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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时间:2024-06-01 02:1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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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 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58项,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1项。

一、取消的58项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环保部门
2 排污监测服务单位认可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3 排污单位终止监测批准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4 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分散锅炉审批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5 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认证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
6 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苗使用前的检验、检疫 《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第二十二条 检验由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疫由市、县(市)、贾汪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实施
7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8 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批准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9 从事汽车维修培训业务的审核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10 排水许可证年检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第十七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监督检查
11 使用明火作业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2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四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5 动用明火检修石油、化工设备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二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6 埋设燃气管道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17 充装氢气球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五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18 使用氢气球、热气球进行庆典、宣传活动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六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19 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上岗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0 进口或者引进消防产品审核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1 房屋租赁登记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 改为登记备案
22 机动车销售前排气污染状况审核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23 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检测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
24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考核发证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市环保部门
25 残疾人专用车销售商店的指定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6 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批准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
27 三轮车从事货运经营的批准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28 在广场内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一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29 在广场内张挂宣传品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二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0 因养护、维修需要在广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三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1 设置、更换、迁移广场内公共设施的审 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四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2 在广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挖掘取土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五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3 临河、跨河、过河设施竣工验收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改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34 与通航有关的疏浚、清障、打捞范围和疏浚弃置地点的核准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十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35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服务的批准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36 夜景灯饰工程验收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7 夜景灯饰设置方案审批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8 除因建设需要拆除夜景灯饰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9 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施工的批准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6号令)第十一条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园林部门
40 社区服务证书核发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 改为登记备案
41 社区服务业项目变更或停办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市)、区民政部门 改为备案
42 社区服务证年审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市)、区民政部门
43 拆迁人自行拆迁批准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44 自行拆迁的拆迁实施人员拆迁上岗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45 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施工许可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执行
46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7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8 外地来徐施工人员考核合格证的认证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9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证年检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0 商城内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1 商城内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前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九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工商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2 商城内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3 商城车辆通行证的核发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商城管理机构 内部管理
54 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确认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5 自行清运渣土准运证的核发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6 承运渣土准运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一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7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批准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环保、卫生、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58 医疗废弃物处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的11项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1999]16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市房改办
2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1999]183号)二、 市园林局 按照《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1999]183号)六、 市园林局 按照《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 50人以上体育健身活动登记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1999]215号)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 举办健身活动的审批,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执行
5 接待国内旅游团体定点饭店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51号)第三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旅游行政部门
6 饭店经营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5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县(市)、贾汪区旅游行政部门
7 市区重点项目和市政府指定项目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56号)第六条第一项 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专家论证委员会 实施主体改为市建设局,按《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执行
8 各类市场建设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1]169号)二、(四) 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实施
9 涉及城区防洪安全项目办理基建程序前的事先审查 市政府关于加强徐州市城区防洪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3]79号)二、(第四段)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实施主体改为市水利局
10 墙体、车辆清洗行业资质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117号)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11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运营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117号)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2004年8月4日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0〕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0〕165号)要求,组织推荐了一批“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备选企业。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认真评审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现将“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两型”企业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及联络人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1.“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2.“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3.“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对于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创建“两型”企业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实际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工业是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产业,创建“两型”企业是加快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工业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创建“两型”企业是我国加快工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要求。面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压力,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实现工业持续发展的紧迫要求。培育一批“两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对于引导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创建“两型”企业是落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工业企业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主要载体。创建“两型”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内涵式工业发展实践经验,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是落实新型工业化战略的重要抓手。
  创建“两型”企业是提升节能减排水平的关键举措。“两型”企业创建立足于树立一批达到最先进的能效环保标准甚至实现废水、废渣“零”排放和“零”填埋堆存的标杆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大企业实现对标达标,对企业节能环保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对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型”企业创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在重点行业开展“两型”企业试点,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工作,引导工业行业和大多数企业形成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新思路,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典型试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拟先通过3年试点,摸索和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全面推进。
  2.坚持企业探索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和创造力,积极探索“两型”企业创建的途径和手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逐步研究完善“两型”企业创建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3.坚持重点突出与区域平衡相结合。开展“两型”企业创建试点,要突出重点,选择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重的行业作为优先领域先行开展试点。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时,充分考虑地域平衡问题,引导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4.坚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为目标,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引导工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为目标,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引导工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企业,经过3年试点,建立一批示范企业,形成试点行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和基本思路;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试点企业通过3年的努力,形成“两型”示范企业,在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资源产出效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单位产品能源、水、原材料消耗显著降低,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物循环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固体废物基本上实现综合利用,废水力争实现循环利用和“零”排放,废气、余热余压等充分合理利用;污染排放量大幅度降低,“三废”排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院士专家对试点工作的支撑作用。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工作具体负责部门,研究确定各项任务分工,落实责任。
  (二)编制试点方案。试点企业应组织编制试点方案,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联合上报或中央企业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试点方案要明确“两型”企业建设的标志性目标,明确产品结构调整、企业发展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三)抓好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积极部署落实,加快推进“两型”企业创建有关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力争通过3年的工作,达到“两型”示范企业基本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
  (四)加强政策支持。试点企业对试点方案中有关重大项目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等给予优先支持;对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扶持政策。
  (五)加强管理。试点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环境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资源环境统计和核算制度,健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管理体系,强化管理岗位和人员队伍建设。
  (六)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委、厅)会同财政、科技部门、中央企业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七)验收推广。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企业,经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审定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对试点先进经验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组织推广。
  (八)表彰奖励。对试点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完成试点任务、达到“两型”示范典型要求的企业,授予“两型”示范企业称号。
  (九)制定标准和政策。加快推进“两型”企业评价标准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两型”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研究。
  (十)加强动态监管。对“两型”示范企业定期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享受“两型”企业称号和相关政策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两型”企业称号和政策优惠。

附件2:

“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钢铁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钢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金属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发集团有限公司、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百通高纯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化工石化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亿利资源集团、宁夏英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翁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化工集团公司、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勤橡胶工业集团、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环科集团三明市高科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天盾橡胶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建材
北京新北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铜陵海螺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蒙娜丽莎有限公司、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环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轻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第五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金士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湖苇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湘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纺织
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通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深南电路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
一汽解放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公司

机械装备
山西太重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


附件3:

“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1.企业名称、性质、所在地、人员构成等;
  2.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情况等;
  3.近三年资产财务状况:生产设备及其他负债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二)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
  1.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2.企业研发能力及成果;
  3.主营业务采用的核心工艺技术及水平;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三)近三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1.主要原材料、燃料、水等能源资源消耗;
  2.单位产品能源资源消耗;
  3.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四)近三年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情况
  1.“三废”产生、处置和排放情况、排放达标情况;
  2.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3.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及投入情况;
  4.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水平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五)企业管理能力
  1.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制定和出台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3.产品成本、投融资、现金流量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二、总体思路和创建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单位创建“两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二)创建目标
  1.提出“两型”企业创建的标志性发展目标;
  2.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目标和具体指标。
  三、主要任务及重点工作
  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创建目标相衔接,提出企业发展、技术研发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重点任务。
  对目标应进行分解落实,提出需解决哪些关键性问题及与目标对应的主要任务;突出重点和标志性工程。
  四、重点项目规划和投资
  提出对完成创建目标具有重要支撑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计划。
  对规划中的核心项目要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并说明项目对创建“两型”企业所起的作用,项目主要技术路线以及经济性分析。
  对规划项目要做出投资估算,说明投资来源和资金安排计划。根据项目规划,提出1-2项需国家给予支持的重点项目、重大产业化技术或需要引进的关键技术,提出相关政策支持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提出创建“两型”企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保障体系以及人员队伍建设等。建立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负责部门)、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明确责任分工和技术支持单位;提出相关制度建设、配套政策等。
  六、创建效果分析
  提出通过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对行业示范作用进行评估;提出对行业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典型发展模式建议。
  七、政策建议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涉及行业节约、清洁发展的核心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八、实施期限
  试点实施期限暂为三年,各试点企业按此提出计划,可延伸到2015年发展目标、计划。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这个网站办得好坏,不仅关系到省政府本身,而且还影响到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办好省政府网站的指示精神,从实现政府功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加深对政府上网工程的认识,切实把省政府网站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积极主动、坚持不懈地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这个“窗口”搞好自身宣传,同时也使省政府网站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信息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把网站办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由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组成,省政府网站为中心网站。

  第三条 省政府网站与各市州政府网站、省政府部门网站相链接,为省政府部门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网站坚持“宣传吉林,促进合作,公开政务,群众参与,提供信息,服务公众”的服务宗旨,无偿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条 省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管理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省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务为主线,重点发布省情信息、政务信息、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取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省政府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省政府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省政府网站首批栏目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的电子文档应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政府专网传输给省政府网站。

  第十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省政府动态信息,应协调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新华社吉林分社等新闻媒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虚拟主机模式建立在省政府网站上的主页,其信息由部门自行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把关审定。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省政府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省政府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省政府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更新,发布单位负责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取信于民。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对不良信息应采取屏蔽措施严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