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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易习惯的确定/张彬

时间:2024-07-07 13:1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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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易习惯的确定

大兴法院经济庭   张彬


简要案情:
从1999年7月开始,原告北京某医药保健品公司与被告某保健食品厂开始建立加工承揽关系,每笔业务均由保健品公司提供原料,食品厂为其加工成软胶囊,并对规格及单价作了约定。在多次业务往来中,双方对加工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均未明确约定。2000年9月28日,保健品公司从食品厂提走散装软胶囊502000粒,共计价款50200元。食品厂于同年10月9日用50200元支票付了款。2002年2月,保健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厂赔偿由于该批软胶囊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食品厂不承认保健品公司当庭提交的软胶囊是本厂加工的,也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保健品公司提出该批50200粒软胶囊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通过双方的交易习惯,即以实际合格产品的数量进行结算,认定保健品公司对50200粒软胶囊全部认可。
本案的关键是确认了双方存在的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广泛的存在于各行各业中,《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这是我国首次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这一方面显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尊重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本质。随着《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交易习惯的确认正在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交易习惯的确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交易习惯确认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存在约定不明或对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的情况。
2、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行为内容是否具有惯常性。
3、交易习惯的确认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在惯常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双方均认可的方式
4、交易习惯的确定,应由主张交易习惯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的当事人从1999年开始一直存在加工承揽业务关系,本案中的该批软胶囊从规格、单价、交货方式等方面均未作改变。被告提出双方在多次业务往来中均是以实际合格的加工产品数量进行结算,不合格产品退回。原告在庭上对此事实也明确认可了。所以综合考虑,法院确定了该交易习惯,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还应指出的是,对交易习惯的确定与适用,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数种合同解释中的一种,无论从法条的表述以及对立法排列的顺序来分析,交易习惯的确认是排在最后的,即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才能确定交易习惯并予以适用。
更完善的确定规则,还需我们根据司法实践不断总结归纳,使交易习惯的确定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高自治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加工或初加工农产品。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造优质品牌。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培训和推广、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等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培训、指导以及市场信息服务工作。

自治县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县相关部门应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无公害农产品建设项目。

第八条 自治县鼓励境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对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的,组织申请本区域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主导产业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农药、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每年公布推荐使用、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推广沼气综合利用及生态栽培模式等实用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动植物优良品种的选育、更新和推广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通道,保障无公害农产品的运输安全和畅通。

禁止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法定项目以外的费用。

自治县境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

第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个人,销售无公害农产品时应当进行包装并附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应当建立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网络。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产品市场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依法处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自治县依法设立动植物检疫站(点),对农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监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8〕7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以下简称治超和联合整治)责任书,明确考核的具体方式,细化量化目标考核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主体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考核组织
  对各县(市、区)的量化考核,由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交通部门主要负责考核超限超载率、国省县道好路率、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使用、交通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人员上岗率、县乡村路限高限宽设施安装、公路桥梁保护、货物运输源头派驻监管、违法车辆数据信息登记抄告、治超和联合整治专项经费落实等情况。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考核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车辆超限超载驾驶员扣分、车辆登记参数更正和抄告、大货车长时间占用最左车道、车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治理环境和高速公路畅通、高速公路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落实等情况。经委主要负责考核对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是否从事违规生产和倒卖合格证。工商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拼装、改装汽车及查处情况。安监、质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考核危化品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并落实危化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情况。物价部门主要负责考核停车卸货场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督执行情况。法制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治超和联合整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纠风机构主要负责考核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执纪和媒体曝光情况。
  上述量化考核情况由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汇总,提交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于9月28日、12月20日前将量化考核书面情况送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汇总后,连同分析情况报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治超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附件: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