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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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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管理
第三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负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除税金和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筹集、提取的各种费用和要求提供的劳务。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属于摊派,一律予以禁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向农户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凡向农民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劳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劳务或不按规定登记的,持卡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管理
第六条 农民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以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数字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镇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第八条 乡镇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五保户供养不在村提留列支的,应在乡镇统筹费列支。
第九条 村提留,由经济联合社每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与乡镇经济联合总社协商,每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镇范围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在批准或通过后15日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贫困户、贫困村申请减免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经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审定同意,可以减免。
第十条 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归农民集体所有,专款专用,纳入帐内核算。村提留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专项审计;乡镇统筹费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实行专项审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平调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
第十一条 农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劳动力和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农村义务工和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经济联合社协商提出用工计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终由经济联合社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强行要求以资代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可以以资代劳。因伤、病、残不能承担义务工、积累工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三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省农业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收费单位必须公布批准收费的文件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符合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公益事业、兴办公共设施需向本组织成员筹集资金的,可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除上款以外的涉农集资项目,须经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
第十七条 向农民收取电费和水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核定和调整农村电价和水价标准,有关部门必须会同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第十八条 向农民收购农产品,除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以外,价格应随行就市,不得压级压价。农民交售农产品,收购单位应当即时兑现,不得拖欠。不得从农民的销售收入中为部门和单位代扣费款。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农产品定购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派购农产品。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为农民出具证明、介绍信,除国家有规定的之外,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外,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 经销国家和省有定价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价格不得高于所规定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三条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农民完成各种负担任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制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购有价证券、物品、报刊和书籍;
(二)强制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保险、办理公证、鉴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募捐,索要赞助费;
(四)强制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五)强制农民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侵权行为,有权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超额提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强制承担劳务的,应予清退。
违反本条例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收费、集资、罚款、基金和摊派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由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将非法收取的款物如数退还给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凡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或侵占、挪用、平调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条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加重农民负担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对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民拒不承担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负担义务的,征收单位除责令其补缴费款外,可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仍不缴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收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4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8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
(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九条 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
(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
(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
(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
(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
(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
(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 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 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 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
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
第十九条 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社政〔2004〕6号


  近期以来,一些高校出现学生住宿场所发生治安伤害事件。继2月23日云南大学发生四名学生在校内公寓被害案后,又有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宿舍相继发生偷盗、抢劫、伤害等刑事治安案件。此外,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自行租住校外民房,条件参差不齐,有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设施,有的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安全或治安事端时有发生。4月27日晚,西藏民族学院两名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遭歹徒绑架抢劫,近期相继发生高校学生在校外租房被害以及煤气中毒死亡事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生住宿管理工作薄弱。一些高校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没有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没有认真落实辅导员进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进公寓等制度;一些高校在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问题上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

  高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包括学生住宿管理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抓安全保卫工作。各校均应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于学生公寓的管理,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要职责明确、紧密配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校学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为高校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尽量避免多校合用学生公寓,已由几所学校合用的学生公寓,各高校要分别派人组成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二、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中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高校应认真贯彻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将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在一起,按班集体建立党团支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住宿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没有按班集体安排住房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作出住房调整。坚决反对按学生经济状况分配住房的做法。要以学生宿舍和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和公寓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坚决落实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选派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即与学生同住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切实落实学校班主任管理的各项规定,班主任必须每周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

  三、切实加强管理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要加强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和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逻执勤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积极参与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时向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排解矛盾。要拓宽高校后勤服务单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公开学生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办法、程序,自觉维护学生权益。要培育和发展学生宿舍和公寓的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把学生宿舍和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四、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网络。物业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不断改善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建立报警点。学生宿舍和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和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要善于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演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将学生宿舍和公寓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单位也要加强对宿舍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高校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和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切实加强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

  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要切实加强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决不能留下管理和教育工作的空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