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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8:4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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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等

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
为了鼓励企业和职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创出更多更好的优质名牌产品。不断满足“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要求。现将“北京市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
为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质量,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创奖”“创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荣获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称号的企业、集体、个人,除给予荣誉奖励外,并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第一部分: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奖;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奖;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第二部分:部质量管理奖、市质量管理奖,部优质产品奖、市优质产品奖;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二、奖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1、奖金来源:
(1)奖励范围中的第一部分,市经委系统内的,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拨给。
(2)奖励范围中的第二部分,经企业主管工业总公司(局)或区、县核准,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不足者可从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包括企业按本办法补充部分)。
2、奖金的发放标准
国家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10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金奖 发奖金2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银奖 发奖金1.5万元
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
发奖金1万元
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5万元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发奖金0.01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3万元
部、市优质产品 发奖金0.5万元
部、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3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发奖金0.007万元

一个企业或一个产品在同年度获国家、部、市多级质量管理奖或优质产品奖者。应按最高一级奖发放奖金。不重复发放。
三、奖金的分配
奖金要坚持按“贡献大小,责任轻重,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分发。主要是奖励那些对“创奖”、“创优”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贡献突出的要重奖。由于各企业对“创奖”、“创优”做出直接贡献的人数不等,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国家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金(10万元)不足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者,可由企业的奖励基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补充到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总额度。
国家优质产品金(银)奖,一次性奖金(2万元和1.5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60(50)元的,可分别补充到人均60(50)元。
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一次性奖金(1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40元的可补充到人均40元。
部、市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金(3万元)按职工人均不足半个月标准工资者,可补充到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额度。
部、市优质产品一次性奖金(0.5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30元的,可补充到人均30元。
四、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主管创优工作的处长和负责创优工作的干部,对创优工作的目的认识明确,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由总公司(局)、区,县经过评定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凡系统内获国家优质产品金奖的,主管处长及负责创优工作干部,按获奖数目的多少
发给50元至100元。



1988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大气科技合作声明

中国气象局 德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大气科技合作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在波恩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大气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两国在大气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声明愿就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性,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大气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二、合作形式可包括:
  (1)交换和提供大气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出版物、信息和资料;
  (2)交换科学家、工程师、专家,安排代表团或专家组以及培训性质的互访;
  (3)提供和交换用于测试、鉴定、评估的设备、样品、仪器的部件;
  (4)开展气象通信、卫星气象和数值天气预报领域的合作;
  (5)开展合作研究和联合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讲座;
  (6)促进双方气象部门之间,仪器公司之间以及气象部门与仪器公司之间在气象仪器领域方面的合作;
  (7)在其他领域的合作。

 三、每项任务或活动的责任及其运作的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双方商定。如费用方面无特别的协议,各方将支付自己的费用。
  通过世界气象组织自愿合作计划可进行某些培训活动。在此情况下,向世界气象组织申请前,双方进行直接接触是有益的。

 四、在执行双方商定的活动时,各方应在本国的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尽力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方便。

 五、根据需要,双方将通过会晤或通信联系以商定、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会晤的日期和地点将由双方气象局长共同商定。

 六、根据本声明开展合作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资料的出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获得其专利或向第三方转让。

 七、根据双方协议交换的气象资料和产品,除非另有规定,只能在内部使用(在两个气象部门内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处理资料和产品以生成进一步的产品),并且不能进行免费或商业性的再分发。

 八、在本声明下进行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如果没有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发出终止通知,合作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声明九十天后,声明则终止。
  本声明下的合作终止后,当时正在进行中的各项活动将随之终止。
  本声明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形式加以修改或延长。
  本声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国气象局代表         德国气象局代表
    邹竞蒙             莫 尔
   (签字)            (签字)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加快南宁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是市人民政府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是发挥专家人才优势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咨询委不行使行政职能,只具备务虚研究的决策咨询功能。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组成。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立足南宁市实际,依托和广泛联系各类专家、学者和精英人士,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为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咨询专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二)组织咨询专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预案;

  (三)组织咨询专家对南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咨询专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全市经济发展、面向企业的具体实践,开展广泛有效的咨询论证、可行性研究等活动;

  (五)加强与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联系和交流,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咨询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设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下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民生、政策法规等专业咨询组。专家咨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组建专业咨询组。各专业咨询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专家咨询委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专家咨询委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各项政策咨询、社情民意收集活动,搞好综合协调落实等服务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二)推荐重点咨询研究课题;

  (三)具体承办专家咨询委的日常事务,负责专家咨询委活动的记录工作,组织协调各专业咨询组开展咨询工作,收集、归纳、报送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咨询成果采纳情况;

  (四)密切联络各位专家,协助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活动,并向专家所在单位反馈其参加专家咨询委活动的情况;

  (五)完成专家咨询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咨询专家遴选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为3年,可以续聘。专家人选主要从自治区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自治区和南宁市在职专家型领导干部、已退休的南宁市原正厅级专家型领导干部、自治区和南宁市专家型知名企业家中遴选。

  第九条 咨询专家入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热心决策咨询工作;

  (二)具有宏观战略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从事的领域、行业内具有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较强研究及创新实践能力,有较高威信和较大影响力;

  (三)关心社会事务,自觉从维护南宁市发展大局出发,乐于为南宁市发展献计献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咨询委的相关工作;

  (五)咨询专家选聘优先考虑以下人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国家重点高校的知名教授、学者。

  第十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

  (一)咨询专家以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部门推荐等方式公开征集人选;

  (二)专家咨询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对汇集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专家咨询委成员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后的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家咨询委成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咨询专家聘书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中心工作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建议;

  (二)积极参与专家咨询委组织的各项调研活动和咨询工作,及时完成专家咨询委委托的课题研究;

  (三)按时参加专家咨询委组织的咨询会议及活动,及时对专家咨询委交办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单独或参与所在专业咨询组完成1项有关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提交专家咨询委办公室;

  (五)有义务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及信息保密;

  (六)保持与专家咨询委办公室的经常联系,及时反映自身的学术水平、工作动态、身体状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咨询专家,应当回避咨询活动:

  (一)本人与咨询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二)存在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专家因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以咨询专家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主要方式有:

  (一)座谈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主题及形式由专家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二)决策咨询会。针对特定的决策、政策论证需要,专家咨询委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会议咨询意见,并形成研讨记录,作为决策咨询的重要依据。

  (三)调研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或专家咨询委委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参考。

  (四)专题建议。专家咨询委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或针对自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建议。

  (五)直接访谈或书面征询。市人民政府就某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约访专家咨询委专家,或以征询函的形式书面征询相关专家的个人意见。

  (六)外出考察交流。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和交流活动。

  (七)主题演讲和论坛。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就市人民政府布置的有关重点、难点、热点工作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家咨询委全体成员会议。

  第六章 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作评价制度。专家咨询委对每位专家建立咨询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根据专家出席活动情况、建言献策质量等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评,并作为能否续聘的依据。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奖励制度。专家咨询委每年组织1次咨询成果评奖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主要指专家所撰写的有关南宁市的调研成果获得国家、自治区奖项,所提建议或咨询报告得到市人民政府采纳并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得以体现等。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专家退出制度。咨询专家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自身原因,或所在单位不支持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咨询职责的,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要在被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并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通报各有关方面。

  第七章 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的工作经费主要由专家固定年费、课题研究经费、参加专项活动的出差补贴等组成,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测算,纳入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安排,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专家咨询委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购买资料、出版刊物等支出。

  第二十条 专家工作经费

  (一)每年给予每位咨询专家一定数额的固定咨询工作经费,并根据参加专家咨询委组织的活动及咨询成果给予适当增加,具体金额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编制预算确定;

  (二)咨询专家承担课题研究的,由专家咨询委根据实际需要核拨课题研究经费;

  (三)市外咨询专家应专家咨询委邀请往返南宁的交通费和差旅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