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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时间:2024-07-02 23:0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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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9日)
  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邀请,由伊德内卡丘·特塞马率领的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以下简称埃方),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北京期间,以路金栋为团长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以下简称中方)同埃方就两国体育交流、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认为,发展中、埃两国的体育交流、合作,是符合两国人民和体育工作者的共同愿望的,是有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双方表示,将进一步为发展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而作出努力。

 二、埃方表示,继续支持中国为从国际体育组织中驱逐蒋帮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有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席位的斗争。
  中方赞扬埃方一贯地积极支持中国人民这一正义的斗争,并感谢埃方在中国体育团、队访埃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埃方赞扬中方同埃体育组织的友好合作并感谢对埃体育团、队访华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双方主张,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在国际体育交往和比赛中,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为指导,促进友谊,提高技术。

 三、为发展中、埃两国体育交流和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作并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双方将进行如下的合作。
  (一)双方将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就国际体育组织的问题,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协同配合。
  (二)双方体育团、队,每年互访两次,如需增减,可另行商定,但须在执行日期六十天之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三)双方赞助体育报、刊的交流。

 四、双方同意,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七九年间体育交流、合作项目如下:
  (一)中方接待埃方派出的由三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八年四月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和中方代表团签署本纪要。
  (二)埃方接待中方派出的由五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对埃塞俄比亚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同埃方代表团商定未来体育交流、合作的问题。
  (三)中方一九七九年为埃方培训三名乒乓球教练和两名体操教练,训练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四)中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至二十日访埃。
  (五)中方派出由十六人组成的排球队于一九七九年四月间访埃。
  (六)埃方派出由十人组成的自行车队,于一九七九年九月间访华。
  (七)埃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间访华。

 五、双方体育交往经费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中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及全部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埃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二)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三)埃方负担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训练的埃乒乓球和体操教练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往返机票。
  中方负责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四)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国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五)埃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从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中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和在华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费用。

 六、双方同意,将通过信件或派代表团商定其他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执行日期。

 七、双方同意,将已商定的各自代表团、队抵达日期、访问日程在本纪要所确定的日期六十天前通知对方。
  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姆哈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
     代表团团长            委员会代表团团长
      路金栋            伊德内卡立·特赛马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12_caishui0283_20050628.jpg

关于申报和推荐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申报和推荐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重大专项总体组、科技部有关司(局、中心):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部在"十五"期间将继续认定一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依据《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基地的申报和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1.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我部印发的《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基地申报工作,每个地方申报不超过5家。

  2.科技部有关司、局、中心,以及863计划各领域可以参照《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从本单位已经认定的各类与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相关的基地中,选择符合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基地,向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推荐。为了规范管理,今后有关单位不得再以863计划的名义认定产业化基地。

  3.申报或推荐的企业类基地填写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申请书(企业类),详见附件一;区域类基地填写国家863计划产业化申请书(区域类),详见附件二。申请书格式可从863计划网站WWW.863.org.cn下载。由于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所有申请书均要填写地方意见。同时,所有申报或推荐的基地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详见附件三。

  4.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在2003年7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超过一家的标明排序并附基地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5.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对申报和推荐的基地进行综合评审。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基地申报和推荐工作。

  联 系 人: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刘玉兰

  联系电话:010-68512074,010-68515544-1622

  电子信箱:liuyl@mail.most.gov.cn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科技部八六三计划联合办公室

               二OO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