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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省六届人大法律、财政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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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省六届人大法律、财政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省六届人大法律、财政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


(1983年4月2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设置的组织机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和提出本省法律草案。



1983年4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4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对于会议议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前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旗长、县长、市长、区长或者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会议。
  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限期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提议案机关,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由提请任免案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案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要认真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如果常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不满意,须由作报告机关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经主任会议同意,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以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用蒙古语言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应当给予翻译。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在2003年12月底前做好审核员、核准员的聘任、授权工作,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2004年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按照构建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审批项目减项、放权、授权三管齐下,促进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事制度,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行政审批及"一审一核制"含义
  行政审批,又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审一核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对行政申请受理审查,窗口或处室负责人(以下简称核准员)审核把关签发的审批制度。审查和审核以书面形式为主,另外还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对按简易程序即办的事项和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严重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特殊事项,不列入"一审一核制"范围。实行"一审一核制"的事项原则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结。
  二、实行审查员、核准员聘任授权
  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需经行政审批部门聘任后方可上岗,并明确授权范围和聘用期。
  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聘任。
  三、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职责
  行政审批审查员职责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行政审批核准员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四、疑难审批事项的处置
  疑难审批事项是指核准员对授权范围的审批事项认为难以把握,需经会审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
  疑难审批事项实行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由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
  五、责任追究
  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检查制度。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审查员、核准员应当及时补救或纠正。
  审查员、核准员因过错导致行政审批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先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试行,其他部门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也要按本暂行规定逐步推行。
  
  附件: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
  
  
  
  
  
  
  
  
  
  
  
  
  
  
  附件
  
  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
  核准事项(2项)
  1、各类企业注册登记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核准
  二、市卫生局(5项)
  审批事项(5项)
  1、定型包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2、理发、美容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3、小型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4、小型餐饮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5、其他卫生许可证的名称变更
  三、市文化局(市文物局)(19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2、营业性演出许可
  3、市(县)级文保单位抢险加固工程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4项)
  l、文化经营许可
  2、印刷经营许可
  3、市(地)、县级文博单位在本市(地)举办文物巡回展览的核准
  4、市(县)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12项)
  1、音像制品批发、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2、图书报刊、电子等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
  3、美术品拍卖单位设立的审核
  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核
  5、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6、保护单位的保护与修缮、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市(地)、县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7、馆藏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的审核
  8、文博单位风险等级、技防工程方案的审核
  9、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审核
  10、考古发掘项目及团体领队资格、个人领队资格的审核
  11、迁移、拆除或撤销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12、文物流通、出境的审核
  四、市烟草专卖局(1项)
  核准事项(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审批事项(1项)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批
  六、市经济委员会(8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矿山安全许可证审批
  2、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4级安全资格的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4项)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3、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1-3级安全资格的审核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的审核
  七、市交通局(21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车辆租赁、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2、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审批
  (二)审核事项(13项)
  1、经营省内跨市、省际、国际零担货运线路审核
  2、筹建、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3、养路费减免审核
  4、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教练车证审核
  6、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资质审核
  7、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员证书审核
  8、省际零担、定线货运、集装箱运输核准证审核
  9、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审核
  10、公路绿化更新采伐的审核
  11、国道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审核
  12、跨地区以上客、货运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核
  13、跨地区航行的船舶营运证书审核
  (三)核准事项(6项)
  1、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开业经营核准
  2、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核准
  3、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核准
  4、船舶营运证核准
  5、衢州航区增、开客运航线许可核准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准
  八、市国土资源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土地转让和小宗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2、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土地登记发证
  九、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批
  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2、人防工程拆除、改造
  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及拆除
  (二)审核事项(1项)
  人防工程的报废
  十一、市规划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规划设计资质审核
  2、测绘资质审核
  十二、市建设局(4项)
  核准事项(4项)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核准
  3、商品房预售证件核准
  4、三级、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
  十三、市公安局(10项)
  (一)审批事项(7项)
  1、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
  2、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签注的审批
  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各类签注
  6、境外人员居留的审批
  7、外国人出入境各类签证
  (二)审核事项(3项)
  1、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审核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生产许可证、生产登记证)的审核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十四、市国家税务局(2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十五、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2、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十六、市环境保护局(3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二)核准事项(2项)
  1、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立项环保核准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