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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4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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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总局在总结各地工商机关建设法治工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已经2012年12月3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从不同层面明确了法治政府和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对法治工商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标体系》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为基础,对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任务进行必要的分解、细化、量化,有利于准确把握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有利于科学评估法治工商建设的状况和水平,有利于及时发现法治工商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法治工商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工商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法治工商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认真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扎实做好《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

《指标体系》提出了法治工商建设要努力达到的静态指标,明确了法治工商建设各个方面的具体目标任务。各省级工商机关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标体系》的配套制度,并在《指标体系》的动态实施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要确定《指标体系》的评价方式、评价程序和具体评分标准。评价方式既可以是对本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也可以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对下级机关进行评价既可以由上级机关主动部署,也可以由下级机关主动申报,再由上级机关按照《指标体系》进行验收。要根据不同评价对象调整指标。由于《指标体系》主要以省级工商机关为评价对象设置,并不完全适用于省级以下工商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将评价对象不涉及的指标及其权重略去不计,也可以将不涉及的指标调整为有针对性的新指标。要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作用。通过实施《指标体系》,客观评价法治工商建设现状,及时发现法治工商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引导评价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不断将法治工商建设推向深入。

三、以实施《指标体系》为抓手,不断提升法治工商建设效能

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指标体系》为抓手,不断提升法治工商建设效能。要更加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始终把法治工商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切实增强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法治工商建设完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创新,提高服务“五位一体”建设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工商法制基础建设,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工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实施《指标体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月6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基本评价对象,共设置8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79项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及权重分别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0%);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15%);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0%);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15%);依法化解矛盾纠纷(10%);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础建设(10%);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10%)。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牢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开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占40%)。
2.完善并落实拟任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占30%)。
3.完善并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占30%)。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开展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占40%)。
2.完善并落实初任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制度(占30%)。
3.开展基层法制干部工作能力培训工作,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占30%)。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占总指标体系的15%)
目标:立法立规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律,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立法立规工作规范化(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开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立法立规项目的征集、论证、申报工作,推动地方立法立规(占40%)。
2.完善并落实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后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报送制度(占40%)。
3.依法完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地方性配套实施制度(占20%)。
(二)创新和完善立法立规工作机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完善并落实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占25%)。
2.完善并落实公众参与立法立规工作的各项制度(占25%)。
3.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占20%)。
4.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占30%)。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定期清理以及公布清理结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占20%)。
2.完善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率、报备率、及时率达到100%(占30%)。
3.完善并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占20%)。
4.开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占30%)。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实施评估机制,强化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切实做到决策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决策权限(占50%)。
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占50%)。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占20%)。
2.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占20%)。
4.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占20%)。
5.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占20%)。
(三)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占50%)。
2.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占50%)。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占总指标体系的20%)
目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依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占50%)。
2.完善并落实本系统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占50%)。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占本级指标的15%)
1.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占50%)。
2.健全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占50%)。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占本级指标的30%)
1.完善并落实执法公开制度,做到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全公开(占20%)。
2.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占20%)。
3.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定听证制度,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占15%)。
4.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集体决定、移送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占25%)。
5.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执法行为案卷管理制度(占20%)。
(四)行政执法行为合理(占本级指标体系的15%)
1.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占60%)。
2.开展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工作(占40%)。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配套措施完善,行政指导的程序、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占30%)。
2.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占40%)。
3.完善并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健全,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依法有效处置(占30%)。
五、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占总指标体系的15%)
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自身利益彻底脱钩。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外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明显加强,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准确,执法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一)外部监督(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5%)
1.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占20%)。
2.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占20%)。
3.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健全,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办理、回复司法建议书(占20%)。
4.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占20%)。
5.在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或者依法行政考评中取得较好成绩(占20%)。
(二)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复议结果公正合理(占15%)。
2.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占15%)。
4.完善并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分析制度和错案分析制度(占15%)。
5.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占25%)。
6.完善并落实行政赔偿制度(占10%)。
(三)政务公开(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5%)
1.完善并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占50%)。
2.完善并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依法、及时、有效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占50%)。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构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与化解矛盾争议机制,依法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争议。
(一)健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占本级指标的30%)
1.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测、处置等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占50%)。
2.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占50%)。
(二)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建设(占本级指标的30%)
1.完善并落实消费争议等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程序,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占40%)。
2.深入推进12315“四个平台”建设,不断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占30%)。
3.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占30%)。
(三)申诉、投诉、信访制度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申诉、投诉、信访制度(占20%)。
2.依法办理申诉、投诉、信访案件(占50%)。
3.引导申诉人、投诉人、信访人通过依法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占30%)。
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础建设(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完善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论研究,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广泛深入,使全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一)执法信息化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占30%)。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占20%)。
3.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占20%)。
4.建设对外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方便群众网上办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占30%)。
(二)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健全普法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逐步形成与法治工商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占60%)。
2.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论研究(占40%)。
(三)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法制机构独立设置,职责明确界定,编制依法核定(占40%)。
2.法制人员配备齐全(占40%)。
3.法制机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占20%)。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充分认识法治工商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法治工商建设,确保把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加以推进。
(一)健全法治工商建设的组织机构(占本级指标的30%)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工商建设领导机构,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占50%)。
2.完善并落实局务会议听取法治工商建设专题汇报制度(占50%)。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法制机构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占40%)。
2.健全法制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制度(占40%)。
3.工商系统内部对法制机构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满意度(占20%)。
(三)推进法治工商建设部署得当、措施有力(占本级指标的30%)
1.制定本部门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占30%)。
2.每年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本单位法治工商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占25%)。
3.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占20%)。
4.完善并落实依法行政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占25%)。







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1986年7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和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集装箱以外的任何集装方式的货物运输。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2条 凡使用集装用具或自货包装、捆扎等方法,将散装、小件包装、不易使用装卸机械作业的货物,按规定集装成特定的单元后运往到站的,皆为集装化运输。
凡具备采用集装化运输条件的货物,都必须采用集装化运输。车站在受理发货人提报的运输计划时,应认真审核,凡能采用集装运输的货物,都应采用集装运输。
第3条 发展集装化运输要整车、零担并重,首先采用铁路通用集装箱,其次是各种方式的集装化运输。对容易发生损失、运输过程中包装材料使用较多、污染车辆、交接手续繁琐、装卸作业困难的货物,要优先实行集装化运输。
实行集装化运输必须从大局出发,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并兼顾各部门的利益。铁路和收、发货人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工作。
第4条 集装化运输是一项新的运输方式,路内需要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路外需要收发货单位的协作与支持。为促进集装化运输发展,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均应加强领导,组成由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部门参加的集装化运输领导组织,由各级货运、装卸部门共同担负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加强集装化运输的领导和管理。
各货运站应建立定期检查、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本经济吸引区内各企业产品运输包装情况及新建企业产品动态,协助企业在设备改造和制定产品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集装化运输方案和措施。
第5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办法,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运 输 组 织
第一节 基 本 条 件
第6条 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集装后组成的特定单元(盘、架、夹、笼、箱、袋、网、捆等)为一件。每件集装货件的体积应不小于0.5立方米,或重量不小于500公斤。
棚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一吨,长度不得超过1.5米,体积不得超过2立方米。到站限制为叉车配属站(见附件一)。
第7条 敞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征得到站同意时除外)。
第8条 集装化货件应捆绑牢固,表面平整,适合多层码放;码放要整齐、严密,并按规定做好包装储运的标志。以绳索等预垫方式运输竹、木等货物时,必须满足卸车时机械作业的要求。
第9条 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能同一批运输。一批运输的多件集装化货物,以零担方式运输时,应采用同一集装方式。
第二节 运 输 组 织
第10条 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整车集装化货物时,应在月度要车计划表及旬要车计划表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
车站对发货人申请的集装化运输计划,按集装化有关规定审核后,加盖“××站集装化运输”戳记上报。在同一品类、同等条件下,对集装化货物要优先批准计划、优先进货、优先装车。
铁路局、分局要把集装化运输纳入月度运输计划,并要逐月分析集装化运输计划兑现情况。
车站不得将批准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
发货人托运集装化货物,应在运单发货人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运单中件数一栏应填写集装后的件数,包装一栏填写集装方式名称。
发站受理集装化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右上角处加盖“××站集装化运输”章。
第11条 承运新品名、新方式集装化货物时,应先组织试运,以检验集装用具、装载加固方法能否保证货物及运输安全。
试运成功的集装化方式的用具,铁路局应及时组织鉴定和定型,并作为运输条件公布,在管内执行。经铁道部鉴定合格的集装化方式及用具,由铁道部公布运输条件在全路执行。
第12条 实行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运单上发站的集装化运输章为凭),其装卸费率仍按集装前的该类货物装卸费率执行。
第13条 组织集装化运输时要充分利用货车载重能力或容积,并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将非超限货物集装成超限货物运输。
第14条 到达的集装货件,到站应以单元整体(包括集装用具)一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应以单元整体搬出货场。

第三章 集 装 用 具
第一节 集装用具的基本条件
第15条 在集装化运输中,用以集装货物的箱、盘、笼、袋、架、夹、预垫绳等称为集装用具。
选用集装用具时,凡能够采用一次性集装用具的货物,必须采用一次性用具。循环使用的用具采用折叠、套装、拆解等型式。
第16条 集装用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2.有利于货物的码放,能够保证货物、人身、行车安全,不损坏车辆;
3.能够充分利用货车容积或载重能力;
4.具有机械作业需要的起吊装置或叉孔;
5.循环使用的用具,能够拆解、折叠、套装,便于回送,满足最大利用货车装载能力及容积的要求。
第17条 集装用具应根据集装方式及货物性质涂打以下标记:
1.配属单位、编号;
2.站名;
3.自重及最大载重能力;
4.外型尺寸(毫米)或容积(立方米);
5.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6.货物储运指示标志;
第18条 不便于直接涂打标记的集装用具(如集装网等),应拴挂涂有标记的标牌(一次性用具除外)。
第二节 集装用具的配置和管理
第19条 集装用具原则上应由发、收货人自备。铁路根据为集装运输服务的原则,也可备一部分用具,采用出租或价拨方式供发、收货人使用。
发、收货人租用铁路集装用具时,应与出租站签定租用合同。租用方式分一次性使用(简称使用)和长期租赁(简称租赁)两种。
第20条 配备有铁路集装用具的车站,应建立集装用具管理台帐(格式一),及时记载集装用具的动态情况,并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21条 铁路集装用具的租赁费、使用费标准,可根据在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加15%的原则制定,为发展集装运输积累资金。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各铁路局制定,计算方法参照附件二。
第22条 集装用具的出租业务由车站负责,所收的租赁费、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
第23条 租赁费、使用费收入只能用于支付集装用具的维修、更新、添置以及因此产生的少量劳务费及开发费。支出劳务费部分,不应超过总收入的5%。
第三节 集装用具回送
第24条 需要回送的集装用具,到站根据运单记载的集装化运输戳记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签发特价运输证明书。收货人凭特价运输证明书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期限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范围和费率办理回送。
第25条 车站对回送的集装用具要优先运输。以零担方式回送时,应在承运日期表最短间隔时间承运并组织装出。
到达站不办理零担发送或原发站不办理零担到达时,可在最近零担办理站办理回送。
第26条 车站在征得集装用具所有人同意后,可以将回送用具出租利用,出租费率比照回送局标准。所收租费的50%为回送站收入,20%为原发站收入,30%为用具所属单位收入,并免收用具回送费。

第四章 货 运 事 故
第27条 集装货件在运输途中发生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发现站应进行检查清理、编制货运记录、整理加固后继续运至到站。
第28条 集装化运输货物发生的货运事故,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铁路及发、收货人责任划分
第29条 铁路从承运集装化货物时起(办理承运前保管的车站从接受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它机关企业时止,对集装货件发生整体灭失、表层货件损坏负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情况时除外:
1.集装用具不符合规定,承运时无法发现;
2.集装货件内部货物短少、损坏,在交接时无法发现;
3.其它货运规章规定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第六章 统 计
第30条 为加强集装化运输管理工作,铁路局、分局、车站应建立“集装化运输统计台帐”。
第31条 铁路局应按季上报“集装化运输报告表”。车站、铁路分局报告的格式及内容由各局自定。
第32条 集装化运输工作考核指标
1.集装化运输比重:
集装化运输
完成总量(吨)
集装化 =-------×100%
运输比重 可集装货物
发送量(吨)
2.整车集装化运输比重:
整车集装化
运输量(吨)
整车集装 =------×100%
化运输比重 可集装整车货
物发送量(吨)
3.零担集装化运输比重:
零担集装化
运输量(吨)
零担集装 =------×100%
化运输比重 零担货物
发送量(吨)


注:1.以上各项指标计算中的集装化运输量均不包括
铁路通用集装箱发送量。
2.可集装货物指:钢铁、水泥、木材、化肥及农药、粮
食、棉花、盐、日用工业品、化工原料及其制品、工
业机械、农业机具、农副土特产品、零担及其他类
货物。
(附件、格式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发〔2007〕83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有关要求,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要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特事特办、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开展,尽快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

  二、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有关要求,积极与地方畜牧兽医(农业、农牧)部门协调,加强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提高生猪保险和防灾防疫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三、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国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重点是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的支持政策,新型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费构成等。各保监局要选取1个代表性和典型性较强的实例,及时总结经验并于9月30日前上报我会。

  四、各试点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业务。一是要加强人力物力投入,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覆盖面扩大。二是要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定损理赔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理赔,确保养殖户及时恢复生产。三是要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整合资源,探索建立相互激励相互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将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落到实处,坚持下去。四是要加强风险管控,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再保险安排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确保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要切实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五、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下午三点前,将公司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承保数量、保费收入、理赔数量和赔款的分省数据和全国汇总数据传真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发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刘昇 王祺

  联系电话:010-66286225010-66288091(传真)

  联系邮箱:qi_wang@circ.gov.cn

                         二○○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