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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14:0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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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1998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8]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政府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每年按不低于本市本级财政收入的0.5%提取,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人才招聘引进、人才市场建设、人才培训,或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以及住房补贴等。各市(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人才发展基金。

第四条 政府人才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占用。

第五条 兴建人才公寓。在我市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职称人才没有住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租用或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住宅。

第六条 逐步完善人才市场,为人才交流、招聘洽谈,信息展示、交谊活动等提供必备场所。

第七条 凡我市紧缺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和担保,可使用人才发展基金以贷款形式解决其部分学费,毕业后回我市工作的,3年内还本免息;毕业后不回我市的,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偿还本息。外地本科毕业生、硕干研究生来我市工作的,可比照我市同类贷款利息额报销部分学费。

第八条 对本科以上毕业生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外流实行控制。凡此类人员流出,均须交纳人才交流专项资金(征收的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人事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凡经市(县)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市将有计划地选送出国培训。

第十条 对农村生源将有计划地择优选送到大专院校委托培养,毕业后就地、就近择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并就地解决户口“农转非”。

第十一条 凡经招聘引进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可免试进入国家机关。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安置在乡及乡以下工作的毕业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进可暂不要求外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允许参加录用公务员考试,并使该项工作与当年毕业生安置在时间上相协调,符合公备员招考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录用公务员考试。

第十三条 辞职领办、创办企业或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备员及国有企业转制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转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实行人事代理,原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与民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实行人事代理,保留原有身份,如调出到新单位工作,原在民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五条 允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或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并代为办理推荐或报考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小明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张家界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管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依法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永定、武陵源区行政区域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慈利、桑植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 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条 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 依法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一)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1.经合法程序认定为历史性用地的,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认定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加。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2.能够提供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档案资料能够提供供地成本,且超过每平方米180元标准的,按实际成本补偿。

(二)收回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按该宗土地原用途的现时评估价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原合同年限之商,减去原出让时未缴或者免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若该宗土地原用途的现时评估价格低于原出让成交价格时,首先计算原出让成交价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原合同年限之商,减去原出让时未缴或者免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所得款项,再按前述所得款项加上前述所得款项乘以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进行补偿。

土地评估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依法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给予补偿。但连同地上建筑物已按市场评估作价补偿的土地面积相应核减。

第七条 依法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拟订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方案应包括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面积、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补偿办法等内容。

(二)方案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发布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面积、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进行公告或者在媒体上公告。

(四)作出收回决定。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

(五)补偿费用支付。自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及时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
在“青春献税收,文明建功业”的主题口号下,近两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职工奋发进取,努力学习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广大青年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征收、甘于奉献,在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的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各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99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248个青年集体为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以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干部职工认真践行“三个代表”要求,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附件: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

税务系统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
北京市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石龙工业区税务所
天津市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大厅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
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 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
辽宁省
彰武县国家税务局彰武镇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
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
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税务所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吉林省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
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
上海市
卢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征收所开票组
江苏省
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 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管理分局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管理分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
句容市地方税务局城郊分局 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
浙江省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梧桐办税服务厅 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办税服务厅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
安徽省
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
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管理所
山东省
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 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张戈庄管理分局
新泰市地方税务局新汶征收分局 成武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李哥庄分局
河南省
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南省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
陕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湖北省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东宝分局办税服务厅 恩施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猇亭分局
湖南省
湖南省澧县国家税务局甘溪滩税务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
广东省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分局 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大良分局
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盛税务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征收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 浦北县地方税务局小江分局
宾阳县地方税务局芦圩分局
海南省
琼山市国家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儋州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
重庆市
万盛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所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分局 阿坝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南郊税务所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寨英征收管理分局 凯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处 大理市地方税务局凤仪分局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洛南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吴旗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征收分局
铜川市印台区地方税务局三里洞税务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
白银市白银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玉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
青海省
门源县国家税务局青石咀征收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湖县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西站税务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
北京市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第一征收所)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一组(原第十税务所个体组)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税务所(原冶金税务所)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
天津市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 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原武清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原和平区分局三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
河北省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原城区税务所)
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原遂城税务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 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山西省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原稽查二分局稽查二科) 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中心税务所
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管理一科
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税务所(原青龙山中心税务所) 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原八里罕分局)
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原直属三分局)
辽宁省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原平山分局一洞桥税务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原甘井子分局第四中心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 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 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原皇姑分局计征科)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原第一分局计征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对外分局办税服务厅)
吉林省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二分局天桥税务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原稽查局东关检查二科)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原新兴分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科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朝阳分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五科)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原二道分局征收管理科) 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
黑龙江省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 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
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 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
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原征收管理中心) 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 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原征收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第六税务所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征收所
江苏省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青山分局)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营防税务所(原营房检查税务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原江宁县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同里分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原青阳分局)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原白下分局稽查二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稽查三所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工交分局)
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吴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兴化市地方税务局周庄分局
浙江省
龙游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管分局)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管理站(原柳市办税服务厅)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菱湖管理局(原办税服务厅)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原爵溪分局)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原临山分局)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原溪口分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原征管分局) 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
安徽省
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稽查分局)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原宣州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谢家集分局蔡家岗税务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福建省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管理分局(原上街分局) 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仓山管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原直属征收局湖里中心税务所)
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
闽侯县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原开禾分局)
江西省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直属分局征收所)
浮梁县国家税务局仙槎分局 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税务所
吉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
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原稽查局)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原直属分局) 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
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下初分局 胶南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计征科)
临沂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汤头分局 枣庄市市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淄博市周村区地方税务局南闫征收分局 文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征收分局)
邹平县地方税务局位桥分局(原位桥征收分局) 青岛市崂山地方税务局计征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税收管理一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征收科
河南省
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原郊区国家税务局龙泉中心税务所) 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原中心税务所)
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原办税服务厅)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新华办税服务厅(原新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巩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林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湖北省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樊城分局计划征收科(原樊城分局征收科) 松滋市国家税务局新江口分局(原第一分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江岸分局第五管理所(原江岸分局第五稽查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昌分局征收税务所(原武昌分局征收科)
咸宁市咸安区国家税务局永安分局(原城区分局) 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五分局(原七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洪山区分局第三管理稽查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青山区分局征收局(原征收服务税务所)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纳税服务厅(原征收局)
罗田县地方税务局三里畈分局(原大崎分局)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原葛店分局)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原征收局)
湖南省
新化县国家税务局西河税务所(原炉观征收分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天心分局城南路税务所(原二分局城南路税务所)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原一分局城前岭税务所) 洪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征收分局
桃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原征收直属分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广东省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市区中心分局) 吴川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城区中心分局)
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原第二稽核管理所) 阳西县国家税务局沙扒分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管理分局税政科(原征收分局税政科)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分局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分局
电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新兴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中心征收分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海征收管理分局计划征收股(原江海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福永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征收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东县国家税务局平马征收分局 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糯垌分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一分局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
武鸣县地方税务局锣圩税务所
海南省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白马井分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琼山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第一分局
重庆市
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 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税务所(原杨家坪征收税务所)
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征收所)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原征收中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分局)
双流县国家税务局管理三分局(原机场税务所)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分局)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征收科
西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大邑县地方税务局悦来税务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
贵州省
遵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原红花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贞丰县国家税务局珉谷征收管理分局(原第一征收管理分局)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二戈寨税务所
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轿子山税务所
云南省
鹤庆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丽江县国家税务局巨甸分局
禄丰县国家税务局勤丰征管分局(原勤丰分局) 丽江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杨林分局 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征收管理分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原直属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碑林分局柏树林税务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新城分局长乐西路税务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三局稽查五科(原第二分局计会征收科) 城固县国家税务局南乐税务所(原南乐中心税务所)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江南征收局
安康市汉滨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大荔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
户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队 柞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西安市新城区地方税务局韩森寨税务所 西安市阎良区地方税务局稽查队
甘肃省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 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安西县国家税务局柳园管理分局(原柳园分局) 兰州市城关区地方税务局五里铺税务所
文县地方税务局碧口征管分局(原征收分局) 静宁县地方税务局余湾税务所
青海省
天峻县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综合管理股) 平安县国家税务局平安征收分局(原平安税务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中分局水井巷税务所(原水井巷税务稽查所) 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德令哈市地方税务局 乐都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碾伯中心税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国家税务局白岌沟税务所 银川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朔方税务所
固原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原城区中心税务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
灵武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所 平罗县地方税务局太西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迎宾路税务所(原新市区分局迎宾路税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石油税收管理局东疆分局(原鄯善县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
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阿拉山口分局) 鄯善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原新市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白碱滩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