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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时间:2024-06-29 15:0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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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NO:SC112411)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勤勉、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运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落实和检查督促。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
  (一)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育;
  (二)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
  (三)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理制度: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三)民主评议制度;
  (四)诫勉谈话制度;
  (五)定期轮岗制度;
  (六)回避制度;
  (七)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实行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程序和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政务公开,落实听证制度、查询制度、公示制度和公布制度;
  (三)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对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四)对行政转让出让和政府采购等直接经济行为实行公开相关信息和招标方式等措施;
  (五)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评估、使用和转让审计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
  (六)依法审计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检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严肃财政纪律;
  (八)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
  (二)按照规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职务犯罪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结合处理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内部监督职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疏忽职守行为,警诫消极履职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依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应当履行司法职能,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依法支持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舆论监督导向,发挥舆论监督社会效果。新闻媒体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控告和检举。举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应在三个月内,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增强决策和执行的公开程度,扩展监督方式,健全受理和查处机制,及时负责地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
  第四章保障
  第二十一条国家职能机关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发出书面建议。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予回复;收到书面建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第二十二条国家职能机关发现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人员或者不适合履职的人员,有权机关应当停止其执行职务。
  被责令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职能机关。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及其亲属因举报行为而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保护公民作为证人的权利。国家机关在不影响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的条件下,应当为证人身份和证明内容保密。
  证人及其亲属因证明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支持新闻记者合法采访。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新闻媒体反馈有关情况。
  新闻工作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和配合国家职能机关依法查处职务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查处职务犯罪。
  第二十七条举报属实,使国家、社会免受重大损失,或者有效防止重大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对查处重要违法违规行为、对侦破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起到关键作用,有关机关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综合预算。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有关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财政经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专门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三)接到专门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
  (四)严重阻碍新闻媒体、舆论依法监督,且情节恶劣的;
  (五)向被控告人、被举报人、被反映人通风报信的;
  (六)未依法保护提出保护申请的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等,致使其遭受报复造成损失的;
  (七)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新闻报道人及其亲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中央、省驻阳江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海域使用权交易;

  (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九)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三)政府特许经营;

  (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载体包括有形市场平台、电子网络平台。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必须或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不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阳江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兼容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包括实体大厅和虚拟大厅两种形式,实体大厅与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同址,虚拟大厅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服务平台和场所的提供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交易场所,不断健全交易场所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各类交易申请,接受并代理异地委托的招标、采购等交易业务,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进行交易见证服务,作出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交易活动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有关专家库并会同实施有效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网络交易平台;

  (八)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积极商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十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依法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阳江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节 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一)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电力、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四)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或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依照《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选定施工承包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的品目,预算金额货物及服务类5万(含5万)、工程类10万(含10万)以上的;

  (四)本市自行办理的协议(定点)供应项目的招标。

  对上款第(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受理完成,不得转委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50万(含50万)以上、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含30万)以上、工程类50万(含50万)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上述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可以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权出让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公告只有一个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审批出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海域使用权交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粤Q字头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依照拍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缉私罚没物品、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六条处理)处置原则上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一条 罚没物品、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等形式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特许经营交易采用招标的方式,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BT融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法制、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界定公共资源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

  (五)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机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各个运行环节实行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并视情况直接作出处理或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市政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林、科工信、公用事业集团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易文件审查批准、备案应集中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窗口承办、办结。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科工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审)、谈判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涉。

  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组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实行招标代理遴选制度,其中代理费估算价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实行招标,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五十六条 阳江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视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情况适时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9〕115号


宝珠寺电站、张窝电站、向家坝电站、溪洛渡电站:

  现将《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2、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 59号)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库区基金”,是指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四条 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四川省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四川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采用发电企业申报制,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

第六条 库区基金列入发电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库区基金实行企业申报制。缴纳库区基金的水库(发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规定足额上缴库区基金。

(一)各发电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填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缴纳表》(见附表1),如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应征基金数、申报缴纳基金数、期末累计欠缴数等相关数据,报送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等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二)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发电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及时退回并要求发电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四川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应征销售电量”是否与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相符;

3、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库区基金;

4、是否存在缩小征收范围的行为;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四川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在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库区基金按照四川专员办审核确认的金额缴入财政部为四川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四川专员办应根据发电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对库区基金进行年度清算和征缴。清算的主要内容是:

1、发电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电量;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是否擅自缩小征缴范围。

2、发电企业是否按月、按实际销售电量缴纳库区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并解缴库区基金。

3、清算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时解缴库区基金的,四川专员办应立即将欠缴部分全部补征入库。

4、发电企业已预缴库区基金,如果大于应缴数,则相应抵减下年度应缴库区基金;如果小于应缴数,则应在年度清算时补缴入库。

第八条 四川专员办要真正担负起库区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使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发电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向四川专员办书面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未经审批延期缴纳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九条 发电企业对库区基金要专账核算。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有关规定,库区基金汇划和票据流转程序如下:

1、发电企业将库区基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缴入四川专员办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代理银行在收到汇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的当天,通知四川专员办,并将代收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3、四川专员办根据代理银行进账单补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1-3联交代理银行;

4、代理银行根据缴款书补录缴款信息;

5、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收讫章退四川专员办;

6、四川专员办收到代理银行退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将第4联加盖印章交发电企业作收据。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字[2003]38号)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工作,并按月与四川专员办进行对账。

第十二条 四川专员办建立健全库区基金日常监缴机制。

(一)信息库制度。建立库区基金信息数据库,将符合解缴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发电企业逐一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其动态情况和影响因素。

(二)征缴台账制度。建立库区基金征收台账,总体反映大中型水库发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动态反映应缴数、欠缴数、入库数和累计欠缴数等基本信息。

(三)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各发电企业每月10日前向四川专员办上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缴纳表》,次年3月底前,四川专员办填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年度清算表》。

(四)收入对账制度。四川专员办依法开展库区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与代理银行、发电企业等建立收入对账制度,对异常情况迅速实施跟踪核查。

第十三条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库区基金。

第十四条 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由四川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四川专员办将对库区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四川专员办将填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四川专员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2009)115附表1.xls
http://sc.mof.gov.cn/bennyzhu_sichua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910/P020091021350879777827.xls

(2009)115附表2.xls
http://sc.mof.gov.cn/bennyzhu_sichua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910/P020091021350879932517.xls