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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15 22:1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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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


证监会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
我会在复审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发现,相当部分的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的材料,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加强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的责任,提高其业务水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材料一律由企业选定的证券主承销机构组织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地方政府直接或委托
证券承销机构送给我会发行部。证监会发行部在复审预审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提出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将向地方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及其承销机构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进行修改和补充。证监会不接待企业的直接询问及报送材料,也不同企业直接接触。
二、证券主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准备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准则》及有关规定,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制作合乎要求的申报材料。除申请人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其出具法律意
见书外,主承销机构也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把关。对专业性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文件的行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追究证券主承销机构的连带责任,一并处罚。
三、企业向专业性中介机构提供材料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企业伪造、篡改材料等行为,我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条例》给予处罚。对于中介机构不作实地考察,不尽勤勉义务而导致其未能发现上述虚假、误导、遗漏等缺陷者,证监会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鉴于前期审核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今后需要对证券主承销机构的承销资格进行审查。这次的审查标准是: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主要负责人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有三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五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历;
3、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过二年以上;
4、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三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
5、没有违反过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我会下发的有关文件;凡因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证券承销机构,在这次发行审核中,一律不予确认承销资格;
6、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它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7、承销机构不得持有被承销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不是被承销企业大股东中前五名以内的股东。二者居其一,则不具备主承销资格;
8、一个证券主承销机构同时承销的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五家。“同时”是指与不同企业签定的承销合同规定的承销时间相互重合或交叉。
五、为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做主承销的证券机构如实向我会证券机构部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2、人民银行核准的机构章程;
3、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1992年底的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汇总表;
6、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7、对各类企业的投资参股说明材料;
8、过去三年中参加过的所有证券发行承销业绩一览表;
9、我会要求的其它材料。
为确保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方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将此《通知》转发给当地各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配合我会加强对证券承销机构和各种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促进证券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1993年6月24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7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六日




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各部门(单位)专项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
二、建设资金使用应遵照统一规划、资源共建、突出重点、精打细算的原则。
三、在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络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管理和安排。
四、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网络中心
1.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2.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评审各部门(单位)编制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提出实施意见和经费初步安排建议;
4.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二)市财政局
1.根据《年度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计划》,审核经费预算,提出安排建议,会商市政府网络中心后,报协调小组审定;
2.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的审批;
3.组织项目招标采购;
4.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
5.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表。
(三)其他部门(单位)
1.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和落实资金来源渠道;
2.按照协调小组审定方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3.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市政府网络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的验收和监督。
五、建设资金申请与审批
1.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政府网络中心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南通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协调小组审定。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意见,将所需建设资金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向市政府申报。
2.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年度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计划》,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在上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一上”方案前向市政府网络中心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并附《南通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
市政府网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协调小组审定。每年10月份前,各部门(单位)将协调小组审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协调小组审定的部门(单位)实施方案所需的建设资金直接列入部门预算,并报市政府审定。
六、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
1.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市政府网络中心依据协调小组审定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单位支付两种方式拨付。
2.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各部门(单位)依据协调小组审定的详细实施方案,填制政府采购计划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建设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相关调整和撤销手续。
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建设项目跟踪管理
1.为了规范建设行为和保证建设质量,各部门(单位)与中标企业均要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提供产品质量、货款支付方式等。
2.各部门(单位)项目完成后,应向市政府网络中心申报《验收报告书》,由市政府网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八、部门(单位)专业业务系统建设资金,原则上由部门设法自筹解决。确需市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由各部门(单位)先编制专业业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根据审批意见和财力情况提出资金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建设资金统一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实施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