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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03:4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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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局


厦劳社〔2005〕36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完善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服务的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做到既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又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防止和减少工伤职工被动医疗消费造成的医疗费用报销纠纷,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件:《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协议医疗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是指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条件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救治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审定

  第三条 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皆具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可直接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创伤急救和外科技术力量较强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分布在主要工业区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的其他综合性医疗机构,可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认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认定,可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概况(包括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材料;

  (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议和评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疗技术专家5-7人、医务管理人员2-3人、劳动保障部门2-4人组成,医疗技术专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的评审审定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委员投赞成票同意审定为协议医疗机构的即获得通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向社会公布,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工伤医疗管理服务

  第七条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工伤保险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资料,并提供有关工伤医疗、康复政策咨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的政策和文件,并按规定实施工伤医疗、康复服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应当发送给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备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指定职能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劳动保障职能处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持沟通、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参保职工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要实行单项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实施医疗服务,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参保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30日药量,为工伤职工门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10日药量。工伤职工门诊就诊应当出示工伤证明或说明工伤情况。

  第十条 工伤职工因急诊、急救到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因抢救期间治疗需要使用特殊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的,应当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除急诊处置、急救及因公外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用药或购药,不能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到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经治医生提供伤情摘要、提出转外就医理由及意见建议,经科主任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暑意见后,按业务分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外就医。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转外就医:

  (一)伤情诊断困难,经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的;

  (二)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无法治疗或治疗效果不显,而外地有较好治疗方法和疗效的工伤职工;

  (三)其他经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认为需要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因治疗需延长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期限、或旧伤复发、依赖医疗需要就医治疗以及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需提供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出具的病情摘要和意见、建议,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加盖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印章。

  协议医疗机构认为工伤职工有必要在本市医疗机构范围内双向转诊治疗或设立家庭病床治疗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工伤职工填写医疗终结诊断评定表,出具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期限的建议意见,医疗终结诊断评定和伤病情诊断应当明确工伤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组织器官缺失或功能障碍的状况和程度。

  第四章 工伤医疗费结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事故等情形明确属于工伤、且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报至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初审并认可同意、签署意见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工伤职工所在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管理方式,在职工出院后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季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受伤害的,经工伤认定后,按交通事故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认定结论,其医疗费中应由工伤职工一方承担的部份,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阶段报销,或由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预借的办法,向社保经办机构预支医疗费。

  参保工伤职工在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预先垫付,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再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规定,与经办机构结算。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费用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在接到《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工伤职工预先垫付住院押金,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医疗服务。

  按本条第一款预先记帐后由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的,如因用人单位不准确报告事故伤害情况等原因造成不认定工伤的,由基金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参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在协议医疗机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书》、《工伤职工医疗依赖确认书》,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工伤职工治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费用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管理方式,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季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预先垫付,分阶段报销。医疗期限长、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参保单位预先垫付有困难的,可采用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预借预支的方法,预支医疗费用,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康复治疗方案的康复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康复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协议医疗机构间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义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相关医嘱及帐目清单。必要时,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查询工伤职工病历资料的便利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依法给予处理。

  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证书式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附表:1、《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样式;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324376606713944.doc
     2、《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样式;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324376608432811.doc
     3、《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样式。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324376608758371.doc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大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吹响号角——“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向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十八大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写入报告,顺应了时代要求,符合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与企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源泉,是提升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灵魂和眼睛,是情系司法行政干警共同的精神家园。因此,不断加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激发全系统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履职能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发展。
一、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打造精神文化建设,凝炼核心队伍
倡导精神文化建设是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系统内培育先进的理念,使之成为被广泛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使文化的“软实力”转化为工作的“硬动力”。司法行政机关凝炼出以“终身学习、无私无畏、创新进取、宽容和谐”为核心的精神文化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全系统干警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汲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实现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实现发展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打造形象文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形象文化是司法行政职能和人员素质的外化和直觉观感。抓司法形象建设,必须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作为主线,采取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吸引和组织全系统干警队伍积极参与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重点工作中来,勇探索、献良策、真实践。积极营造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树立司法行政队伍形象良好形象,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树立典型榜样,让榜样带出形象,让形象演绎出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提升。
(三)打造制度文化建设,规范约束机制
内部管理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约束和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能为司法行政干警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科学管理制度,使规范意识渗透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贯穿于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全过程。在实现行为规范的同时,注重引导全体人员逐步将制度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养成遵规守矩的良好习惯,变他律为自律,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更高境界的内在“软约束”。
(四)打造行为文化建设,创新活动载体
行为文化指司法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学习娱乐等活动文化。它既是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人际关系、部门活力的动态体现,也是精神理念、集体价值观的折射, 更是司法行政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五)打造品牌文化建设,拓展工作思路
品牌文化建设是机关文化建设的升华,通过开拓工作思路,深化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文化内涵,打响“司法行政”品牌。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创新年”活动,积极打造优质的创新“系统工程”。以日常工作规范化、各项管理程序化为目标,着力推进管理体系、工作方法和业务工作模式的创新。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突出精神文化建设主题。近年来,鱼台县司法局始终坚持树立无私无畏理念,在全系统营造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不畏困难,勇立潮头的氛围,以高昂的精神状态打造鱼台司法行政“辉煌”品牌;树立创新工作理念,唯有创新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全系统形成“人人能创新、事事能创新、处处能创新”的环境,倡导“用生命对待事业、用忠诚对待工作”的团队精神;树立宽容和谐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文关怀,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全局一盘棋统筹考虑问题,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把共同的道德规范渗透到日常工作和平时生活中,营造同心同德谋事业、一心一意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全力打造鱼台司法行政机关的价值体系和团队精神。
(二)突出形象文化建设主题。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抓手,有力地促进了县域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全方位转型。一是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经常化,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教育整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等各项教育整顿活动,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注重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注重把从严治警的思想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结合“八条禁令”、“五条要求”和“鱼台县9.27.9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对存在的个别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严肃查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三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以树立廉政勤政形象为目标,不断创新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队伍树立自省自律、自尊自强、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形象。
(三)突出制度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建立具有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的管理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坚持用科学的制度管理人、财、物,充分发挥约束机制作用。二是建立科学的岗位目标考核体系,结合评先树优活动研究出台考核标准。三是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质量体系、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倡导忠于法律、诚信为本、修德敬业、维护正义的执业精神。
(四)突出形为文化建设主题。一是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服务宗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实践活动,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升思想境界。二是开展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活动。以提高司法行政人的素质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倡导“做文化之人,造专业之才”的理念,创造尊重人才的人文环境,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为有能力想干事的人搭建平台促其成长。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激发全体人员学习成才的内动力,形成人人爱学习、会成才,好读书、读好书的生动局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司法文化建设。通过鱼台县司法行政网站、法治文化公园、孝贤文化广场、开通微博、腾讯QQ等形式,反映鱼台县司法行政工作最真实的工作动态。四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注意挖掘司法行政系统各行业的闪光点,善于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好人好事,开展具有导向性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去影响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争先创优。
(五)突出品牌文化建设主题。一是在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敬业奉献、追求卓越”的机关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二是在每名司法行政干警办公桌前还摆放了“转变机关作风、从我自身做起”警示牌,并制作出含有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桌牌,主动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的规范服务。三是加强局机关办公环境的绿化、美化,为每个业务办公室购置了盆景、鲜花。四是积极建设文化长廊。在办公楼走廊的两侧墙面上安置了多块法律名言警句内容的高档玻璃字画板面,机关内部实现了有面墙“就会说话”的功能,积极向上的文化气息打造出浓厚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几点想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到位。“觉悟强于素质、认识超越一切”,只有正确认识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涵和实质,做到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才能为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持之以恒积累经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以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必然来自于长期苦心经营和实践证明,不断用创新的工作理念来总结历史的经验,推陈出新,超越完善,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三)坚定信念凝聚力量。“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只有同心同德,才能步调一致,加强教育引导全系统党员干警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全面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发挥职能干事创业,靠作为谋求自身地位,羸得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树立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作者:鱼台县司法局 马驰 臧守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考生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各地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考安全和环境整治工作,快速有效地处理高考期间突发事件,确保我市普通高考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黄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是:统筹协调并解决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招生办公室,由汪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方案、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报告 。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国家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根据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方案;
3、督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规定;
4、调查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舞弊事件;
5、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考试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高考工作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
3、对擅自发布和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追究责任。
(三)市公安局
1、维护和整治考点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禁止鸣放鞭炮;
2、保障高考期间的道路畅通,对考点周边实行交通管制,高考期间车辆限速禁鸣,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车辆禁行;
3、配合招办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
4、考前组织开展对考点、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消防检查;
5、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1、积极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考试管理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高考管理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和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1、积极参与考试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2、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指挥畅通;
3、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视;
4、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若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封锁,并迅速进行调查和报告;
5、配合公安部门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
(六)市保密局
1、积极配合教育局开展试卷保密室的检查,确保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
2、对试卷的接送、存放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市环保局
1、对施工噪音进行限制,居民区附近施工工地夜间禁止浇灌混凝土,保证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
2、制止考点周边施工噪音,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严禁考点周边工地施工;
3、加强与火车站的联系,考试期间做到火车减速行驶,禁鸣高音汽笛,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黄石三中考点附近火车禁行。
(八)市卫生局
1、对考点学校的食堂及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
2、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对集中接待考生的酒店,加强卫生监督,确保卫生安全;
3、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对中毒、中暑等突发病情及时组织救治工作。
(九)黄石供电公司
1、确保高考期间考点、试卷保密室等地的正常供电;
2、高考录取期间,确保市招办和高校录取现场的正常供电;
3、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三、联席会议成员
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