹬
53 鹤鹬 红脚鹤鹬
54 毛腿沙鸡 毛腿鸡、沙半鸡
55 岩鸽
56 原鸽
57 山斑鸠
58 灰斑鸠 斑鸠
59 铁爪□(wu) 铁雀
60 普通刺猬
61 蒙古兔 草兔、草跳、跳猫
62 东北兔 山兔、山跳、野兔
63 麝鼠 水耗子
64 松鼠 灰鼠、灰狗
65 旱獭 草原旱獭
66 赤狐 狐狸、草狐
67 貉
68 黑熊 黑瞎子
69 青鼬 蜜狗、黄喉貂
70 香鼬 香鼠
71 黄鼬 黄鼠狼
72 艾鼬 艾虎
73 狗獾 獾子、□()子
74 豹猫 狸猫、山狸子
75 野猪
76 狍子 狍子

第四类保护动物
(229种)
1 东北小鲵
2 东方铃蟾 石蛤蟆
3 大蟾蜍 赖蛤蟆
4 花背蟾蜍 小赖蛤蟆
5 无斑雨蛙 青乖子
6 东北雨蛙
7 黑斑蛙 青蛙
8 粗皮蛙
9 花狭口蛙
10 北方狭口蛙
11 鳖 元鱼、团鱼
12 丽斑麻蜥 马蛇子
13 黑龙江草蜥
14 北草蜥
15 白条草蜥 滑鳞草蜥
16 黄脊游蛇
17 赤链蛇 火链蛇
18 团花锦蛇
19 白条锦蛇 枕纹锦蛇
20 红点锦蛇 麻蛇
21 棕黑锦蛇 棕色锦蛇、松色蛇
22 虎斑游蛇 野鸡脖子
23 灰链游蛇
24 极北蝰 土丘子
25 蝮蛇 五步蛇、土丘子
26 斑苇黄□()
27 紫背苇□()
28 大麻□()
29 蛎鹬
30 灰斑□(heng)
31 金□(heng) 金斑□(heng)
32 剑□(heng)
33 金眶□(heng) 黑领□(heng)
34 环颈□(heng) 白领□(heng)
35 蒙古沙□(heng)
36 黑尾塍鹬
37 红脚鹬
38 泽鹬
39 青脚鹬
40 白腰草鹬
41 林鹬
42 矶鹬
43 灰鹬
44 翘嘴鹬
45 翻石鹬
46 半蹼鹬
47 孤沙锥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48 澳南沙锥
49 针尾沙锥
50 大沙锥
51 扇尾沙锥
52 丘鹬
53 细嘴滨鹬
54 红胸滨鹬
55 长趾滨鹬
56 乌脚滨鹬
57 尖尾滨鹬
58 黑腹滨鹬
59 弯嘴滨鹬
60 黑翘长脚鹬
61 反嘴鹬
62 普通燕□(heng) 土燕子
63 黑尾鸥
64 海鸥
65 银鸥
66 灰背鸥
67 红嘴鸥
68 黑嘴鸥
69 须浮鸥
70 白翘浮鸥
71 欧嘴噪鸥
72 普通燕鸥
73 白额燕鸥
74 棕腹杜鹃
75 四声杜鹃 快快割麦、光棍好苦
76 大杜鹃 布谷鸟
77 中杜鹃
78 小杜鹃
79 红角□(xiao) 乌苏里角□(xiao)、夜猫子
80 领角□(xiao) 棒棰鸟、夜猫子
81 普通雕□(xiao) 夜猫子
82 鹰□(xiao) 夜猫子
83 纵蚊腹小□(xiao) 夜猫子
84 长尾林□(xiao) 北林□(xiao)、夜猫子
85 乌林□(xiao) 夜猫子
86 长耳□(xiao) 夜猫子
87 短耳□(xiao) 夜猫子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88 普通夜鹰 贴树皮、蚊母鸟
89 白喉针尾雨燕
90 楼燕 野燕、麻燕
91 白腰雨燕 野燕、白尾根麻燕
92 普通翠鸟
93 三宝鸟 老鹄翠
94 戴胜 臭姑鸪
95 蚁裂 蛇皮鸟、歪脖
96 黑枕绿啄木鸟 山啄木、绿□()打木
97 黑啄木鸟
98 斑啄木鸟 花□()打木
99 白背啄木鸟
100 棕腹啄木鸟 横花背□()打木
101 小斑啄木鸟
102 星头啄木鸟 小啄木鸟、小□()打木
103 小星头啄木鸟 小啄木鸟
104 三趾啄木鸟
105 灰沙燕 土燕子
106 家燕 燕子
107 金腰燕 巧燕、花燕
108 毛脚燕
109 山□(ji)□(ling) 刮刮油、林□(ji)□(ling)
110 黄□(ji)□(ling)
111 黄头□(ji)□(ling)
112 灰□(ji)□(ling)
113 白□(ji)□(ling) 乌兰花儿、白颤儿
114 田鹨
115 树鹨 麦如兰儿
116 红喉鹨
117 水鹨
118 灰山椒鸟 宾灰燕子
119 虎纹伯劳 虎花伯劳
120 牛头伯劳
121 红尾伯劳 大头蛮子、土虎伯劳
122 灰伯劳
123 楔尾伯劳 长尾灰伯劳、寒雀
124 黑卷尾 黑黎鸡
125 北椋鸟
126 灰椋鸟
127 松鸦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28 灰喜鹊
129 喜鹊
130 星鸦
131 红嘴山鸦 红嘴老鸦
132 褐河鸟 水黑老婆
133 鹪鹩 山蝈蝈儿
134 领岩鹪 大麻雀
135 棕眉山岩□(liu)
136 黑喉石□()
137 沙□()
138 穗□()
139 兰头□()鸫
140 兰矶鸫 麻石青、水嘴
141 白眉地(矶)鸫
142 虎斑地(山)鸫
143 灰背鸫
144 白腹鸫
145 斑鸫
146 棕头鸦雇 驴粪球儿、黄头
147 山鹛
148 鳞头树莺
149 短翅树莺
150 斑胸短翅莺
151 小蝗莺
152 北蝗莺
153 矛斑蝗莺
154 苍眉蝗莺
155 大苇莺 苇串儿、大苇□()
156 黑眉苇莺
157 稻田苇莺
158 芦莺 树□()子
159 褐柳莺 □()叭嘴
160 巨嘴茆莺
161 黄眉柳莺 树串儿
162 黄腰柳莺
163 极北柳莺
164 暗绿柳莺
165 灰脚柳莺 淡脚柳莺
166 冕柳莺
167 白眉姬□(weng)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68 鸲姬□(weng)
169 红喉姬□(weng) 白点颏、黄点颏
170 白腹姬□(weng) 白腹兰姬□(weng)
171 乌□(weng) 大眼嘴儿□(weng)
172 斑胸□(weng)
173 北灰□(weng) 大眼嘴儿、阔嘴□(weng)
174 大山雀
175 煤山雀
176 沼泽山雀 □()□()红、黑头山雀
177 褐头山雀
178 银喉长尾山雀
179 黑头□(shi) 贴树皮
180 普通□(shi) 茶腹□(shi)、兰大胆
181 旋木雀
182 攀雀 灵雀
183 红胁绣眼鸟 白眼儿
184 燕雀
185 黄雀
186 白腰朱顶雀
187 北岭雀
188 朱雀
189 北朱雀
190 松雀
191 红交嘴雀
192 白翅交嘴雀
193 长尾粉红雀
194 灰腹灰雀
195 红腹灰雀
196 黑头蜡嘴雀
197 黑尾蜡嘴雀
198 锡嘴雀
199 白头□(wu) 白冠雀
200 栗□(wu)
201 黄胸□(wu)
202 黄喉□(wu)
203 灰头□(wu)
204 三道眉草□(wu) 三道眉儿
205 栗斑腹□(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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