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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3:1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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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丽水市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接送车的管理,维护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生接送车(以下简称学生接送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客运机动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接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接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政府对学生接送车实行优惠政策和必要的经济补贴,保护学生和学生接送车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调动学生接送车所有人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的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实施学生接送车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对学校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学生接送车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对经登记(备案)的学生接送车发放“学生接送车”专用标志牌。
  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接送方案及协议应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将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对于乘坐学生接送车辆的学生,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交通部门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的监督管理,对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运车辆予以政策扶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应当按规定每年组织定期检验,对驾驶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从业资格证。
  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交通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客运企业增开合法客运班次,解决学生乘车困难。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学生接送车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信息以及学生接送车辆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运用户籍化管理措施实行监督管理。对学生接送车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学生接送车应当使用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准许上路行驶,并符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九座以上客运车辆。学生接送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倡导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九条  学校租用社会机动车用作学生接送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备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学校应当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十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无责任事故)。严禁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聘用学生接送车驾驶员时应当对其个人履历进行资格审查,排除可能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其它因素,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第十一条  学生接送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学校租用专业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选用自备专用车或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表内容:车辆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车辆单位、服务学校名称、接送线路、驾驶人姓名、保险等)、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员资格审查情况等资料。经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发“学生接送车”专用标志。
增加、变更车辆驾驶人或增加、变更服务学校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接送车应当依法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或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放置统一的"学生接 送车"专用标志。
  学校自备的学生接送车和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实行专车专用,不得从事其他营业性运输。向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租用的客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得同时进行其他营业性运输,从事其他营业性运输时不得放置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学生接送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缴回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学生接送车所有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责任制、驾驶员安全驾驶责任制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积极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每年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经常性地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保持良好车况。
  第十五条  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
  学生接送车行驶前,学校应当指派专人送学生上车。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驾驶人与登记(备案)的驾驶人不符的;
  (二)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三)同时从事其他营运性运输的;
  (四)驾驶人饮酒后驾驶的;
  (五)有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公交站台及指定地点上、下学生,严禁超载。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实行定期检验,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接送车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扣留中小学生接送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和学生接送车所有人,并协助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接送车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的,应予以依法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绝参加保险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学生接送车资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营运的"黑车"应当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以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等方式,以减轻学生接送车辆运载压力,避免超载现象发生,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将使用学生接送车情况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使用未取得学生接送车标志的机动车运载学生或未按规定对学生接送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有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随着有关性侵害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出现,我国《刑法》原来规定的强奸罪等关于犯罪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对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方面的需要。比如,立法上对同性性侵害行为等问题就存在着空白。同性恋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同性性侵害案件屡见报端,前不久爆料的“女导演性侵女星”事件、“上海名师涉性侵多名男生”事件和“北京保安‘强奸’同事”案等,一系列案件都在冲击着公众的固有观念。北京朝阳区法院2011年1月对“强奸”18岁男同事的保安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我国首例对同性之间性侵害作出的有罪判决,但以故意伤害罪来判决,也显示出法官对法律空白的无奈。另外,自1997年修订时将嫖宿幼女罪刑法从强奸罪中单独分立后,法律界对该罪有关罪名、量刑和内在逻辑等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随着近期发生在浙江丽水、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和浙江永康、河南永城等地的涉嫌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案件的不断曝光和宣判,社会各界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有关如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法律界同仁面临的新问题。上述立法上的空白与不周延,使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得不到法律有效的制裁,受害人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无形中纵容此类犯罪,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率逐年升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就如何从立法上对性侵害犯罪的予以完善进行探讨,以期达到预防该类犯罪、保障公民性自主权的目的。

  一、当前强奸罪的立法现状

  (一)女性主体的缺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强奸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犯只能是男性。其理由大致如下:1、强奸犯罪属于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它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男性是性行为的主要攻击者,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男性的主犯。2、虽然法律规定强奸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但认可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如利用、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女性。在刑法理论上,这些女性分别被称为间接正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司法实践中,法律常常视为强奸共犯且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

  (二)男性性权利得不到保护

  事实上,就性权利保护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主要规定有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据这些条文规定,除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保护外,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均不能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受强制而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或者猥亵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我国男性是被明确地排除在被害人的范围之外的。也就是既否认女性强奸男性成立犯罪的可能,也更不承认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成立强奸罪。

  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由本案的审判结果可见,这则被称为全国首例“男男强奸”的判决并没有惩罚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男性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三)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

  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该罪名的存废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按照现《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强奸罪量刑,最高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可见,嫖宿幼女量刑比强奸幼女要轻得多。

  二、完善强奸罪立法现状的建议

  (一)增设强奸罪的女性主体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性观念的解放,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英国警方透露,英国两名年轻女性将一男子诱骗至酒店的房间内,趁其不备将该男子捆绑在椅子上,强行给其喂食了“伟哥”并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作为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立法应该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不仅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法律原则和观念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此不赘言。为此我国刑法应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修改强奸罪的成功做法,将“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以体现对男女的平等保护。

  (二)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长期以来,受到男性比较强势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历来只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男性性权利等人身权的刑法保护需要。我们不可否认法律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法律也应该做到实事求是,符合现实的需要,面对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的“强奸”男性案件。关于如何在刑法中更好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学者之间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将强奸男性作为专门的一款加以规定。

  这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这有利于区别不同的男性被害人设置不同的强奸罪构成条件。在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强奸男性的社会危害性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减少这部分人的顾虑,我国可以通过增加对强奸男性被害人入罪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如限制男性被害人的年龄、身体或者其他方面的条件,适当提高入罪门槛,以便更好地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另一方面,这有利于针对强奸男性的行为设置不同的量刑情节。考虑到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在具体行为方式上的差异,我国可以考虑在刑罚轻重上对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作一些区分,如可考虑规定强奸男性的法定刑之设置适当轻于强奸女性,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之,为了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我国有必要采取合理的立法方式,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

  (三)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导致了一些严重社会问题产生。

  一是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永康嫖宿案”的案子很少见,但是1997年以后不断增加。

  二是嫖宿幼女论罪之前,很少有人把14岁以下女童拉入卖淫团伙当中。而由于新刑法中规定了嫖宿幼女罪,量刑上没有死刑,因此卖淫团伙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

  三是由法律以是否存在性交易作为区分强奸和嫖宿幼女的标准,把本该定为强奸罪的定为嫖宿幼女,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制裁。

  无疑,不论从刑法这一规定的自相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当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犯罪、保护所有幼女所需要的力度来看,都应该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建议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以往的强奸罪来从重处罚,以避免执法的混乱和遏制有些犯罪分子借这个罪名来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免死牌”的混乱局面。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三夏”将至。做好今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对于实现夏粮丰产丰收,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有效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深刻变化,着眼于实现宏观调控“两个防止”的目标,始终坚持把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职责,扎扎实实做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机械化的各项工作。为了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2008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的目标是:增加投入机具总量,努力实现颗粒归仓;提高小麦机收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作业市场稳定有序,促进机具顺畅转移,有效作业,保持区域内供需平衡和机手收益平稳。全国“三夏”投入的联合收割机达到42万台,比去年增加2万台;其中参加跨区机收的27万台。“三夏”机收水平比2007年提高一至两个百分点,达到82%左右。各地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三夏”小麦跨区机收作为当前农机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统筹力量,狠抓落实,做到目标更加明确,组织更加有力,管理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优化,政策更加落实,措施更加得力,努力提高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作业交易成本,促进机具有序流动,高质量高速度完成小麦跨区机收任务,确保夏粮颗粒归仓。

  二、积极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地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积极协调落实国家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为“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抓紧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确保资金及早落实,机具购置到位,满足跨区作业需要。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相关政策,降低跨区作业成本。要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四部两公司《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把有关农机跨区作业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推动“三夏”小麦跨区机收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管理,提高组织化程度

  要大力扶持和组织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股份公司、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组队参加“三夏”小麦跨区机收,优先为农机服务组织和作业队发放跨区作业证。要按照“作业区域清晰,服务半径适度,服务对象牢固,作业收益稳定”的原则,大力组织推广订单作业、承包服务和“场县共建”等服务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服务效益。要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军、烈、孤、困、寡和打工等“六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为民排忧解难。要大力推广应用《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推动供需有效衔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发生,不断提高小麦跨区机收的组织管理水平。

  四、优化服务,加强信息引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提供公共服务作为重要职责,保障小麦跨区机收高效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三农”的意识,提早安排,丰富内容,周到细致,扎实做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接待服务、机具检修维护、作业供需协调、机手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保证机具和驾驶操作人员以良好的状态投入作业。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建立信息采集、发布制度,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发布办法,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引导机具合理流动。各省区市和小麦跨区机收重点县市在作业期间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信息咨询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特别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通过信息引导加强机具调度,促进市场的供需平衡。

  五、主动应对,保障柴油供应

  要充分认识保障农用柴油供应对农机跨区作业的重要性,制定保障供应预案,及时跟踪柴油供应和价格变化,未雨绸缪,主动应对,切实做好“三夏”期间的柴油保供工作。要主动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和石油石化企业联系协调,建立工作沟通和柴油快速调度机制,及时组织油源,增加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投放,共同做好“三夏”农用柴油供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三夏”农机优先优惠加油政策,建立和完善保证农机用油的渠道。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三夏”期间柴油价格监督检查,强化对柴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超出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囤积居奇、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三夏”期间柴油市场稳定和价格秩序。

  六、密切协作,维护作业安全

  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三夏”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机手和农民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三夏”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察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努力保障“三夏”期间小麦跨区机收安全生产。要密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对小麦跨区机收作业的重点地区和路段加强管理,严格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违章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制止随意上路拦机、截机行为,依法打击敲诈、抢劫机手等行为。要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公路养护巡查,保证路况良好、畅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安全转移和作业创造有利条件。

  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小麦跨区机收扶持政策、成效经验、新型服务形式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要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关注南征北战、东进西征的小麦跨区机收流动大军,捕捉新闻亮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新的宣传亮点。要做到“三夏”期间“报纸上有文字,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为小麦跨区机收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全力抓好小麦跨区机收的同时,统筹安排好夏种工作,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深松、免耕播种、精量播种、机械化插秧等一批节本增效农机化新技术。要加强机具调度,抓住天气和墒情条件,适时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加快玉米和水稻等重点作物种植进度,提高作业质量,为夺取粮食丰产丰收和农业有个好的收成,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