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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时间:2024-07-13 09:3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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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说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下同)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建设单位统一执行,应先征得
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必要的增加和减并: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371工程施工”、“375施工管理费”、“381待摊费用”、“337低值易耗品”、“338周转材料”、“339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以前
结转下来的国家流动资金,可以增设“721流动基金”科目。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在“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下,设置“停缓建维护费”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631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发生的停缓建维护费支出,在“应
核销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停缓建维护费”明细科目中核算,与一般投资借款核算办法一样,应将其转入“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待冲基建支出”科目;支用的停缓建维护费借款,按规定应尽力用自立收入归还,确无能力归还借款本息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还后,冲减“停缓建维
护费借款”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374自立生产支出”、“851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生产自立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采用借贷记帐法的单位,可以将“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合并为“422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科目;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为“441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单位,可以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分为“491待处理财产损失”
和“691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将在“应付器材款”科目中核算的预付大型设备款单独设置“426预付大型设备款”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四)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仍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本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借贷和增减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记帐方向。采用借贷记帐法的,总帐科目与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采用增减记帐法的,某些总帐科目与明细科目
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六)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今后如有修改、废止,建设单位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四、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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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资 金 占 用 科 目 │顺│ 资 金 来 源 科 目
序├──┬────────────┤序├──┬────────────
号│编号│ 名 称 │号│编号│ 名 称
─┼──┼────────────┼─┼──┼────────────
1│ 0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8│601 │基建拨款
2│ 011│设备投资 │29│611 │基建投资借款
3│ 041│待摊投资 │30│621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4│ 051│其他投资 │31│641 │其他借款
5│ 061│转出投资 │32│651 │待冲基建支出
6│ 071│应核销投资 │33│701 │固定基金
7│ 091│应核销其他支出 │34│711 │折 旧
8│ 101│交付使用财产 │35│801 │应付器材款
9│ 12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36│811 │应付工程款
10│ 201│固定资产 │37│821 │应付工资
11│ 301│器材采购 │38│83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2│ 311│采购保管费 │39│841 │其他应付款
13│ 321│库存设备 │40│861 │应交税金
14│ 331│库存材料 │41│8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5│ 341│材料成本差异 │42│863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6│ 361│委托加工器材 │43│864 │应交基建收入
17│ 401│限额存款 │44│865 │折旧基金
18│ 411│银行存款 │45│901 │专用基金
19│ 412│现 金 │ │ │
20│ 421│预付备料款 │ │ │
21│ 422│预付工程款 │ │ │
22│ 43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 │
23│ 441│其他应收款 │ │ │
24│ 4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 │ │
25│ 49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26│ 501│专项存款 │ │ │
27│ 511│国 库 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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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总说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下同),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四)会计报表的编报期如下: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按月编报
2.资金平衡表 按月编报
3.基建投资表 十二月编报
4.待摊投资明细表 十二月编报
5.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 十二月编报
投资明细表
6.专用基金表 十二月编报
7.基建借款情况表 十二月编报
8.投资包干情况表 十二月编报
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表”、
“固定资产增减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



(五)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月汇总的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十天内报出;三、六、九月汇总的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十天内报出;十二月汇总的会计
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九十天内报出。
(六)填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填至“千元”,其余各表都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七)会计报表填列的计划数,概(预)算数,应填有关机关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八)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始建设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报出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的印章。
(九)建设单位在报送三、六、九月份报表和年度报表时,应同时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1.概(预)算、基本建设计划、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的分析;
2.应核销基本建设支出情况的分析;
3.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果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三、六、九月份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
(十)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建设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主管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建设项目(指按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主管部门。各部门、各
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会计报表种类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3.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4.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2表附表);
5.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6.专用基金表(会建04表);
7.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5表);
8.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6表)。
(二)会计报表格式
基 建 财 务 快 速 月 报
编制单位:_年_月份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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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金额│ 项 目 │行次│金额
───────────┼──┼──┼───────────┼──┼──
拨款限额累计 │ 1 │ │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 │ 11 │
拨款限额结余 │ 2 │ │其中: │ │
拨款限额支用数累计 │ 3 │ │ 预算拨款完成数 │ 12 │
自筹资金拨款累计 │ 4 │ │ 自筹资金完成数 │ 13 │
本年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 5 │ │ “拨改贷”投资 │ 14 │
其中: │ │ │ 借款完成数 │ 15 │
“拨改贷”投资 │ 6 │ │ 建设银行投资借 │ │
借款支用数累计 │ 7 │ │ 款完成数 │ 16 │
建设银行投资借 │ │ │交付使用财产 │ 17 │
款支用数累计 │ 8 │ │在建工程 │ 18 │
投资借款余额 │ │ │基建结余资金 │ │
投资借款指标结余 │ │ │其中: │ │
其中: │ │ │ 需要安装设备 │ 19 │
“拨改贷”投资 │ 9 │ │ 库存材料 │ 20 │
借款指标结余 │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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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1986年11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
比例的地区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擅自以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贫和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骨干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除借入资金外,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适当改善办公、生活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项目的调查、论证和报告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坚持集体讨论的前提下,明确处(科)室、分管局长和局长的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做到公开性强,透明
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五条 各类财政周转金在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以委托放款形式办理。预算部门和各业务部门间实行两级核算,相应建立对帐、报帐制度。对多头开户的,应予以清理。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统一开户后,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仍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对资金投向、审批程序和资金回收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发放时间长、难以收回的国有企业的逾期借款,经批准可部分转增企业资本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周转金管理部门不得与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借款关系。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借入周转金的,其借款报告和借款合同须经局长签发。当地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与、陪同,也不准由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费用。县(市)、区财政部门
向市财政局借到资金后,不准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奖励,如发现接受奖励的,借款立即收回。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发的《宁波市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5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7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向政府常务会议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能;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施代建制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的具体形式,以及代建的方式;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提出意见报协调小组研究;拟定项目管理方案上报协调小组批准并执行;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选定)工作,代建合同的签订,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查,建设资金的管理;协调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经政府批准项目的立项;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形式;监督检查代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稽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决)算审查、审核批复财务决算、委派财政现场代表等工作;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分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等要求,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三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办法等法律关系。代建合同须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四、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五、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
三、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四、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定期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按批准的资金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协调小组确定需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代建方案和方式,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要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招标人或者授权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招标选定项目代建单位。全过程代建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建设阶段代建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进行。
  由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标。
第十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30—50%,商务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20—40%,价格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20—50%。其中价格标以项目的代建费、工程费和银行资金保函额的投标价折算的评标价作为主要评标指标。
  第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由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全过程代建的,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规定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项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银行资金保函。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负责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第十八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进行审批,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市发改委在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办理批复。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项目代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代建合同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授权市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档案、资产移交手续,并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将银行资金保函返还项目代建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开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对代建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属拼盘项目的各类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缴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凡拼盘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市财政部门要审核其配套资金的来源情况,督促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投标价的75%;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后一个月内,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投标价的90%;其余费用在一年后一次付清。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费在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签订后开始拨付。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费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开始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大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督与管理,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建设资金的拨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管的,委托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完成进度和工作质量分批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合同的保证金。其余工程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可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跟踪评审意见或财政现场代表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协调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避免安全隐患的重大设计调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其它不可预见因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工程决算比合同约定投资概算有节余的,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节余在批准概算的2%以内的(含2%),节余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节余超过批准概算2%的,节余资金超过2%部分的3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70%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当年建设项目支出。
突破批准概算,但不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5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50%按原出资渠道解决。
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形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负担。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建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相应的责任及经济处罚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不能按照合同工期交付使用的,应在代建合同中明确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总承包单位进行除项目主体结构外的子项目分包,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有关奖惩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代建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