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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时间:2024-07-06 18:4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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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2]40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了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合格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14日,对所公示企业资质延续有问题的欢迎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我们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公示企业的名称有误的,应与资质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报标准定额司进行更改。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无关系。

  联系单位: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58933231

       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010-58933774

  联系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传真:010-58933216

  附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3日






附件下载: 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附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
企业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起始期 截止期
1 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13001534 2012-09-16 2015-09-15
2 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13001535 2012-09-16 2015-09-15
3 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55 2012-09-16 2015-09-15
4 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60 2012-09-16 2015-09-15
5 苏州天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58 2012-09-16 2015-09-15
6 南京霄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70 2012-09-16 2015-09-15
7 江苏鸿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61 2012-09-16 2015-09-15
8 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56 2012-09-16 2015-09-15
9 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66 2012-09-16 2015-09-15
10 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64 2012-09-16 2015-09-15
11 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63 2012-09-16 2015-09-15
12 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2001575 2012-09-16 2015-09-15
13 广州珠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4001523 2012-09-16 2015-09-15
14 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52001531 2012-09-16 2015-09-15
15 诸暨市金业建设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47 2012-09-16 2015-09-15
16 浙江中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38 2012-09-16 2015-09-15
17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甲120933001640 2012-09-16 2015-09-15
18 浙江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39 2012-09-16 2015-09-15
19 浙江同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42 2012-09-16 2015-09-15
20 浙江建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44 2012-09-16 2015-09-15
21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45 2012-09-16 2015-09-15
22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43 2012-09-16 2015-09-15
23 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41 2012-09-16 2015-09-15
24 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533000775 2012-09-16 2015-09-15
25 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3001646 2012-09-16 2015-09-15
26 烟台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601 2012-09-16 2015-09-15
27 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603 2012-09-16 2015-09-15
28 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602 2012-09-16 2015-09-15
29 山东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600 2012-09-16 2015-09-15
30 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604 2012-09-16 2015-09-15
31 山东通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599 2012-09-16 2015-09-15
32 山东天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605 2012-09-16 2015-09-15
33 青岛汇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37001597 2012-09-16 2015-09-15
34 武汉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2001545 2012-09-16 2015-09-15
35 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2001553 2012-09-16 2015-09-15
36 湖北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2001549 2012-09-16 2015-09-15
37 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120944001528 2012-09-16 2015-09-15
38 中山市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120944001526 2012-09-16 2015-09-15
39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4001519 2012-09-16 2015-09-15
40 深圳市京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4001522 2012-09-16 2015-09-15
41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4001527 2012-09-16 2015-09-15
42 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44001516 2012-09-16 2015-09-15
43 广东诚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甲120944001524 2012-09-16 2015-09-15
44 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甲120946001533 2012-09-16 2015-09-15
45 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50001648 2012-09-16 2015-09-15
46 四川天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120951001625 2012-09-16 2015-09-15
47 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甲120951001615 2012-09-16 2015-09-15
48 四川朋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120951001624 2012-09-16 2015-09-15
49 四川金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120951001627 2012-09-16 2015-09-15
50 四川佳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120951001623 2012-09-16 2015-09-15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房地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房地局


(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修改,并予重新发布,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地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受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二章 拆迁资格管理

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2009]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拔和监管工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大病救助的原则;

(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筀构地区违)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负债较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其主要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救助为辅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60%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确定。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对城乡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需自付的医疗费用,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3、对患有癌症(恶性肿瘤)、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病发作)、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败血病、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等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十种重大疾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其中,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资金。具体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三)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经济困难床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会证明、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诊断书、费用治疗明细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证明材料,到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并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审,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级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三)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社会捐赠、慈善机构资助金。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县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陇南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