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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6 13:2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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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 《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五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条 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
三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 享有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五条 职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
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一般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
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力求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对无故超假的职工,要按旷工处理。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证上同时注明该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报省劳动局备案。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1981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决定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中心、研究所,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海南省海洋局: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国海保(88)018号《关于“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国海保(88)018号文同时废止。

“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
一、为保证“中国海监”飞机顺利执行海上巡航监视、执法管理、科学试验、调查和技术服务等项任务,防止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做好登机人员的审查工作
1.对登机人员实行登机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政审、主管单位(承担任务的单位)保卫部门把关、国家海洋局批准三级审查办法。
2.执行飞行任务一个月前,主管单位业务部门应将使用“中国海监”飞机计划(任务、参加单位和人数、飞行次数、时间和使用机场等)通知本单位保卫部门。
3.参加执行任务的单位(含局外单位),在登机人员进入机场前二十天必须完成政审,并将登机人员政审表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报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复审。登机人员政审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党委、保卫部门印章,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提前十天写出审查报告连同登机人员政审表报局保卫部门。局保卫部门审查并拟出批复意见,送指挥中心、人劳司、管理监测预报司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审批签发。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按照批复意见通知登机人员所在单位并办理登机证。派出登机人员单位如不按期办理登机审批手续,保卫部门概不补办,已办理登机
审批手续的人员,不得自行更换。
4.登机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身体素质能适应空中飞行。派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登机人员应亲自把好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关。政治审查按中办(82)26号文件执行,重在现实表现。严格防止因把关不严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事故;严格防止照顾关系、拼凑人数、不考虑身体素质、不注重完成任务等倾向;严格禁止与任务无关人员搭乘。
5.“中国海监”机组人员的审查,由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负责。
三、登机证只限于持证者本人执行本项任务时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交他人使用。登机人员对登机证要妥善保管,不慎遣失时应立即报告发证部门。本项任务完成后,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将登机证收回、注销。
四、安全检查制度
1、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登机前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项目:(1)登机人员和登机证是否一致;(2)是否带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3)是否带有与工作无关的刀具、嚣械、枪支弹药等。
2、凡是带上飞机的仪器设备,装机前由使用仪器设备单位领导负责检查把关,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五、登机人员上机后,按规定位置进行作业,严格禁止进入驾驶舱。
六、主管单位保卫部门积极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做好每个航次的空勤技术编组工作,推选或委派空勤作业组长负责空中技术指导,并协助机长做好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主管单位业务部门要建立“航空日志”。对登机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工作情况及飞机起飞时间、转向点、飞行高度、气象条件等作详细记录。
八、各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空中防线工作形势,了解和掌握登机人员政治思想情况,对经常登机执行任务的人员,按照空勤人员条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如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登机工作人员政审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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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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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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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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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何时参加│ │何时入党│ ┃
┃ │ │工 作│ │ (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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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 贯 │ │ 民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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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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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
┃人 │ ┃
┃政 │ ┃
┃治 │ ┃
┃思 │ ┃
┃想 │ ┃
┃及 │ ┃
┃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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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 ┃
┃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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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
┃庭政│ ┃
┃成治│ ┃
┃员情│ ┃
┃及况│ ┃
┃主 │ ┃
┃要 │ ┃
┃社 │ ┃
┃会 │ ┃
┃关 │ ┃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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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年龄│ │职务│ │家庭│ ┃
┃爱 │ │ │ │ │ │ │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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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文化│ │政治│ │民族│ │本人│ ┃
┃ │程度│ │面目│ │ │ │成份│ ┃
┃情 ├──┼────┴──┴───┴──┴─────┴──┴─────┨
┃ │工作│ ┃
┃况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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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 │ ┃
┃单 │ ┃
┃位 │ ┃
┃保 │ ┃
┃卫 │ ┃
┃部 │ ┃
┃门 │ 盖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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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人│ ┃
┃单审│ ┃
┃位批│ ┃
┃党意│ ┃
┃委见│ ┃
┃及 │ ┃
┃主 │ ┃
┃要 │ ┃
┃负 │主要负责人签名 党委盖章 ┃
┃责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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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1.此表由派出登机工作人员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二份。 ┃
┃ │2.此表于登机工作前二十天送达主管单位保卫部门,主管单位保卫部门┃
┃ │ 提前十天报送局保卫处。 ┃
┃明 │3.此表不能作登机证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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