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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5:4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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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



为奖励百色市各条战线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激励他们在各行各业继续发挥模范、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国以来百色市荣获全国、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和个体经营者。

第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以下荣誉津贴。

(一)荣获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1200元(100元/月)。

(二)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模范”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960元(80元/月)。

(三)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960元(80元/月)。

(四)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授予“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百色市人民政府授予“百色市劳动模范”或“百色市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720元(60元/月)。

凡荣获两次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发给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按月计算,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一次性发放。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企业支付,可在成本中列支;个体经营者、农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按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县(区)财政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按其工资发放渠道,由各级财政(或单位)支付。困难企业无力支付的,由所属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审核并经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将经费拨付到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单独列支发放。

第四条 企业改革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应维护劳动模范的就业权利,必须对劳动模范进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濒临破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的劳动模范必须得到优先重新就业或上岗安置。

第五条 从外地调入我市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我市或去逝的,从调离或去逝的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县(区)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证件报送县(区)总工会,由县(区)总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精神,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总工会;市直单位的直接报送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给《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证书》,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开除公职,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处以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八条 中直、区直驻百色市各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的特殊津贴待遇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1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三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26日)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搞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十五个县(市、区)(含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二、考核目标:
1、力争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因工伤亡事故;
2、力争杜绝校园死亡事故;
3、一般因工死亡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年控制目标以内。
三、考核期限: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程序:
1、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次年1月由各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单位进行自查、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3、次年1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
五、奖惩办法:
1、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当年不能评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能评先。
2、考核情况记入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档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的责任单位,县(市、区、山)前三名、市直有关部门前三名分别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伍仟元。
4、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责任单位为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5、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做好“十五”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做好“十五”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科(计)函[2003]90号)


各课题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课题任务书的要求以及科技部有关项目验收的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将对“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与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示范”、“农林重大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预警及控制技术研究”和“区域持续高效农业综合技术研究与示范”三个项目所属课题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验收课题包括“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与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示范”、“农林重大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预警及控制技术研究”和“区域持续高效农业综合技术研究与示范”三个项目所属的49个课题。


二、验收方式


课题验收采用会议集中验收的方式进行;课题验收统一采用多媒体形式进行汇报,每个课题汇报时间严格控制在20分钟之内,专家质疑10分钟。


三、验收材料


(一)验收课题所需材料


1、课题验收申请表


2、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


3、课题经费决算表


4、课题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


5、课题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


6、课题验收信息表


7、课题成果登记表


(二)验收材料编印要求


1、验收材料是课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各课题承担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验收报告材料汇编》的有关格式要求(见附件),认真客观地进行验收材料的编写和准备。


2、验收自评价报告的总结编写,要注意突出重点,突出课题的创新点和闪光点,切忌面面俱到;要注意点面结合,在总结试验示范基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放宽思路,扩大范围,总结出可供较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技术和模式;要注意单项与综合相结合,单项技术要优中选优,突出关键技术成果。综合技术要阐述“核心技术与配套技术”之间的集成关系,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之处;要注意文字与图表相结合,要把具有代表性的技术研究数据表、关键性资料、图片以及宣传报导等相关资料与总结报告相配套,避免只有文字长篇大论的总结方式。


3、验收报告材料汇编目录中的课题验收专家组意见(八)、验收专家组名单(九)、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十)等三个材料,是课题验收后报科技部的课题验收备案材料中的必备材料,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待课题验收结束后进行增补,各课题承担单位要注意将其打印在报告材料汇编目录中。


4、验收报告材料汇编要用A4纸、4号仿宋字体打印,统一采用浅绿色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请勿用塑料封皮等其他装订方法。


5、验收材料一式20份并附软盘一张。


四、验收时间


1、“区域持续高效农业综合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24个课题验收拟在12月上旬进行;


2、“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与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示范”和“农林重大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预警及控制技术研究”项目所属课题验收拟在12月中旬进行。


3、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组织验收


有关课题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


六、联系方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管理处(项目办) 张新明 翟勇


联系电话: 64195085 64195092


课题验收既是对各课题承担单位前三年研究工作的总结和评价,也是课题后两年调整和滚动的重要依据,希望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主持人要高度重视这次课题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课题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确保课题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验收报告材料汇编(格式)(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