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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0:4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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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2012年7月27日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与管理,提高张家界产品(服务)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家界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的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品牌。

张家界农业、工业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我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张家界服务业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价值观,在我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服务业品牌。

第三条 在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中,要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运作机制。

第四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与管理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

第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并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报告评定结果。

第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张家界名牌的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张家界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承担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张家界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市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建立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进行改进;

8.批量生产已满2年,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二)农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申报对象为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种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

3.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批量生产已满2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6.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7.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8.经济效益好,年销售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三)服务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服务业企业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正式提供服务已满2年,有相应的服务(营业)场所,规模在市内名列前茅;

5.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服务业企业近3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

7.服务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产品使用外国(境外)商标的;

(三)近3年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范围尚未获证的;

(五)近3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七)有偷、漏税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申报产品和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报的时限。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申报。

第十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后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依据评价指标对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后,确定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表决方式确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入选名单通过多种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九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再次进行审议、确认后,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张家界名牌产品”或“张家界服务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所属企业可以在该产品(服务)、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的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三)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

(四)在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五)所属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申报科技发展计划、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评定的产品(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不得冒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者撤销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应每年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被认定的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如遇有企业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决定暂停或者撤销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经限期整改,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转让、滥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
市政府


一、为妥善安置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
二、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农业局和各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
三、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五倍。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
四、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菜地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乡镇企业占用近郊菜地(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每亩缴纳五千元;占用农业区划确定的预备性菜区内的耕地,每亩缴纳三千元;占用远郊菜田的,每亩缴纳二千元。乡镇机关、事业
单位占用菜田,不论远近郊,一律每亩缴纳一千元。
五、被占用土地地上的房屋,原则上按《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由占地单位和被占地单位双方议定。
六、因占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占地单位安置。
七、占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报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批,并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报北京市农业局备案。
八、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房占地涉及的其他问题,比照《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1985年4月23日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
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