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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0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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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1997-08-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

国家科委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南京、成都市科委、农业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要一靠改革、二靠科技的精神,充分运用信贷在科技与生产结合中的“粘合剂”、“催化剂”作用,支持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加速农业技术改造,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农林牧渔业丰收,振兴农村经济,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把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摆在首要位置
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投资效益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离开农业科技进步,就不可能在有限的耕地上生产出足够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不可能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持目前的温饱水平,更谈不上向小康以至更高水平前进。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也为提高贷款的
经济效益开创了有效途径。因此,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疏通科技成果流向生产的资金渠道要有紧迫感和责任心,并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把支持农业发展的重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各级行要积极调整贷款结构,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考虑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促进形成以先进技术为先导、适用技术为主体的技术格局,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通过科技与信贷的结合,把技术、资金、劳力融为一体,创造新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农业科技开发、应用和信贷支持的重点
农业科技开发主要是指促进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形成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发展,新产品、新品种、新装备的研究、试制与商品化,科技成果的小范围示范性试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是指农业科技开发阶段的成果的更大范围的推广与普及。农业科技开发、应用的重
点是,农林牧渔各业生产中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研究周期较短、成功率较高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和以产品开发及地区开发为目标的综合性配套技术。科技贷款要优先支持农林牧渔各业增产幅度大、质量明显提高、推广区域广泛、贷款能够按期收回的科技项目;优先支持“星火计划”、“丰
收计划”的实施;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农业十项应用技术,即:1.粮棉油畜果等新品种;2.若干农作物模式栽培技术;3.地膜及其他化学材料利用技术;4.优化配方施肥技术;5.节水灌溉技术;6.植保兽医综合防治技术;7.优化配方饲料技术;8.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
营造和加工技术;9.海淡水产品精养技术;10.鲜活商品保鲜、加工、储运新技术。
三、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的对象和贷款条件
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的对象是:研究与开发机构,包括科研单位和行业科技开发中心等;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科研型企业(即研究生产科研产品的企业);科技推广与服务组织,包括各级农技推广中心、服务公司及乡镇科技推广场、站等;生产单位,包括国营农业企业、集体和农户
等。
为了提高科技贷款的效益和保证贷款按期收回,发放贷款时,必须要坚持贷款条件和“投资少、见效快、经济实用”的原则,对借款单位和农户实行择优扶持:一是确有效益、能增产增收、便于推广;二是具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生产条件和经营能力,所需技术、管理、物资供应落实
;三是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投入,贷款项目要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四是大额贷款要落实经济担保单位或有相应的财产作抵押;五是必须适合当地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和农民的接受水平;六是独立核算,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保证贷款能按期偿还。申请科技开发、应用贷款的研究与开发机
构必须是实行科技成果商品化;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必须是开展有偿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以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凡借款单位必须向当地开户农业银行自主申请贷款。
对承担中央或地方农业科研开发项目,由于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形成的资金需要,由项目单位提出借款申请,经银行核实,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允许科研单位先贷款,再以拨还贷,但必须由有关拨款单位担保,并经上级行批准。
农业科技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良种、苗木、化肥、薄膜、农药、饲料和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原材料等生产性开支。对纯属基建工程、生活设施、劳务开支原则上不贷款。
四、农业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申请和贷款管理
申请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程序是:由开发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各级科委批准立项,并下达科技贷款建议项目计划。农业银行要积极受理各级科委批准的建议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国家科委的建议项目计划,实行差额选贷。
农业科技应用贷款,按一般性贷款进行管理;农业科技开发贷款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凡纳入项目管理的贷款,应由科技部门负责技术的可行性论证。农业银行对科技部门论证的贷款项目要认真组织审查,根据信贷原则、政策和信贷资金力量自主决定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责任和风险。

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支持。对于科技等部门愿意贴息的贷款项目,可由当地农行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进行协商,提出具体办法,经上级行批准后执行。
此项贷款,不另设会计科目,可按不同贷款对象在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信贷计划中核算和反映。为掌握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总行增设《农业科技开发与应用贷款统计表》(附后)。各级行要建立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
督和考核,反映支持科技开发、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五、强化农业科技推广的综合服务
科技部门、农业银行在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的同时,还要努力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一要帮助落实物资。发放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贷款要与项目所需物资统筹安排,相互衔接。二要帮助完善生产经营责任制。除了在技术、信贷、结算等方面提供方便外,还要帮助企业和农户正确处
理生产与开发、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果,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三要帮助传递科技、经济信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而广泛地宣传新的、可行的科技信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开发、应用的经验和做法,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
各种适用技术的新成果,加强智力开发,增强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使用新技术的意识。
六、搞好部门协作,发挥技术、资金综合优势
科技部门要编好农业科技开发、应用计划,制定工作重点及实施措施,加强宏观引导。同时,注意筛选项目,严格把关,向农行推荐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与银行共同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并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农业银行要积极主动与科技部门协作,对支持农业科技所需贷款要优
先安排。凡科技部门提供的项目贷款需求,农业银行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优先扶持。要积极办理科技部门委托放款业务,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广大信贷干部要努力学习农业科技知识,提高信贷决策能力,以适应农业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为缩短科技成果运用于生产建设的
周期,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全面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做出新贡献。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科技开发与应用贷款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
| | | | 累 放 | 累 收 | 余 额 |效 益|
| 类 |序| |-----|-----|-----|---|
| | | 项 目 |合|银|信|合|银|信|合|银|信|产|利|
| 别 |号| | | |用| | |用| | |用| | |
| | | |计|行|社|计|行|社|计|行|社|值|润|
|---|-|-------------|-|-|-|-|-|-|-|-|-|-|-|
| |1|研究与开发机构 | | | | | | | | | | | |
|科 发|-|-------------|-|-|-|-|-|-|-|-|-|-|-|
| |2|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科研型企业| | | | | | | | | | | |
|技 贷|-|-------------|-|-|-|-|-|-|-|-|-|-|-|
| |3|科技推广与服务组织 | | | | | | | | | | | |
|开 款|-|-------------|-|-|-|-|-|-|-|-|-|-|-|
| |4|生产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研究与开发机构 | | | | | | | | | | | |
|科 |-|-------------|-|-|-|-|-|-|-|-|-|-|-|
| |2|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科研型企业| | | | | | | | | | | |
|技 用|-|-------------|-|-|-|-|-|-|-|-|-|-|-|
| |3|科技推广与服务组织 | | | | | | | | | | | |
|应 贷|-|-------------|-|-|-|-|-|-|-|-|-|-|-|
| |4|生产单位 | | | |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为累计数。七月末报上半年的数,次年一月末报全年的数字。



1988年3月4日

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提高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的总体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评比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省级、国家级建设试点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评比奖励工作,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试点办)负责试点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综合验收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综合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的执行情况,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单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物业管理准备情况,档案资料建立和整理情况,重点是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及公用建筑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情况。
第五条 综合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省关于住宅小区建设和其它专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审定批准的住宅试点小区规划设计要求。

第三章 申请综合验收条件及提交材料
第六条 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试点小区规划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经地、市工程质监机构验收全部合格,且符合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的优良率达到30%以上,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采用的“四新”推广应用和科研攻关项目,应符合项目批准要求;
(五)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绿化工程已全部完成;
(六)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并已明确住宅试点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第七条 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实行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面积已达到8万平方米,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经所在地地、市建委批准可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建设试点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八条 申请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试点领导机构申请综合验收报告;
(二)经国家、省试点领导机构审定通过的小区规划、建设设计实施方案;
(三)经批准计划立项文件和开工报告;
(四)规划部门批准的“一书两证”、规划设计方案和设计审查意见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五)工程招投标意见书;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
(七)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验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八)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综合验收程序
第九条 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程序:
(一)由住宅建设试点小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参照《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初步验收并通过后,向省试点办提出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省试点办根据地、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鉴定,提出综合验收评审报告,报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审定;
国家级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由省、市试点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初验合格后向国家申请验收。
第十条 住宅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的综合验收资料,由住宅试点小区建设单位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送,并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评审设奖等级与奖励
第十一条 综合验收评审结果分综合奖和单项奖。
第十二条 综合奖设两档,分别授予下列称号:
(一)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优秀试点小区;
(二)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
第十三条 评为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优秀试点小区的,由省试点办向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办公室推荐参加全国性评比。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不合要求(不合格)的试点小区,取消住宅小区试点资格,不授予试点小区的标志。
第十五条 单项奖设:
(一)优秀规划奖。
(二)优秀设计奖,奖励住宅、公建单项优秀设计。
(三)工程质量管理奖:
1.优质工程奖(单位工程);
2.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创优奖(群优小区)。
(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用与科学技术进步奖:
1.“四新”推广应用奖,设一、二、三等;
2.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评为单项奖的,可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相同专业评比。
第十七条 获综合奖的试点小区,报省建委授予奖牌,并在试点小区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奖励标志。
第十八条 获综合奖的试点小区和单项奖的项目,由省建委授予有关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优秀个人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十九条 获得奖励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除上述奖励外,各地可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鼓励实施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综合验收评奖标准按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开发建设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施工单位承担。
对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备,或工程质量低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建设试点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