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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通知

时间:2024-07-12 22:0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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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通知


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2011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本市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1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按《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审定稿)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但所属集体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相关资产统计报告。

  三、2011年度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情况报告。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含独资、控股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报告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汇总单位编报。

  四、各汇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质量。一是开展户数清理,对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或委托监管范围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单位性质、管理级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建立监管企业名录库,各汇总单位应将监管企业名录库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监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二是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报表,确保国有资产信息真实。

  五、各汇总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报表编制质量。一是审核报表编制范围及内容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二是审核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三是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及时掌握变动原因;四是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凡是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六、各汇总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管理、分析和利用等工作,拓展数据应用领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成果的应用。认真撰写资产运营分析报告,通过开展财务分析、行业对标、风险预警、趋势预测等,对本部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挖掘,总结年度经济运行特点,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困难与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七、各汇总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应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报送内容包括:

  1、国有企业类(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集体企业类,各类汇总报表一式两份(A4纸打印两份),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2、国有企业类会计报表附注一式两份;

  3、各类报表的编报说明一式两份;

  4、各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数据及全部基层数据)一式两份。

  为加强户数核对工作,对各类报表中当年列入“减少”以及“单位代码相同名称不同”项目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凭证。

  八、报表的编制及报送工作完成后,请及时做好报表分析工作,编报年度资产经营情况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二、三、四、五)。资产经营报告(行文)一式二份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另附WORD格式电子文档)。

  九、落实措施,保证资产统计报表、资产经营报告等按时、按质完成和报送。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编报要求,认真填报。各级汇总单位应加强审核,对发现错报、漏报、不报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必须由报表填报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所有上报的报表和报告须有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为保证全市数据的及时汇总,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工作时间表,并安排好审计工作时间。对工作中发现和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可能影响全市汇总进度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十、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统计报表的基础数据和工作软件进行整理和分析,为相关工作提供数据和信息服务,实现数据共享。

  十一、2011年度上海市资产统计报表软件及参数请从市国资委网上(www.shgzw.gov.cn)下载。

  十二、本通知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www.shgzw.gov.cn)下载。

  各单位在编报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附件:1、2011年度上海市资产统计报表(经营性:国有、集体企业类)及编制说明

  2、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格式及提纲

  3、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提纲

  4、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提纲

  5、市属集体企业、中央在沪集体主管部门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提纲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农业部等


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文件
农 业 部
监 察 部

国统字〔2006〕2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县级核查具体工作,设有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农调队负责,没有设立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但业务上要接受所在省(区、市)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领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地区和核查范围

  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地区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核查范围是上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退耕还林还草县(市),涉及26000多个退耕还林还草乡镇,27万多个退耕还林还草村,3200多万户退耕还林还草农户。

  三、核查方法

  采取居中等距抽样调查方法,根据抽样调查的科学测算和代表性检验,实行三层抽样,先在全国2279个退耕县中抽选500个核查样本县;再从500个样本县中再抽选3200个退耕样本村;最后从3200个退耕样本村中抽选32000户退耕样本户进行调查。调查方法是调查员入户访问调查,并对退耕还林还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退耕还林还草户的人口及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二是耕地面积及其构成;三是农户粮食生产、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四是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收支活动情况;五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分林草种、分坡度级的造林情况。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联合制定核查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其中包括抽样调查方法以及各省(区、市)的样本县、样本村、样本户数量和核实调查表。《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另行下发。

  (二)布置核查任务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核查任务,并就抽样方法和调查内容对省(区、市)进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对抽中县布置核查任务,并进行业务培训;退耕样本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负责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和布置核查任务。

  (三)样本抽选。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核查方案要求的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县数抽选出调查县(市);各调查县(市)统计局、调查队根据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村数和样本户数抽选出调查村和调查户。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必须将样本抽选结果报国家统计局核准,调查县(市)必须将样本抽选过程和结果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核准。

  (四)入户调查。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同时要认真查阅核对农户退耕台账,对于退耕还林还草、造林面积必须实地丈量核查。要求调查员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如实填报每一个指标,对有疑问的指标应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调查表上报。数据录入一律在县级进行,完成后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最后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汇总,省级和县级不进行汇总。

  六、纪律要求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造福千秋万代、利国利民的重要战略举措,核查结果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研究退耕还林还草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温家宝总理在《统筹研究“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要有纪律要求,确保上报材料实事求是”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以下几条纪律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调查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担负起核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退耕县、退耕村、退耕户的相关资料,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抽选样本,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联系和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及时解决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调查县(市)、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村村委会等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规,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阻碍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调查户拒绝接受核查或回避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更改或授意更改核查结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蓄意干涉核查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员应严格遵照核查方案的要求,亲自入户调查和实地核查,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地完成核查工作,并对自己填报的调查表签字负责。调查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以外,还要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将联合对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进行复查。同时,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联合开展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确保核查工作圆满成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监察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公务车采购中监督机制不能缺位

谷辽海


2004年12月,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分别采购一批蓝鸟智尊小轿车、通用别克旅行车、广州本田雅阁、丰田花冠轿车等不同种类的公务用车,总采购数量高达200辆,采购主体所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供应商总共有四家,分别来自该省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贸易公司、汽车产品开发公司等。在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最后一天,也就是第七天,该省的一家供应商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主体提出了质疑,与此同时,该质疑供应商将质疑书和采购信息的公示内容给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发来传真,咨询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

近年来,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大批量地采购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公务用车的采购方式在我国许多省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下,采购主体所选择的这种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的监督和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类似于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

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来看,四家被选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均非当地的直接生产厂家,也非产品的惟一提供者,而是属于经营、销售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汽车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在确定这四家代理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同时,采购主体也就剥夺了其它经营同种类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看,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曾获得合法批准。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不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情形,但几乎都没有规定违反这些适用条件和情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只有义务性法律规范,却没有法律后果的强制性条款。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了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和程序,但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采购主体不遵循这些条件和程序,违反了这些义务性的行为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现行法律中还是空白。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和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前述缺位情况必须尽快予以完善。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