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2006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的审核、督察与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对政府投资的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责成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
第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的执行、财务收支行为和会计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在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的财政监督工作,做到源头监督管理、过程跟踪控制和绩效评价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财政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财政资金的使用;
(五)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拨付和使用;
(六)会计账户设立、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
(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
(八)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财政检查等方式进行。
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
财政部门派出的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通过跟踪性督察工作进行派驻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与纠正。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有关事项和举报案件进行财政检查,对财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组成财政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涉嫌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可能妨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实施检查时向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财政检查组实施检查时,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组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财政检查组应当予以复核。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财政检查组应当将财政检查报告和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审理,作出检查结论,并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无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作出无财政违法行为的结论;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三)向与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四)要求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调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不得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
(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与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检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关于修订《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关于修订《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检务函〔1997〕039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海关总署1997年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国家商检局对现
行《种类表》H.S编码、品名及计量单位进行了修订,编制了“1997年版《种类表》
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参见附件),现将该表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1.此次修订《种类表》,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对现行《种类表》的H.S编码、品名及计量单位做相应改变,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各地商检
机构自今年8月1日起,按修订后的《种类表》受理报验、进行统计和检验管理。
2.此次修订的《种类表》不再印制,以远程通讯方式将《种类表》数据库传送各直属商检局。请各直属商检局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用远程通讯从国家商检局统计
处计算机中自取,《种类表》文件名为97ZLB.LZH。《种类表》数据库中字段FLAG1标注“*”,表示该商品在1996年版基础上对H.S编码和品名已作修改或属新增商品;
FLAG2标注“*”,表示该商品只是计量单位改变,编码和品名未改变。
3.修订后的《种类表》H.S编码由2050个增至2109个,其中进口由835个(含“成套设备”)增至843个,出口由1614个增至1670个。
4.请各地商检机构做好与当地海关的协调工作,并注意做好对外贸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使修订后《种类表》的检验、监管工作得到落实。
附件:1997年版《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附件:
1997年版《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
1997 1996
商品编号 计量单位 检验别 商品编号 计量单位
────────────────────────────────
0203.1110 公斤 B 0203.1100 公斤
0203.1190 公斤 B
0203.2110 公斤 B 0203.2100 公斤
0203.2190 公斤 B
0207.3510 公斤 B 0207.3500 公斤
0207.3520 公斤 B
0207.3530 公斤 B
0207.3610 公斤 B 0207.3600 公斤
0207.3620 公斤 B
0207.3630 公斤 B
0208.1010 公斤 B 0208.1000 公斤
0208.1020 公斤 B
0208.1090 公斤 B
0306.1410 公斤 B 0306.1400 公斤
0306.1490 公斤 B
0306.1911 公斤 B 0306.1900 公斤
0306.1919 公斤 B
0306.1990 公斤 B
0306.2492 公斤 B 0306.2499 公斤
0306.2499 公斤 B
0410.0030 公斤 B 0410.0090 公斤
0410.0090 公斤 B
0709.5110 公斤 B 0709.5100 公斤
0709.5190 公斤 B
0710.8010 公斤 B 0710.8000 公斤
0710.8090 公斤 B
0711.9031 公斤 B 0711.9020 公斤
0711.9032 公斤 B ex 0711.9019 公斤
0711.9033 公斤 B 0711.9011 公斤
0711.9039 公斤 B ex 0711. 9019 公斤
ex 0711.9090 公斤
0711.9091 公斤 B ex 0711.9019 公斤
0711.9099 公斤 B ex 0711.9090 公斤
0713.9010 公斤 B 0713.9000 公斤
0713.9090 公斤 B
0802.4010 公斤 B 0802.4000 公斤
0802.4090 公斤 B
0802.9041 公斤 B 0802.9090 公斤
0802.9049 公斤 B
0802.9090 公斤 B
0805.2010 公斤 B 0805.2000 公斤
0805.2090 公斤 B
0808.2012 公斤 B 0808.2011 公斤
0808.2013 公斤 B
0811.9010 公斤 B 0811.9000 公斤
0811.9090 公斤 B
0902.3020 公斤 B 0902.3090 公斤
0902. 3090 公斤 B
0902.4020 公斤 B 0902.4090 公斤
0902,4090 公斤 B
1001.9010 公斤 AB 1001.9000 公斤
1001.9090 公斤 AB
1003.0010 公斤 A 1003.0000 公斤
1003.0090 公斤 A
1006.1010 公斤 B 1006.1000 公斤
1006.1090 公斤 B
1007.0010 公斤 B 1007.0000 公斤
1007.0090 公斤 B
1008.9010 公斤 B 1008.9000 公斤
1008.9090 公斤 B
1201.0010 公斤 AB 1201.0000 公斤
1201.0090 公斤 AB
1202.1010 公斤 B 1202.1000 公斤
1202.1090 公斤 B
1205.0010 公斤 B 1205.0000 公斤
1205.0090 公斤 B
1206.0010 公斤 B 1206.0000 公斤
1206.0090 公斤 B
1207.9910 公斤 B 1207.9900 公斤
1207.9990 公斤 B
1211.1010 公斤 B 1211.1000 公斤
1211.1090 公斤 B
1211.2091 公斤 B 1211.2090 公斤
1211.2090 公斤 B
1604.1910 公斤 B 1604.1900 公斤
1604.1990 公斤 B
1605.4011 公斤 B 1605.4000 公斤
1605.4019 公斤 B
1605.4090 公斤 B
2005.9031 公斤 B 2005.9030 公斤
2005.9039 公斤 B
2106.9030 公斤 B 3004.9055 公斤
2304.0010 公斤 B 2304.0000 公斤
2304.0090 公斤 B
2504.1010 公斤 B 2504.1000 公斤
2504.1090 公斤 B
2849.9020 公斤 B 2849.9090 公斤
2849.9090 公斤 B
6110.1010 件/公斤 B 件
6110.1020 件/公斤 B 件
6201.1100 件/公斤 B 件
6210.1210 件/公斤 B 件
6201.1310 件/公斤 B 件
6201.9210 件/公斤 B 件
6201.9310 件/公斤 B 件
6202.1100 件/公斤 B 件
6202.1210 件/公斤 B 件
6202.1310 件/公斤 B 件
6202.9210 件/公斤 B 件
6202.9310 件/公斤 B 件
6203.1100 套/公斤 B 套
6203.2200 套/公斤 B 套
6203.2300 套/公斤 B 套
6203.2910 套/公斤 B 套
6203.3100 件/公斤 B 件
6203.3200 件/公斤 B 件
6203.3300 件/公斤 B 件
6203.3910 件/公斤 B 件
6203.3990 件/公斤 B 件
6203.4100 条/公斤 B 条
6203.4210 条/公斤 B 6203.4200 条
6203.4290 条/公斤 B
6203.4310 条/公斤 B 6203.4300 条
6203.4390 条/公斤 B
6203.4910 条/公斤 B 6203.4900 条
6203.4990 条/公斤 B
6204.1100 套/公斤 B 套
6204.2200 套/公斤 B 套
6204.2300 套/公斤 B 套
6204.2910 套/公斤 B 套
6204.3100 件/公斤 B 件
6204.3200 件/公斤 B 件
6204.3300 件/公斤 B 件
6204.3910 件/公斤 B 件
6204.3990 件/公斤 B 件
6204.4100 件/公斤 B 件
6204.4200 件/公斤 B 件
6204.4300 件/公斤 B 件
6204.4910 件/公斤 B 件
6204.5100 件/公斤 B 件
6204.5200 件/公斤 B 件
6204.5300 件/公斤 B 件
6204.5910 件/公斤 B 件
6204.6100 条/公斤 B 条
6204.6200 条/公斤 B 条
6204.6300 条/公斤 B 条
6204.6900 条/公斤 B 条
6205.1000 件/公斤 B 件
6205.2000 件/公斤 B 件
6205.3000 件/公斤 B 件
6205.9010 件/公斤 B 件
6205.9090 件/公斤 B 件
6206.1000 件/公斤 B 件
6206.2000 件/公斤 B 件
6206.3000 件/公斤 B 件
6206.4000 件/公斤 B 件
6206.9000 件/公斤 B 件
6207.2200 件(套)/公斤 B 件(套)
6207.2910 件(套)/公斤 B 件(套)
6208.2200 件(套)/公斤 B 件(套)
6208.2910 件(套)/公斤 B 件(套)
8110.0020 公斤 B 8110.0010 公斤
8110.0030 公斤 B
8203.2000 公斤/把 B 公斤
8204.1100 公斤/把 B 公斤
8204.1200 公斤/把 B 公斤
8204.2000 公斤/套 B 公斤
8205.7000 公斤/个 B 公斤
8207.5010 公斤/件 B 公斤
8207.5090 公斤/件 B 公斤
8207.7000 公斤/件 B 公斤
8207.8000 公斤/件 B 公斤
8301.1000 公斤/把 B 公斤
8301.3000 公斤/个 B 公斤
8301.4000 公斤/个 B 公斤
8418.1020 台 AB 8418.1090 台
8418.1030 台 AB
8418.2110 台 AB 8418.2100 台
8418.2120 台
8418.2130 台
8456.3010 台 B 8456.3000 台
8456.3090 台 B
8521.9010 台 A 8521.9000 台
8521.9090 台 A
8525.2022 台 AB 8525.2021 台
ex 8525.2029 台
8712.0020 辆 B 8712.0011 辆
8712.0030 辆 B 8712.0012 辆
8712.0041 辆 B
8712.0049 辆 B
8712.0081 辆 B 8712.0019 辆
8512.0089 辆 B
9028.3010 个 B 9028.3000 个
9028.3090 个 B
9405.1000 公斤/个 B 公斤
9405.2000 公斤/台 B 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