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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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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通知

证监发[2001]153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印刷文本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码;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计算公式(不须披露)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净额-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上述公式中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披露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外,还应同时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的规定。
(四)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六)如公司成立未满三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等。
(八)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 合计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变动原因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二)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三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3、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
(三)对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和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和产品、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监事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公司应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划分年度报酬数额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报酬区间的人数。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 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说明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做到分开,并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如做到分开,应明确说明;如不能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应具体说明这种状况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如有)的建立、实施情况。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三)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
1、分别按行业、产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
2、介绍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或提供服务及其市场占有率情况。应说明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对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毛利率。
3、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二)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应详细介绍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净利润。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三)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四)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五)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二)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利润构成发生变动,应分析变动原因。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三十七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增发新股等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如选定信息披露报纸的变更等。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帐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约定收益,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五十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它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只须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计算公式同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 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条披露指标外,还应同时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的规定。
(四)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还应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五)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六) 如公司成立未满三年,应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七) 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第二十五条(一)(二)(三)所列内容披露。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过或否决的重要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
应当说明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对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毛利率。
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其结构较前一报告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二) 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三)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四) 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投资情况。
应按照第三十四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利润构成发生变动,应分析变动原因。
第六十九条 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七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条可免于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以及实际投资项目有变更时,变更程序合法,本条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本条可免于披露。)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如果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条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二)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第七十七条 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公布完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全文。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完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数量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增发 其他 小计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2、募集法人股份3、内部职工股4、优先股或其他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二、已上市流通股份1、人民币普通股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1、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2、 其他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公司如有基金配售股份、柜台交易公司内部职工股份、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一般法人配售股份,应分别披露其股份数额。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8〕16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步伐,充分发挥重大投资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快速办理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为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的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资料的组织审查和确认等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窗口项目申请的接件、咨询和项目审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认,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一)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二)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民办的“十件实事”项目;(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全国五百强企业在筑投资项目;(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绿色通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人员进驻政务大厅“绿色通道”窗口,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咨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对“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核发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卡,启动“绿色通道”程序。

第六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告知原则。对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集中咨询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窗口首席代表,对项目报批工作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并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集中咨询论证会的结果,排出办理流程,列出每个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服务指南》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合理安排和提前准备材料以便进行报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四)限时办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五)超时问责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事项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对审批所涉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六)联审联办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议,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相关窗口单位应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

(七)疑难会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八)上报事项协助报批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需要报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申请人申报,指派专人协助申请人到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一窗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大厅专门设立“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绿色通道”项目申请,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绿色通道”窗口接到项目申请后,应随即将项目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资格确认。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申请,在受理申请后两日内即向申请人发放《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卡》。

(二)转办相关。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事项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以《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后,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应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要求的落实。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上报或交办,并抄告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转办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市政务服务中心,并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项目审批过程中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时,市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提供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但不能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审计、评估、项目招投标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快速办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业务的“绿色通道”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提供快速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为保证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各项制度(见附件),进一步优化审批内部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第十一条市监察机关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进行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等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二、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联络员职责

三、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一次告知制度

四、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制度

五、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六、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七、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流程图

八、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八年十月五日

附件一: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者提出进入“绿色通道”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统一接件,经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入审批办事“绿色通道”。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接待、咨询并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发放《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卡》(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卡),下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跟踪表》(以下简称跟踪表)和绿色通道专用资料袋。

第四条绿色通道审批服务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基本要求和“从简从快、一次告知、集中咨询、限时办理、超时问责、联审联办、疑难会商、上报事项协助报批”的原则。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受理审批项目后,要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审阅资料,随到随办,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六条建立联络员负责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确定绿色通道负责人一名、联络员一名,并书面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视为该部门、单位的首问责任人。涉及到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前置审批),均由该部门、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代理跟踪服务,并认真填写“跟踪表”。

第七条绿色通道审批事项,凡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联审联办(含现场联合踏勘),执行联合审批相关制度。

第八条审批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反馈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二: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

通道联络员职责



为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联络员,由各相关部门指定政策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熟悉本单位审批办事程序,掌握相关政策及有关知识,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

二、根据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要求,全权负责涉及本部门和单位审批业务的联络和跟踪服务,联络员是绿色通道审批办事的首问责任人。

三、负责与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认真填写《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跟踪表》。

四、建立台帐,详细登记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主动协调本单位处(室)之间的审批(包括前置审批)和办事事项,督促按时完成审批办事任务,掌握审批办事进度和结果,及时向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举止文明、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绿色通道相关文件和各项规定制度。

七、本职责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三: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一次告知制度



第一条根据《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5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享受绿色通道审批办事服务时,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一次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将项目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统一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条一次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四: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1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市编委批准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三定”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审联办范围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

(二)技术改造类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四)企业(公司)登记类项目;

(五)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

第三条联审联办程序

(一)受理

纳入联审联办范围的项目由责任单位受理。项目责任单位确定如下:

1、基本建设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发改委;

2、技术改造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

4、企业(公司)登记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以最后审批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并附需要联审联办的项目和部门名单,报送中心(业务处)。

(二)联审

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后,由中心有关负责人会同责任单位召开联审会议。会议出席对象为:

1、窗口单位分管负责人;

2、窗口工作人员;

3、项目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各承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办理时限和要求。会议结束中心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窗口(单位)办理。会议意见难以统一或有严重分歧时,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报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三)联办

有关窗口(单位)接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联审会议要求,依法从快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项目,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同时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

第四条联审联办要求

(一)服务对象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项目责任单位联系。

(二)项目责任单位要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报中心(业务处),同时抄告相关窗口(单位)。

(三)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服务卡,随到随办,即时下达批复文件(或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两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联审会议,有关部门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准时出席会议,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出席。对于无故缺席联审会议,不配合、不执行联审会议办事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联审单位应在联审会议上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供补办相应手续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六)对联审会议审议形成的意见、决定或通过的事项,各联审单位应按联审会议形成的纪要抓紧落实完成。

(七)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在规定的时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五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五: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通道办事程序,保护重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是指对《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所进行的审批办事活动。

第三条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过错,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办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绿色通道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职责,不依据绿色通道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具有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审批办事超过绿色通道规定时限;

(二)审批办事过程中索要行政相对人的财物;

(三)审批办事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违反办事程序,刁难行政相对人;

(五)不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的;

(六)属于本部门审批办事项目而不予受理的;

(七)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

(八)不配合、不执行联审会议要求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的审批办事行为。

第五条绿色通道责任追究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六:



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14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窗口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卡的审核发放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重大投资项目交办会议;

4、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组织、协调、指导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工作,遇有疑难问题,组织召开疑难会商协调会议。

第四条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工作,掌握项目审批办事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及时通报情况。

第五条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做好上下联络工作。

第六条严格要求,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处理项目审批办事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七: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流程图



附件八:



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

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申振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 青(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钮力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吴应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单建星(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 昊(市经贸委主任)

陈新宇(市监察局局长)

李 颖(市法制办主任)

封心太(市人事局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唐慧荣(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班午林(市城管局局长)

杜 清(市规划局局长)

任筑江(市建设局局长)

李豫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胡小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钟汰甬(市交通局局长)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曹玉珍(市统计局局长)

王守超(市林业绿化局局长)

李才诗(市人防办党组书记、副主任)

王春雷(市文化局局长)

孔祥忠(市水利局局长)

向 阳(市农业局局长)

朱丽霞(市商务局局长)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肖 进(市环保局局长)

胡晓刚(市旅游局局长)

胡海燕(市财政局局长)

方鉴常(市审计局局长)

张年举(市物价局局长)

何晓军(市招商局局长)

孙 波(市科技局局长)

张 跃(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荣华(市国税局局长)

杨 军(市地税局局长)

金建德(市气象局局长)

解克俭(市质监局局长)

胡德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宋旭升(贵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韦鸿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袁云龙(白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志祥(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

应建琴(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邓恩宏(贵阳供电局局长)

吴 宏(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总经理)

洪 鸣(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钮力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秦建军(市法制办副主任)、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唐振江(市信产局副局长)、李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黄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行政区划工作多次指示,要求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防止一哄而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行政区划的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县改市、地改市问题不仅重要,而且较敏感。必须持慎重稳妥的态度,严格执
行设市标准,认真审核把关,规范办事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作为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县改市、地改市问题要按照本地区设市预测和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按国务院〔1993〕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设市标准,不得弄虚
作假。
二、民政部受理县改市、地改市的审核报批工作,在符合设市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的行文序号办理。
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民政部只对口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关于县改市、地改市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求事项,不参加县改市、地改市的庆典活动。



19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