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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7-22 06:5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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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已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1月5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淫秽物品犯罪活动有力的法律武器。它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近年来国际贩毒、贩黄活动对我国的不断渗透;国内毒品犯罪和淫秽物品犯罪死灰复燃,在个别地区日趋蔓延的新情况,以及我们开展禁毒、“扫黄”斗争实践中提出的法律问题而制定的,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要补充和修改。最近,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又一次明确提出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这两个《决定》正体现了这一方针的精神。两个《决定》的公布实施,对于深入开展禁毒、“扫黄”斗争,抵制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严格执行这两个《决定》,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淫秽物品犯罪
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决定》的内容,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以保证严格、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和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要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办案质量。首先,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罪犯,要及时批准逮捕。第二,要严格控制免予起诉,除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罪犯外,凡是罪该起诉的,都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第三,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要适时提前介入,掌握案情,核查证据。第四,切实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提高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第五,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以及武装贩毒分子,要坚决打击;对毒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淫秽物品犯
罪的,要从重处罚;对于自首坦白的,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两个《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决定》公布施行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对《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已经依法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与毒品犯罪和淫秽物品犯罪的斗争中,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保证及时、有效地同这两类犯罪作斗争。同时,还要加强和民政、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以及工、青、妇等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两个《决定》,开展禁毒、“扫黄”斗争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于具体适用《决定》所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业利润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业利润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4月8日,卫生部

前言
我部直属企业经财政部批准,自1982年至1985年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各单位的具体留成比例,根据不同的情况,经与各单位协商,我部已于3月1日以(82)卫计字第20号文正式下达。为了合理地使用并管好利润留成资金,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全额留成办法
1.各单位的留成比例,按我部3月1日(82)卫计字第20号文规定留缴。应缴部分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解交,不得拖欠或截留。
2.各单位的留成利润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的差额作为科研及生产发展基金。
3.原在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改在留成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国务院国发(80)23号和国发(81)166号文件规定,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平均水平,核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 %,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 %(占净利润的百分比)两项资金必须先提后用,如有不足,经报部批准可在本单位留成利润中调剂,不另拨补。奖金发放标准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后实施。
4.各生物制品研究所从留成利润中扣除应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交卫生部15%集中使用。各所要按月上缴,不得拖欠。
5.各生物制品研究所利润留成的提取,必须完成卫生部下达的利润、产量、质量、品种及成本五项指标,才能按规定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8%,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必须完成品种,总印张、利润三项指标,才能按规定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的13.3%。如上述指标全部没有完成,应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的40%。
6.各单位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费的交纳按财政部(81)财事字第455号文规定办理。

二、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
各生物制品研究所从留所的利润留成中扣除核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按60%作为科研经费;4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的利润留成资金扣除按核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一)科研经费
1.主要用于卫生部批准下达各所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效果观察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各所为提高改进老制品质量,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研制项目(各所自列项目应在年初编报部防疫局备案)。
2.已列入国家重点的科研项目所需科研经费,应由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费解决;由省、市或其他部门安排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一律由下达任务单位拨款,不得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
3.为开展科研工作需要购置的国内外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原材料费用及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邮电费、市内交通费、外埠出差旅费、科研用设备、仪器修理费及应分摊的折旧费、耗用的水、电焊气等费用)。有关科研人员的工资列入企业管理费,不得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
(二)生产发展基金
1.主要用于新制品投产,设备更新换代等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购置费。
2.用于生产用房的改建和疫苗冷藏运输及有关生产发展等方面。
科研经费及生产发展基金,必要时可以适当调剂使用,但严禁用于其他方面。

三、利润留成资金管理办法
1.各单位的利润留成资金要设专户管理,按上述规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开支或乱挤乱摊。
2.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留、缴比例,按月上缴、年终结算,不得拖欠或挪用。请各单位所在省市财政局予以监交。
3.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按国务院国发(81)10号和9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奖励基金应先提后用,不得超支,年末如有节余应转下年使用,“以丰补欠”。
4.各单位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情况,年终应单编决算,并附详细文字说明报部。利润留成资金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办法暂定二年,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9日,邮电部

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地陆续试开了电子信箱业务。根据这些单位的试开情况,在总结经验,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
(一)已是分组网的用户140元。
(二)不是分组网的用户240元。
二、通信费
(一)信箱使用费每月40元。
(二)信息传送费(进出信箱均收费)
1.每址按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标准(计时计量)计收。
2.多址传送的,每增加一址加一址信息传送费。
三、存储费
(一)存储时间不足30天(含30天)的,免收存储费。
(二)存储时间超过30天,每天每千字符收取0.20元。
四、至其他网络投送费
(一)国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用户电报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传真传送费。
(二)国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传真传送费(暂不开放)。
五、其他收费
用户开办电子信箱业务所需软盘费、软件复制费、培训费及用户提出的一些特殊要求所需费用,由各局按实向用户收取。
六、以上收费,除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用户电报通报费、传真传送费按现行标准计收并列入相关科目外,其他收费列“电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其收费标准可结合当地情况上下浮动20%。
上述收费标准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