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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16:1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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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年5月13日 司复(1998)006号)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
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同国内的公司、企业、有关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建设经营的港口码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港口码头”是指新建、改造的港口码头或在港口区域内进行船舶装卸作业的营业性公用码头或企业专用码头。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中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和岸线使用权折价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并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港口码
头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的经营期限最长为50年,具体经营期限由企业在合同、章程中确定。经营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可继续延长经营期。
第七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可以共同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水下基础设施和地面经营设施,也可以向码头所有者租用水下基础设施。
第八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及山东省对岸线、水域、陆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的建设,必须符合全省港口码头总体布局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和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和其它生产管理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投资港口码头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所建港口码头的经营性收费标准,由企业自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企业在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泊位的同时,经批准,可投资经营港区货物装卸、储运、拆装、包装等业务,也可经营配套的自用船队、自货自运,还可经营海陆客货运输以及为本港区配套服务的餐饮业、维修业和房地产业以及投资港区外的其他产业。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

关于认真做好“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做好“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权办[2003]11号




国权办[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发展,配合国家版权局调研工作的进行和中国版权协会第一届《版权产业论坛》的筹办,由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版权局主办的“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已经开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版权管理及版权相关产业、企业人士,就此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深入思考,并积极参与征文活动。

征文工作截止期为6月15日,评奖活动将在今年下半年举行;同时《中国版权》杂志将开辟专栏,刊登优秀文章。





附件:“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启事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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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启事

一、征文主旨

版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显著,并逐步形成了新型的产业形态。无论发达之欧美,抑或正在发展之中国,出版、传播、影视、音像、娱乐,以及软件、网络等,不管是传统型的、还是最新类型产业门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业绩和发展态势影响着本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进程。

与传统产业不同,知识经济主要以知识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产业内容。在其产业运行的链条上,版权产品与服务的高附加值主要得益于版权的拥有、行使、保护与管理,可以说,版权正成为知识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之源。

将版权保护与管理融入产业发展,既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同时也为产业和企业整合资源、追求产业利益最大化提供不可或缺的制度手段。版权工作已成为诸多企业日益重要的业务环节,它包括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版权,版权许可、转让与质押,有关合同签订与管理,以版权为媒介之融资,版权的国内国际贸易等。在此背景下,产业的发展及其版权的保护与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此,我们特举办“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和全国版权界、产业界同仁一道,深入探讨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征文要求

征文采取自由命题。需说明的是:(1)倡导深入产业实践,尤其是以版权管理推动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探索;(2)理论探讨应结合产业特点,避免空泛之谈;(3)篇幅长短均可,而言简意赅者为佳,重事例、重分析;(4)对国外经验与惯例,希望有分析与评价,最好与中国实践相结合;(5)希望对影视、音像、娱乐、演出以及实用艺术等领域的版权工作予以特别关注。

来稿请详细注明应征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文”字样。

来稿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层《中国版权》征文办公室,邮编100044;电子信箱qing 5051@sina。

截稿期为2003年6月15日。

三、评奖说明:

组成征文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来自版权界、产业界、法律界资深人士。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先由评委个人分别阅评打分,再对入围作品集中讨论并定级。

奖项设置:征文设单位奖、个人奖和组织奖。

(1)单位奖:单位以自己名义参评,介绍自身成功的做法,或探索中的经验、教训和思考;

(2)个人奖:参评者为个人身份,文章内容不限;

(3)组织奖:专门奖励发动本地区、系统内人员、单位积极参与征文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在组织单位推荐的情况下,可对在组织活动中有贡献者颁发个人贡献奖(与独立的个人奖不同)。评奖标准将综合考虑其所组织征文的数量与质量等。

四、作品用途:

对本次征文中的优秀作品,我们将在《中国版权》杂志上刊发;必要时,将考虑推出征文作品专号,或结集出版图书。同时,我们还将向其他报刊推荐。(不同意这些使用方式者,请应征者在来稿时做出特别声明!我们将尊重应征者的权利。)

五、颁奖活动:

征文活动举办者将于2003年秋季举办征文颁奖仪式,并开展与征文主题有关的研讨会。届时,我们将结合评奖结果,邀请获奖个人、获奖单位负责人、有关产业与行政管理者以及资深专家等,到会发言。研讨会将努力追求权威性、前沿性、实务性。

六、组织工作

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

主办单位: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版权局;

承办单位:《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