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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6 23:0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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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的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非营业用房产;
(二) 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危险和停止使用的房产;
(三) 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
(四) 终止和停产停业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
(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六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关于认真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认真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商先办字[2005]22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各工作组:

  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部作为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之一,正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活动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我部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部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各工作组要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材料、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相关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各单位和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各工作组要结合实际,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关于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机构的文件;

  2、司局级以上领导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

  3、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的各种文件的印制稿、签发稿;

  4、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照片;

  5、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出的重要决策、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简报、大事记、新闻宣传材料等;

  6、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督导组在督查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方案、情况报告、调研材料等;

  7、重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8、优秀共产党员典型事迹材料,违纪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材料,组织处理材料;

  9、其他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各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撤销时,要将其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四、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把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落实。要积极配合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主动开展服务,加强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档案材料的完整、系统。



商务部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
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
第八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